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 在订立监管机构发布的标准合同时是否可以对内容进行修改?

《标准合同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标准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附件订立。国家网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附件进行调整。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与境外接收方约定其他条款,但不得与标准合同相冲突。”

因此,企业应严格按照网信部门提供的模板订立标准合同,不得对其作出修改。但是,企业可以在标准合同附件中补充关于个人信息出境场景的具体信息。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也设置了“附录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这一模块,允许双方以附录的形式,在与标准合同不相冲突的前提下,约定其他条款安排。

但是,企业需注意由于这些新增条款不得与标准合同条款相冲突,所以新增条款仅能起到“补充”作用(如对境外接收方采取的管理和技术措施细节等方面作出具体约定等),不能对标准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调整(如不得削减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或者减少个人信息处理者/境外接收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我们同时以附件的方式列明了国家及各地省级网信部门联系方式,便于企业结合自身实际业务情况了解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的最新相关要求。

来源:环球律师事务所等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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