2、非“法律”文件以前,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民航系统所熟知的文件类型。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废止),“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国民航局机关各职能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为了落实法律、法规、民航总局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经民航局长授权由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管理方面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 管理程序(AP),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或具体管理程序,是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 咨询通告(AC),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作的具体阐述。
- 管理文件(MD),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就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作出的通知、决定或政策说明。
- 工作手册(WM),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规范和指导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为的文件。
- 信息通告(IB),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反映民用航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的文件。
而为规范各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红头文件”,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至2019年先后发布了三份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文件;而民航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的上述工作要求,也于2019年发布并施行了《民航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管理规定》(民航发[2019]38号)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规定》(民航发[2019]30号)。
根据民航局发布的上述两份规定,民航局行政规范性文件(ARD)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外,由民航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可以看出,ARD与老的五类部门规范性文件相比,主要有两方面差异:
- 制定和发布主体不同:部门规范性文件是由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如适航司)制定并发布,ARD则是由民航局;
- 适用场景不同:ARD针对的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而老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此没有特别限定,适用场景更广也更杂。
2019年10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废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7号),这意味着:从此以后,民航局各职能部门不再能制定和颁发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AP, AC, MD, WM, IB)——虽然现行有效的各类文件仍然有效,但一旦需要修订,则必须对其性质进行判定,适用于ARD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修订、不适用的则需改用其它文件形式发布。实际上,2019年10月至今新修订的多份21部下关于行政许可项目合格审定的AP,都已变成了抬头是**“民航局文件”、编号为“民航规”的民航局ARD。比如,原《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AP-21-06R3)改版后一分为二、变成了两份ARD。其中涉及CTSOA的ARD是《关于印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规定程序>的通知》(民航规[2020]22号)**,其附件是《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AP-21-AA-2020-12)。
而也有一些不适用于ARD定义的原部门规范性文件,在修订时改以其它文件形式发布。如曾以AC形式颁发的《与我国建立双边适航关系的国家及有关文件目录》(AC-21-AA-2018-40),在2020年升版后改以“民航适发”的形式发布:《关于公布<与我国建立双边适航关系的国家及有关文件目录>的通知》(民航适发[2020]5号)。
3、文件查询及下载CAAC的上述适航法规文件可在以下网站查询下载:
- 中国民用航空局:http://www.caac.gov.cn
- 适航审定运行管理系统:https://amos.caac.gov.cn
**【待续……】**本文主要介绍了CAAC的适航法规文件体系,在实际工作中,适航从业人员也需要了解和熟悉国际民航组织(ICAO)、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和欧盟航空安全局(EASA)等国际组织发布的相关文件,后续我们将另开专题进行介绍,敬请期待。
适航审定管理的行政体系和法规体系
**一、**适航的基本概念
适航是适航性(Airworthiness)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的一种属性。
定义:在预期的使用环境中和在经申明并被核准的使用限制之内运行时,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和子系统、性能和操纵特点)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
适航这个概念是一个伯来语,由单词Airworthiness翻译而来,表示适合航行的含义。我们说的适航其全称叫做适航性,是一种民用航空器的属性。所以,第一规定了适航的载体——航空器,第二也规定了航空器的用途——民用航空器。
适航一词准确的定义出自1980年美国的一份报告——《改进航空安全性》。这个定义比较简单,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对他进行拆解和分析。首先前半部分是一个限制条件,包含两部分: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环境和使用限制。使用环境通常会涉及到气象环境、机场环境、航路、空中交通管制等。使用限制包括诸如速度、高度、重心、重量以及发动机和航电设备的相应使用限制等等。如果离开了这两方面的考虑,我们谈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是无从下手的,在设计航空器之初,我们就应该把这两方面确定下来,然后再谈航空器的安全性,这样才有意义。
而航空器最核心的特性是什么呢?定义里列出了两个: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当然,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二、**适航管理的目的
目的: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进行控制。
航空器是保证民航安全的基础。如果没有一个安全的航空器,那就无从谈起民航安全。但是航空器的安全却不是民航安全唯一的因素。也就说,即便航空器是适航的,如果其他方面出现了问题,也会动摇民航安全的基础,因为民航安全是所有民航从业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但是在一系列的因素中,航空器的适航性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最为基础的。那么要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就要对其进行管理。
适航管理笼统来说,覆盖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确保航空器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这是管理航空器适航性一个最最核心的工作内容,就是使产品达到一个最低的安全水平;还有一个是确保航空器处于安全可用的状态,不能只有新交付、新设计的产品满足局方批准的型号设计,在整个产品的服役过程中的,都要确保它处于安全可用的状态。这个管理是全寿命周期的,工作的发起是从设计阶段开始,再到生产环节,最终体现在产品的整个使用过程之中,都要保持持续的安全,可持续地符合最低的适航标准。
**三、**适航审定行政体系
现在国内的适航审定管理采用的管理方式,叫三层架构的管理。三层架构分别对应立法决策层,执法监督层和委任基础层。
**立法决策层:**对应的就是民用航空局,具体来说,适航审定业务对应的是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民航局在整个行政体系的顶端,意味着它是对行业进行整体的管理以及对行业所使用的相应法规法律文件的制定进行决策。
**执法监督层:**对应的主要是民航的七大地区管理局以及适航审定中心。为了更好的开展各个地区的民航业务,民航局成立了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新疆七个地区管理局。在其中的六大管理局(除新疆外)都对应的一个部门的叫做适航审定处,负责适航审定业务。新疆管理局由于适航审定业务相对比较少,所以适航审定和适航维修两个业务都是在适航处。这七大管理局相应的这几个机构就构成了执法监督层的核心,按照辖区进行管理,对相应辖区的适航审定业务进行执法和监督。有些地区又因为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活动相对比较活跃,于是又把适航审定业务能进行了进一步下沉,到地区管理局的外派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局。目前在国内有四个安全监督管理局:天津监管局,山东监管局,黑龙江监管局和江西监管局。
**委任基础层:**指所有的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这些代表不是局方的人员,是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和其所属的人员。他们在局方的委任和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应的适航审定工作。
**四、**适航审定法规体系
法规体系其实也是三层架构,这三层深蓝色的称之为广义的法规体系。因为这里的法规体系实际上只是一个法律规章以及法律条例规章。
最上面的一层叫做民用航空法,是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文件。
第二层叫适航管理条例。这个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其实这个条例对适航审定人员的工作影响更为深入。它颁布的年份早于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是1996年颁布的,然而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就出台了。适航管理条例的出台就意味着我们国家正式对适航审定这项工作开展依法管理。这是一个里程碑,这个条例是影响巨大的。
接下来一层主要是由民航局制定,当前使用比较多的是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审批权已经交给了交通运输部,已经变为交通运输部的部长进行签发。CCAR是民航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依据,是一个相对比较具体的管理文件,而且有法律地位。所以每个规章的后面都有罚则。如果适用于规章中的某一项要求,但是却不满足,局方就有可能启动罚则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所以这个是我们开展这个业务的人都必须要熟知的要求。规章的详尽程度要比民航法条例更深入一些,具体到不同的民航管理的业务范围,比如,机场的管理、空管的管理、还有航空公司的管理等等。规章的左右两侧还有两类的文件,形式上跟规章是平级的,一个叫适航指令(CAD),另一个叫技术标准规定(CTSO)。CTSO是设备级的标准,设备级一般具备的特点是适用性比较广,既能适用于A型号的飞机又能适用于B型号的飞机。所以对设备级就制定了一个最低的适航标准,我们国内目前有非常多的CTSO标准。
FAA的适航法规文件体系
作为拥有发达航空产业链、成熟民用航空市场的国家,美国无疑是民航和适航管理的先行者,建立了相对先进和完善的适航管理体系,在这一领域成为其他国家竞相模仿和学习的对象。
我国的适航管理体系也是在充分借鉴美国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此,熟悉了解**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的法规文件体系、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宝库,有利于我们解决适航工作中的问题。
FAA的适航法规文件体系分为三个层级:
第一层级
美国法典第49编(49 U.S.C):运输,第7章(Subtitle VII):航空程序
1994年,1958年的《联邦航空法》(Federal Aviation Act of 1958)以及美国其它与航空有关的联邦法规被废除并重新修订,编入49 U.S.C, Subtitle VII。
根据49 U.S.C,FAA隶属于美国运输部(DOT),根据授权负责民用航空、商业航天等领域的立法和管理。
第二层级
联邦法规第14编(14 CFR):航空航天,第1-3卷(Vol.1, 2, 3)
FAA负责的与民用航空管理相关的规章编入14 CFR第1至3卷,其中**适航审定相关规章主要在****第1卷C分章“航空器”**中——这部分跟CAAC的同类规章基本是一一对应的。
Tips: FAR vs. 14 CFR1958年以后,美国的联邦航空规章一度被简称为**“FARs”** (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s)。然而,由于CFR第48篇“联邦收购规章”(48 CFR: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System)也使用了FAR作为缩写,为避免混淆,FAA不再使用FAR、而以**“14 CFR part XX”**指代具体某部规章,例如,21部被称为“14 CFR Part 21”。
第三层级
其它文件(非法律法规)
这一层级的文件通常不具备强制的法律效力,类型多样,多为法律法规的支持性/解释性文件。
与适航审定相关的、最常用的文件有两类:指令性文件(Ditectives)和咨询通告(AC)。
指令性文件 (Directives)
指令性文件是FAA发布、建立和描述机构政策、组织、职责、方法和程序的主要手段;属于内部资料,用于指导FAA的工作人员及其委任代表/机构。
指令性文件分为4种:
- 指令(Orders):除非被撤销,Order是永久性的指令性文件。
- 通知(Notices):Notice是临时的指令性文件,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到期、或设置有更短的撤销日期;如果Notice需要修订或延期,需将其转换为Order并分配新编号。
- 更改(Changes):与Order搭配使用、对Order中的信息或指南进行添加、删除或修改;所有Changes与相关Order的当前版本一起构成一个最新的、完整的Order。
- 补充(Supplements):对原指令性文件提供额外的指导或信息,通常是由原文件制定机构之外的组织发布的。
Order编号是按专题划分的,“8100”被指定为“适航审定”专题,而设计、生产和适航分别对应“8110”、“8120”和“8130”,如下图。
例如:
- Order 8110.4 Type Certification
- Order 8120.22 Production Approval Procedures
- Order 8130.2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of Aircraft
咨询通告 (ACs)
AC用于为航空业界提供指导,它提供了一种局方接受的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帮助申请人满足某个条款或一系列审定要求。
AC编号的第一份部分通常对应14 CFR的分章(Subchapter)或规章号(Part),如下图所示。
例如,当前有效的AC 25-7D Flight Test Guide for Certification of Transport Category Airplanes,就是针对14 CFR Part 25的一份AC,为运输类飞机的飞行试验提供指导。
文件下载
上述文件可从以下网址查阅、下载:
- https://www.faa.gov/,或
- https://drs.faa.gov/browse
ICAO的适航法规文件体系
在往期文章中,我们已经先后向大家简单介绍了CAAC、FAA和EASA的适航法规文件体系。
| 推荐阅读:CAAC适航法规文件体系
今天将为大家介绍**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相关情况。
正如大家所知,ICAO的要求是各缔约国搭建各自适航法规文件体系的最基本依据。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基于1944年12月7日于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而成立,负责实施《公约》所阐述的各项原则。
ICAO目前共有193个成员国。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在曼谷、开罗、达喀尔、利马、墨西哥城、内罗毕和巴黎均设有地区办事处。
载于《公约》第四十四条的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标是,制定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便实现下列各项目标:
- 保证国际民用航空在世界范围内安全有序发展;
- 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
- 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空中航行设施;
- 满足世界各国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
- 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 保证各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机会;
- 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 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和
- 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ICA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大会,管理机构是理事会。首席官员是理事会主席和秘书长。
大会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每三年举行一次大会,详细审议本组织的全面工作,制定未来几年的政策,并决定三年期预算。
理事会由36个成员国代表组成,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负责为国际民航组织的工作提供持续指导。理事会主要职责之一是通过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并将其纳入《公约》的附件中。理事会由其下设机构(航空运输委员会、空中航行服务联合支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制止非法干扰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和技术合作委员会)和空中航行委员会加以协助。
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下设五个主要部门:空中航行局、航空运输局、技术合作局、法律事务和对外关系局、行政服务局。
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电信联盟和世界气象组织等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保持着密切合作。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际机场理事会、国际航空公司驾驶员协会联合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许多会议。
*ICAO出版物*
ICAO出版物旨在以简要的形式传播本组织的政策和活动;并在符合相关宗旨的前提下,通过可销售的出版物为本组织创收。
出版物指ICAO以印刷或电子形式发布的、带有ICAO徽标的任何可销售和不可销售的材料(含复印件、录音、招贴画、视听产品以及电子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公约》、《公约》各附件(包括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本组织出版或再版的其它国际航空文书;
**2、**文献 (Docs)
是一种被认为具有永久性质或对各成员国有特殊重要性的出版物。包括:
- 记录大会或理事会的行动的文献,即:
-
- 包含大会或理事会正式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建议的文献,以及理事会所批准的供成员国实施的案文;
- 大会和理事会的会议记录;
- 包含大会或理事会正式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建议的文献,以及理事会所批准的供成员国实施的案文;
- 理事会和空中航行委员会召开的会议的报告;
- 就航空活动的特定方面提供指导和信息或促进统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的手册。
**3、**工作文件 (Working Papers)
是一种主要作为本组织的会议的讨论基础或信息来源的出版物。
**4、**其它出版物
- 国际民航组织通告 (ICAO Circulars):传播对成员国具有意义的专门资料,例如:基于所提供的统计资料作出的研究或说明,在本组织登记的条约或协定的摘要,成员国提交的文件的分析、复制件或摘录,关于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相关法令实施情况的报告。
- 航图 (Aeronautical Maps)
- 国际民航组织产品和服务目录 (a Catalogue of ICAO Products and Services):提供关于本组织销售的所有出版物的书目资料。
- 经秘书长签字的针对各成员国和其他接收方的国家级信件(State letters)。
- 经秘书长授权针对各成员国和其他接收方的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s),其中提供的信息除“阅知”以外不需要采取行动。
- 国际民航组织定期性杂志 (ICAO periodical magazine),其中简要介绍本组织的活动,并且补充介绍对各成员国和航空界具有普遍意义的信息。
- 关于特定题目的其它期刊。
- 公共信息材料 (Public Information Material),例如新闻发布稿和资料性小册子。
*ICAO的适航要求*
ICAO的适航要求主要分为三个层级:
1、****《公约》
ICAO遵循的章程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其所有成员国均是该公约的缔约方。
《公约》规定了航空安全、安保、效率和正常,以及航空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
目前有效的《公约》为2006年第9版:
《公约》第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三、三十七、三十九和四十一条对航空器适航以及适航证提出了最基本要求。
其中,《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
“凡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备有该航空器登记国颁发或核准的适航证”。
Article 31 Certificates of airworthinessEvery aircraft engaged in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shall be provided with a certificate of airworthiness issued or rendered valid by the State in which it is registered.
**2、**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根据**《公约》第三十七条**:
为此,ICAO最主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制定并修改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并将其纳入**《公约》的附件**中。
《公约》附件正文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就是**“标准”和“建议措施”**——对于各缔约国而言,前者通常必须遵守、后者仅建议遵守:
- 标准:凡有关物理特征、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格,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国际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各缔约国将按照公约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照执行时,按照公约第三十八条,必须通知理事会。
- 建议措施:凡有关物理特征、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格,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国际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各缔约国将力求按照公约予以遵守。
目前,ICAO《公约》共有19个附件:
其中,附件8为《航空器适航性》,最早始于1949年3月1日由理事会通过的,目前有效的是2022年发布的第十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