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将趋严:企业最高罚5000万元或年营收5%

9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协调,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于网信中国

这是《网络安全法》施行5年多以来的首次修订。这次修订,拟对网络安全法作出四部分修改:

· 拟改变“一刀切”处罚方式:拟调整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

· 拟调整行政处罚幅度和从业禁止措施:拟调整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责任制度,调整了行政处罚幅度和从业禁止措施,新增网络信息安全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违法行为罚则增加:为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责任,进一步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有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

· 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责任拟改为转致性规定:鉴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责任制度,拟将原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修改为转致性规定。

一言以蔽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思路和内容可归纳如下:

1、

本次修改内容只涉及“法律责任”部分(《网络安全法》第六章),其他部分没动。

2、大幅提高罚款幅度。

具体表现为大幅提升到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同等强度的罚款,对企业的罚款从最高1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或上一年度营收的5%;对个人的罚款,从最高1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3、将行政处罚的幅度,从两个增加到三个。

从“一般违法行为”和“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处罚措施:罚款额度最高可达5千万或上一年度营业额5%,还可能被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增加行政处罚的责任形式。

对企业,新增“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形式。对个人,在从业禁止措施上,在此前规定的“禁止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之外,增加了“一定期限内禁止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5、法律条文合并。

此前的多个条文,合并或整合为一个条文,行文更加精简。

6、剥离了法律责任:数安的归数安,个保的归个保。

此前的网安法,承担着保护关基、个人信息的功能,由于新法的颁布,本次修改将属于数安和个保的法律责任进行剥离。其一,关基数据出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将根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等条文解决。其二,侵犯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法律责任,由个保法解决。

7、加强对“违法信息内容”的监管,增加兜底条款网住“漏网之鱼”。

此前规定:关于“违法信息内容”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现在为避免遗漏,本次新增一款“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形”: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5千万元或上一年度营业5%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同时,对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业。

实际上,本次《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罚款额度大幅提高”了。看过原文的人不难发现,《征求意见稿》多处在情节严重的处罚措施基础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情形,而最高罚款额度基本都将上一年度营业额5%包含在内,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处罚水平“拉齐”。

对此,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教授左晓栋认为:以前的罚则是一刀切的,即同时适用于不同体量的网络运营者,所以处罚的幅度不太大,因为要考虑到小型机构,但是这样一来法律对大型互联网头部企业就失去了威慑力,为此这次修改改变了处罚类型和幅度,改为对严重的违法行为,按照上限5000万元,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罚款,这种按照比例罚款就解决了以前立法中存在的难题。

对于“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对企业可形成有力威慑”的观点,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表示了类似看法:这种修改可以增加网络运营者的违法成本,形成有力威慑,推动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和落地。

同时,他也表示,这种做法也会扩大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100万以下的罚款标准也意味着执法部门既可以罚5万,也可以罚50万或100万。而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可避免地丧失确定性,这就需要配合更加细致的行政处罚基准。

此外,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周汉华曾对南都记者表示,除了反垄断法外,这么高额的罚款在我国法律中是前所未有的力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也曾提到,按照上一年度营业额5%,有的企业算下来可能达到几百亿,有较大的威慑作用。

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源提到:此举也扩张了这种高额处罚的适用情形。不仅违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有关规定可以适用,其他违反网络安全法的很多情形也可以适用,成为了一种普遍性的罚则。后续数据安全法很有可能也会按照这个思路进行提高处罚额度的修改。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在《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中,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未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也有可能被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本文综合整理自浙江日报、黑白之道、隐私护卫队等。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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