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1261考核法算不算是末尾淘汰?

【问题】

有无精通劳动法的老哥,分析一下所谓的1261考核法算不算是末尾淘汰?

已知最后考核的那个1会被约谈,连续两次都是最后就会调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

算的!

应该是“末位淘汰制”

劳动法不支持“末位淘汰制”,只有不胜任的辞退。

如果用人单位的“末位淘汰制”,不符合不胜任辞退的法律要求,那么是有违法辞退的风险,赔偿金2N。

如果用人单位的“末位淘汰制”符合不胜任的辞退,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N+1(或提前三十天)。

1261只是管理上的强制分布法,用于针对管理体系不能很好执行的场景。

总结一下,末位淘汰制只是管理方式,单纯的末位淘汰引发的辞退很可能是违法解除,法律角度只有不胜任辞退才是合法的解除,但依然要支付经济补偿N+1(或提前三十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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