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链接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工程 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事信息--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类别基本条件业绩成果学术成果
工程师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有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6.具有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主要技术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生态环境专业技能竞赛(比武)三等及以上奖励人员;或在国家计量认证和省级优秀实验室考核中,个人被考核项目有3项优秀成绩。
2.有参与生态环境评价、预警、监测技术开发、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体系运行、数据综合分析的经历和能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3项以上中等复杂监测分析工作或3项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或完成3项以上中等复杂环境监测方案及报告的编制或参与制订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指南3项以上并被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3.具备独立承担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等较复杂环境工程项目的工作经历和能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项目或2项以上设区市(厅)级项目或5项以上县(市、区)级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监理、技术改造、管理与环境信息咨询等工作,并通过工程验收。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环境规划、应急监控等工作,完成5项以上环境规划、调查报告的编制,或完成2项以上县(市、区)级重点规划及技术规范的编制,或参与县级以上环境信息系统设计、开发、管理2项以上,并被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或认可采纳。
5.具备开展项目、课题研究的经历和能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1项设区市(厅)级以上或2项县(市、区)级以上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制订1项以上生态环境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地方性法规、规章,或2项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并颁布实施,效果良好。
7.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生态环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1项以上,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8.获得从事生态环境专业授权专利。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生态环境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 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生态环境监测、立项论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分析总结报告等被县(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实施不少于2篇(与业绩成果不得重复)。
高级工程师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
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或工程技术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持人或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主要技术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生态环境专业技能竞赛(比武)二等及以上奖励人员。
2.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开展环境监测、环境预警、监测技术开发、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体系运行、数据综合分析等工作,完成3项以上复杂监测分析工作,或完成5项以上中等复杂监测分析工作,或完成3项以上复杂环境监测方案及报告的编制。或参与2项以上重特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并编制相应的应急监测报告。
3.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设区市(厅)级或5项县(市、区)级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监理及技术咨询等工作,并通过评审或相应业主管部门的认可。
4.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开展生态环境规划、政策标准、应急监控等工作,完成2项以上省级重点规划及技术规范的编制,或完成3项以上设区市(厅)级或5项以上县(市、区)级复杂调查报告、生态环境规划、政策规范的编制。
5.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生态环境科研项目,或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生态环境科研项目,或3项以上设区市(厅)级科研项目,或4项以上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6.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1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规程)、环境立法,或主持编写2项以上地方标准(规程)、环境立法,或3项以上设区市(厅)级、或4项以上县(市、区)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并颁布实施。
7.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或5项以上市(厅)级环境信息系统设计、研发,成果达到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并推广运用,效果良好。
8.主持生态环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2项以上,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9.获得1件以上从事专业相关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名)或2项以上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名),并取得实际效益。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正式出版生态环境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主要编著者),个人撰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
2.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生态环境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核心期刊至少1篇)。
3.主持完成的能解决复杂生态环境技术问题或改善环境管理的研究规划、生态环境监测、竣工验收、项目方案、立项论证报告、技术分析总结报告、政策法规、规范标准等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实施不少于3篇(以第一作者完成的不少于2篇,与业绩成果不得重复)。
正高级工程师(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累计满5年以上。
(二)具有其他非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人员,需转评生态环境领域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实际从事生态环境领域高级工程师工作1年以上,担任其他非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年限与担任生态环境领域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年限累计满5年以上。
(三)具有其他非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正高级职称的人员,需转评生态环境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应先转岗从事生态环境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9项条件中的2项:
1. 获国家级生态环境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的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或获省级生态环境工程技术成果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
2. 省(部)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持人或主要技术完成人;设区市(厅)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设区市(厅)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二等奖的第一、第二完成人(技术总负责);获得国家级生态环境专业技能竞赛(比武)三等及以上奖励人员。
3. 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1项国家级生态环境课题、法规、规章规范、行业规划、技术标准或2项省(部)级生态环境课题、法规、规章规范、行业规划、技术标准,并正式颁布实施。
4. 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立项(备案)的生态环境大型工程项目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5. 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主持解决了生态环境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在生态环境技术改造、标准、信息等工作中,研发推广先进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6.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承担的生态环境科研项目、专业技术项目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开发,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7.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在重大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任务、重要应急监测、重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与控制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或主持编写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生态环境质量报告、重要专题分析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被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用。
8. 从事专业相关2项以上授权生态环境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其中1项排名第1),并证明其取得显著成效。
9.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3项省委省政府印发或同意印发的生态环境实施方案、指导意见;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通过生态环境部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主持3项以上重大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工作(包括环境质量报告书、监测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方法的研究开发、标准方法的制订和修订、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监测仪器的研制改革),取得突出成绩,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推广使用。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正式出版生态环境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主要编著者),个人撰写字数在6万字以上。
2.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期刊上发表生态环境专业论文并被SCI、EI等数据库收录。
3.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生态环境专业学术论文3 篇以上(核心期刊至少2篇)。
4. 主持完成的能解决复杂生态环境技术问题或改善环境管理的研究规划、生态环境监测、竣工验收、省级以上重大工程等项目方案、立项论证报告、技术分析总结报告、政策法规、规范标准等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实施不少于5篇(以第一作者完成的不少于3篇)。
评审通知关于做好2023年度生态环境领域专业 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适用于我省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申报生态环境领域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的评审。其中,监测与分析类是指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和分析、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分析、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体系运行、环境信息综合分析与评价、监测分析仪器设备研发与操作等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工作的人员;工程与咨询类是指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研发、生态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生态环境信息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环境认证、环保设施运维等生态环境咨询技术工作的人员;规划与管理类是指从事生态环境规划、环境政策和标准制定、环境管理技术研发、生态环境调查评估、应急监控等生态环境管理类技术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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