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是负责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 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 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 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釆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 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 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 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记忆重点:风险监控、运作资金、做偿付、处分、偿付)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使用:
- 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由中登代收、代扣)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监督管理
1、中国证监会负责保护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2、财政部负责保护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
3、保护基金公司日常运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具体支取范围、标准及预决算等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财政部审批
4、保护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
5、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将基金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