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一)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并且兼具人文价值与资源价值;公法保护有利于守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而私法保护则有利于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应秉承人文价值至上的原则,以公法保护为主,同时兼顾资源价值,以私法保护为辅,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共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公法;私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我国的传统优势资源,不仅关涉民族文化精神,而且还涉及民族经济利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首先应当解决的是保护模式问题,只有先确定其法律保护模式,才能在此框架下进行具体制度的建构。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与资源价值的双重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显现出对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双重
制度需求。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及其正当性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人文精神的载体,其价值核心就在于其中的“文化内涵”,可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人文价值,即“精神类型的文化价值,它是指客体(社会、精神产品)同人的精神文化需要的关系,是指那些凝结在人们通过精神生产活动所生产的精神产品中能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文化价值。”[1]正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着丰富的“精神文化”价值,才使得物质遗产与自然遗产具有异乎寻常的意义。“这种‘传统人文精神’不仅激励了中华民族过去的人们,还激励着处于不同环境下的现代人们。这种精神力量的延续使得我们民族的历史得以延续,使民族的共同精神得以继续存在,从而使人们产生一种延续下来的、绵延不绝的民族认同感。”[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使人们获得“认同感与历史感”。除此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还包括知识价值、审美价值、道德价值及生态价值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包含有大量的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这些遗产都具有丰富的知识性和艺术审美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各种“风俗、礼仪、节庆”中的很多内容就是社会道德价值的沉淀。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由民族集体创作并世代相传、反映该民族特性的文化,处于不同地域、不同地理环境,以及有着不同历史经历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同的文化特性,其表现形式异彩纷呈。各种各样的民间文化荟萃起来,就是整个人类伟大的文化宝库的一个重要部分,成为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维系文化的生态平衡。

 

来源:www.wangjie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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