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

   一、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以德国、瑞士、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为典型代表,日前美国、日本,也都实行混业经营,而中国作为为数不多的坚持分业经营的国家之一,同时又面临着加入WTO的现实状况,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终选择和历史的必然选择。

       关于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世界各国的混业经营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实行全能银行制的德国模式二是实行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美国模式三是实行金融集团制(银行母公司制度)的英国模式。这三种模式涵盖了当今全球混业经营的基本状况。

 (一)全能银行制

  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又叫金融百货公司制。这种模式还包括瑞士、荷兰、卢森堡、奥地利等欧洲的一些其他国家,这种模式在欧洲大陆较为流行。这些国家的商业银行可依法从事包括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交易各种金融工具外汇、承销债券和股票经纪业务、投资管理和保险在内的广泛的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德国银行通过参股、控股企业,进而形成以银行为核心,实力雄厚的资本集团。其实,在这种模式中银行是一种名副其实的金融百货公司。客户只要到银行来,所有的金融业务都可在此办理。商业银行及证券承销业务就像一家大型百货公司内部两个不同部门,同属一家公司,只有一个董事会。这种模式能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因此,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一直成为欧洲大陆各国仿效的对象。当然,这种全能银行的一个最大弱点在于它容易形成垄断以及造成利益冲突。德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模式之所以能够长期顺利地发展主要归功于德国联邦银行是一个极其权威、高效运作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协调混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德国银行具有较强的内控机制,在政策管制与风险等因素制衡下,能够通过对信贷放款利益和证券发行买卖利益的比较,调节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使其达到相对平衡。此外,德国比较有限的证券市场要求银行发挥更大的作用。德国证券市场的波动不会像其他证券大国市场那样对商业银行的稳定构成太大的威胁,这就从客观上大大降低了混业经营的风险和成本。

  (二)金融集团制

  20世纪80年代末,英国开始了金融自由化进程,特别是90年代以来,英国分业制度出现重大变革。1986年,英国政府为挽救日益衰败的金融业,断然实行金融体制自由化改革,颁布《金融服务法案》,宣布银行机构可以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传统的商业银行和商人银行的业务界限几乎不复存在,商业银行开始从事证券业务,商人银行也开始经营存贷款业务,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业务侧重点不同,从而确立了英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新时代。此次改革不仅使英国本土商业银行进入了投资银行领域,而且也吸引了美国、日本的商业银行涌入英国证券市场。以英国为代表的金融集团制,又可称为子公司制。该模式允许商业银行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兼营其他业务。即商业银行要进行投资银行业务,必须以原银行为母公司,成立另外一家子公司(见图2)。在子公司模式设计下,银行股东要影响证券公司,必须派人员参加该公司的董事会。当证券子公司需要融资时,第一个就要找银行母公司帮忙。当子公司因经营不当而亏损时,只会影响银行的投资利益,不会影响银行本业。银行从子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承担的风险都是一定的。子公司的收益只影响银行业外收入。另外,在这种制度下,存款人也能受到保护。

  (三)金融控股公司制

  这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种混业经营模式。日本在金融改革后也决定采用这一金融混业经营模式。《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法律上规定银行(法人)不允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应以控股公司形式(BankHoldingCompany,BHC),在同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银行本身或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但银行控股公司另设立的子公司,则可在限定的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比如一家公司拥有某一银行25%的股权,则它可以算作这家银行的控股公司。同时该公司又投资30%到某投资银行,则它又是这家投资银行的控股公司,所以这家控股公司同时控制一家银行和一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但是被这家公司控股的银行却不能从事证券业,也不能另立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见图2)

  此外,法律为控股公司提供了适应市场变化的有利空间。法律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要进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领域,应达到一定的自有资本比率和相应的资格,而无法满足这些条件时必须退出相应业务。但对于已经达到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则允许在没有事先向美联储申请的情况下,进入新的金融业务领域。这样,金融控股公司能够迅速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需要,进行金融业务的创新、拓展业务发展的空间。

  另外,法律禁止银行通过金融控股子公司从事非金融业务,但对于储蓄金融机构另有规定。持有储蓄类金融机构的非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事非金融领域的一般业务。这种一方面禁止银行从事非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允许非金融公司通过购并非金融控股公司参与金融业务的变通做法,充分体现了美国金融经营体制的开放性和务实性。

  德国、英国、美国混业经营模式比较:

  首先,赋予银行的权限不同。

  德国的银行权限较大,它在公司客户中拥有控股权,有能力选择公司治理结构。美国和英国银行没有类似的权利。美国法律对此明文禁止,英国正式的法规虽未禁止,但银行与公司客户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不产生产权和管理上的联系。

  其次,避免利益冲突的程度不同。

  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英国的子公司模式均可获得多元化的收益,又能防范多元化经营产生的道德风险,但美国法律对控股公司获得多元化收益有众多业务和条件限制,对其经营产生的道德风险防范更为严格。而在德国的统一法人模式中,银行既可以在银行内部从事其他业务,又可以以子公司形式从事其他业务,难以避免各业利益的冲突,也不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

  再次,风险防范的方式不同。

  美国和英国模式在组织设计上均注重内部和外部防火墙的建立,以隔离证券业或其他非银行业的风险对银行业稳健经营的影响,但德国统一法人模式的组织形式并没有建立防火墙。在金融集团模式中,经营非银行业务的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若不出现有限责任例外的情况,作为母公司的商业银行以投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在金融控股公司中,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属于并列机构,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若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不善,由作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而不是作为子公司的商业银行以投资额为限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比于金融集团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又多了一道防火墙,避免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不善而导致的风险传递,有利于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健。在德国模式中,商业银行为法人,下设的投资银行部、信托部等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由商业银行承担。若这些部门经营不善,必然危及商业银行的安全和稳健经营,在这种模式中,商业银行要承担全部法人责任。可见,从防范其他业务活动对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角度,也就是说从银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看,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为最佳的选择模式。

 德国混业银行英国银行母公司模式美国金融控股公司
银行能否在银行集团内提供所有金融服务和合同不能
对金融服务结构有无分开的监管要求
银行在公司客户中有无控股权
银行有无能力选择结构
利益冲突的大小
有无内部防火墙
有无外在防火墙

混业经营的优缺点

  混业经营的优势:

  1、全能银行同时从事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

  2、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

  3、混业经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和证券承销的风险。

  4、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这样便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混业经营的缺点在于:

  1、容易形成金融市场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

  2、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的问题;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体制比较

  从服务提供、规模效率、风险防范、监管难度、适应环境、金融创新等方面比较分析,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这两种经营体制各有利弊。

 分业经营混业经营
服务提供服务项目单一服务项目多样化
规模效率低,难以形成规模经济高,形成规模经济
风险防范风险集中于单一业务,但避免陷入风险过高的关联业务风险分散于多种业务,但容易出现风险传递的现象
监管难度监管相对容易监管难度大
环境适应难以顺应环境变化调整灵活,易顺应环境变化
金融创新金融创新的空间小金融创新的空间大

  从总体上看,混业性金融机构在提供全方位服务方面较有优势,同一机构内的资源共享也有利于降低成本,使接受金融服务的消费者能从全面的服务与优越的价格中受益。相比之下,专业性机构由于业务的单一和集中而显得较弱。故混业经营偏向于效率性,而分业经营偏向于安全性和稳定性。如果能解决混业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问题,混业经营将优于分业经营。

 二、银行的主动负债和被动负债

        主动负债和被动负债的区别就是,银行是否能够自主选择该笔负债应否发生,该笔负债的债权人和负债的期限、利率、偿还的其他条件等,例如发行债券、再贴现同业拆借、央行借款等,都是商业银行的主动行为,商业银行在其中可以决定自己是否需要这项负债,可以与对方协商期限、利率、还款条件等方面,而被动负债就是普通的公私存款,客户将资金存放银行,主动权不在商业银行手中,完全由存款人来决定。 

三、贷款风险程度和计提比例

        一般准备金是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按照贷款余额1%计提的贷款呆帐准备金就相当于一般准备金。
  专项准备金应该针对每笔贷款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度等因素,分析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我国现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规定,专项准备金要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贷款按照建议的计提比例进行计提。
  特别准备金是针对贷款组合中的特定风险,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特别准备金与普通和专项准备金不同,不是商业银行经常提取的准备金。只有遇到特殊情况才计提特别准备金。
 

       计提就是计算提取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比例:
  在很多西方发达国家,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计提、计提比例是多少,都是由商业银行按照审慎原则自主决定的,计提标准主要是根据贷款分类的结果和对贷款损失概率的历史统计。在转轨经济国家则一般由监管当局确定计提原则,确定计提比例的参照标准。
  根据我国《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银行可以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种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衡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重要指标。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四、商业银行一级准备金和二级准备金

        现金具有最强的流动性,能够随时满足流动性需要,因而现金资产又被称作商业银行的第一准备或一级准备。商
业银行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同业存款(一家商业银行存在别家商业银行的存款)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满足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要求而存放的,这部分存款商业银行不能动用。只有超过注定准备金存款要求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和银行自己的库存现金,才是银行可以自由支配的现金资产。

        所谓二级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可以随时变现的金融资产,比如一些流动性很高、变现能力很强的股票、债券等

五、银行表内外业务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银行的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这种名词,今天我们来聊聊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究竟是什么意思?

  表内和表外,都有一个表,这个表是什么呢,就是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表内业务

  就是能够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这些业务,主要包括银行的存款和贷款,银行每吸纳一笔存款,放出一笔贷款都会标注在资产负债表上,所以叫表内业务。

  表外业务

  就是商业银行从事的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的,但是能增加银行收益的业务。表外业务一般分为两种:

  1、一类是能给银行带来收益,但不会给银行带来潜在的资产或负债的业务,比如银行的各类代理、结算和咨询服务,这类业务银行只是赚取一定的手续费,不存在潜在的风险。

  2、另一类就是会给银行带来潜在的资产或负债的业务,比如各类担保类业务、承诺性业务、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还有金融资产服务类的业务。

  这类业务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会增加银行的资产或者负债,比如银行为某个企业担保,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如果企业正常兑付了,银行在担保过程中只赚取了相应的服务费,这个是不会改变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但如果该企业不能按时兑付,银行作为担保机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支出一笔资金来替这个企业兑付,这样银行的资产就减少了,这笔钱就要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了,这时候,表外业务就转成表内业务了。

  我们接触到的表内外业务

  那么我们普通老百姓接触比较多的银行理财业务,尤其是那种非保本浮动的理财业务,也是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然后再将资金提供给融资企业,从中赚取一定的费用,这类非保本理财虽然名义上不承诺本金兑付。但从实际来看,即使融资企业没有按时还款,绝大多数银行也会如期兑付给投资人,这就形成了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保本的隐性刚兑局面,构成了银行风险,造成了银行的或有负债。

  为了降低银行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最近几年,银监会屡次下文整治乱做表外业务的市场乱象。对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尤其是表外理财的监管不断收紧,发布、修订了多项表外业务的有关规定,明确提出要去除刚性兑付,那么也就是说今后我们购买非保本的银行理财可能会出现逾期甚至是本金损失的情况,也许打破刚兑是很多投资人不愿意看到的,但从宏观角度考虑,实际上打破刚兑后,银行会优化业务结构,提高风险把控能力,更有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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