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三)

 1.3 公法保护有利于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是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置于特定的时间、空间维度之中,并保持整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失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原真性样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不能被商品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经过一定形式的转变才能包装成可供给消费的文化产品。在这一包装过程中非物质文化往往容易被人为地扭曲变型。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社区成员对经济利益过度诉求,而任意地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造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失真”。要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束缚其资源价值的开发。私法保护更多是强调经济利益,而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舞台化”。通过公法保护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行为做出规范,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商业化,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正确的价值目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性、真实性、确实性、可靠性为目标,超越狭隘的个人经济利益观,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相”、“生活场”和“生活流”。

来源:www.wangjie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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