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九)

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公法为主,私法为辅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都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看似相互矛盾,而实际上两者更是一种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关系。但是,公法与私法协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也必须确定其间的主次地位,厘清主次价值,以更好地实现公私法的协同保护。
    从古罗马到现在,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经历了从私法优位到公法优位,再到公法与私法不断地互相渗透融合的过程。我们无法断定公法与私法究竟何者地位优先,因为公法与私法地位的变化并非缘于两者自身的固有属性,而是特定社会阶段政治、经济、道德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19]。公私法之间的优位关系只是法律政策的选择,法律调整的对象及对象内在价值结构关系才是影响公私法的优位关系的决定性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私法保护也同样遵循着这样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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