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合同小课堂丨休产假能否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各位伙伴大家好,近期收到一些伙伴留言提问,其中有几个问题是和劳动法相关的问题,此次小智(智合同)选一个话题和大家沟通分享下:

问题:“休了产假还能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吗?”

一、案情简介

宋某为某公司员工,于2019年1月入职,月工资标准6000元,双方签订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21年1月,宋某生育一子,并享受产假、哺乳假,当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

2022年1月,该公司与宋某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其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公司以宋某已享受产假及哺乳假,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为由,不同意支付其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二、仲裁请求

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未休5天年休假的工资报酬2758元。

三、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该公司同意向宋某支付上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758元。

四、案例评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该《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宋某虽于2021年依法享受了产假、哺乳假假期,但上述假期依法不应计入年休假假期。该公司与宋某终止劳动合同时,未按照上述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于法相悖。

五、仲裁委提示

国家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往往更重视女职工在“三期”中应享有的权利,而忽视“三期”女职工还应享有休带薪年休假等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休年休假的权利。

通过以上内容的学习,相信各位伙伴在今后的工作中,尤其是各位女童鞋们在享受产假的时候可以关注下自己年休假的享受权利。

六、关于智合同

智合同专注做合同垂直化领域智能研发应用,帮助企业在合同全生命周期的各阶段赋能智能应用,其中包含:合同智能审查、要素智能提取、合同版本比对、范本智能识别、条款大数据、ICR智能识别、合同信息脱敏等十多项智能化服务,为企业合同智能管理和企业数智化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日常工作生活中如遇到相关问题也可以留小智(智合同)留言哦,小智(智合同)会定期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话题跟讨论,寻找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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