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垄”无据?决定谷歌垄断案的关键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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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美国司法部提起诉讼,指控谷歌非法垄断。但接下来,要怎么去证明它却是一大难题。

谷歌曾经是一个连商业模式都未设定的小搜索引擎,如今已经发展成一个庞大的企业集团, “垄断”这个词都似乎不足以描述它的业务范围。

就此而言,“谷歌”这个词甚至都不够用了——这家搜索引擎及其附属的广告业务,现在只是规模更大、价值上万亿美元的Alphabet帝国的一部分。

然而,这也让谷歌是否以及如何构成非法垄断的问题变得复杂起来。它在互联网搜索领域的主导地位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吗?这个问题是否源于谷歌业务的广泛度?

它涵盖搜索、在线广告、在线视频、移动操作系统、云服务、智能家居设备等等。问题是否源于这些业务种类之间的相互作用,就像谷歌在一个领域利用其市场力量促进另一个领域那样?

或者这里根本不存在真正的垄断问题?大多数用户之所以选择了谷歌的产品,而不是其竞争对手的产品,是因为能获得无需金钱成本的服务福利。

因为这些潜在的复杂性,美国司法部的诉讼试图尽可能直截了当地回答这个问题。正如其相对清晰的64页起诉书中指出的那样(https://www.justice.gov/opa/press-release/file/1328941/download),问题的关键在于是谷歌在互联网搜索和广告业务方面的主导地位,特别是它为了巩固这种主导地位所采取的行动。

因为这意味着消费者和广告商双方的选择都减少了,而且扼杀了可能出现的创新,这些创新可能会带来新的在线搜索方法和商业模式。

为了更好地理解司法部指控的内容和它必须证明的事情,以及这个案件可能的决定因素,笔者与三位顶尖的反垄断专家进行了交谈,其中两人同意公开发言。(第三位只在幕后发言,因为他还参与了另一起针对谷歌的案件。)

这些专家告诉笔者,在许多人——包括美国众议院反垄断小组委员会——呼吁对反垄断法和政策进行重大反思的时候,司法部的案子还是基于现有法律,并在很大程度上(尽管不是全部)遵循既定的解释。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被定义为一种类似于美国诉微软2.0的案件,焦点集中在谷歌的业务和行为方面,这非常类似于1998年微软因滥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主导地位而陷入麻烦的那些方面。

“这肯定是司法部有意地在反思微软的决定,这是最近备受瞩目的垄断案件,”迈阿密大学法学教授约翰·纽曼(John Newman)说道。纽曼的工作重点是数字平台的监管,曾在司法部反垄断部门工作。“微软案件潜在的事实与谷歌案非常相似,至少司法部是这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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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称,谷歌建立并巩固了自己在搜索领域的主导地位,部分原因是它与苹果公司达成了一项协议,使谷歌成为其Safari浏览器及其它浏览器的默认搜索引擎。(例如,苹果在2017年将Siri的默认搜索引擎从必应改为谷歌。)

虽然两家公司对此保密,但诉状中提到,谷歌每年向苹果支付约100亿美元,相当于苹果年度利润的15%到20%。作为回报,谷歌一半的搜索流量都来自苹果设备。

在运行谷歌自己的Android操作系统的设备上,谷歌的软件也享有优先地位。例如,Android手机通常预装了谷歌Chrome浏览器。Galaxy设备在安卓操作系统上运行自定义界面,三星的网络浏览器也默认为谷歌,不过用户也可以切换成DuckDuckGo和Bing等代替。

这一切让人回忆起微软是如何将自己的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作为Windows操作系统的默认浏览器,击败Netscape等竞争对手的。

关于谷歌多种多样的业务种类,它如何从每条业务线搜集到数据再反馈给其他业务线,以及信息、影响力和人工智能能力在一个公司里的绝对集中,还有更多理论上看很有趣的反垄断争论。

其中一些已经在某些地方发声了,包括在众议院反垄断小组委员会的民主党工作人员报告中(甚至在共和党的回应中)。司法部的诉讼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它们。

范德比尔特大学反垄断法教授丽贝卡阿伦斯沃思(RebeccaAllensworth)表示,从司法部的角度来看,这很有道理。

她告诉笔者:“这是非常缜密的和战略性的,我认为很明智。这是最有力、最接近微软的案例。他们真的想把这个实践到微软的案件中,因为这被视为政府的一次巨大成功。”

然而,这种成功伴随着一个中止诉讼的申请。虽然法院裁定微软确实进行了非法垄断,但下级法院拆分该公司的决定在上诉中被推翻,司法部最终做出了更为温和的让步,比如要求Windows必须与非微软软件彼此协作。

在对谷歌的诉讼中,美国司法部可能会辩称,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结构性补救措施”(可能包括部分解体),以抑制谷歌的市场影响力。

这需要说服法院:谷歌不仅是在反竞争,而且它的行为还在造成持续的、显而易见的伤害,不仅是对于竞争者,而且还对消费者有害。

201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俄亥俄州诉美国运通(Ohio v. AmericanExpress)一项有争议的裁决中发现,这家信用卡公司的做法对商家有害,但并未违反反垄断法,因为它们有利于消费者。

这一裁决被视为针对科技平台的反垄断案件的不祥之兆。科技平台也在“双面”市场中运作,一面是广告商,一面是消费者。那项裁决是否适用于本案是一个开放性问题。

毫无疑问,谷歌会说他们的产品对消费者是免费的,而且确实比竞争对手更受欢迎。该公司在周二对诉讼的公开回应中传达了这条防守证词。“这起诉讼对消费者毫无帮助,”该公司写道。“相反,它会人为地支持低质量的搜索替代品,提高手机的价格,使人们更难获得他们想要使用的搜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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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德比尔特大学的法学教授Allensworth说,这些争论很可能会引起外行人的共鸣——或许还会引起法官的共鸣,尽管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但在技术方面,可能也是个外行。

但她表示,谷歌是否优于必应和DuckDuckGo等现有竞争对手并不是关键。问题在于,“谷歌是否在利用其市场力量阻止更好的产品被开发?”

迈阿密法学教授纽曼说,在这方面,谷歌案也将依赖于微软的先例。典型的现代反垄断案件要求原告表明对消费者的直接伤害,通常是以价格上涨或产量下降的形式,而微软的案件却围绕着对创新的伤害,这种伤害可能更难量化。

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微软将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与Windows系统捆绑在一起,无疑削弱了网络浏览领域的优秀竞争对手。在这个新兴市场中,微软还没有占据主导地位,而搜索却一直是谷歌的核心业务。

谷歌案中的一个转折可能是,美国司法部也许会尝试辩称,消费者确实为谷歌搜索“付费”,不是以金钱的形式,而是以他们的关注和数据的形式。纽曼说,这一观点在反垄断学者中获得了一些支持,但很大程度上仍未在法庭得到验证。

阿伦斯沃斯和纽曼一致认为,美国司法部很有可能认定谷歌拥有垄断权力。更棘手的问题可能是要证明这对竞争和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谷歌上次面临美国反垄断调查,重点是关注其如何将搜索结果偏向于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同了谷歌的说法,即这种安排旨在帮助用户,而不仅仅是伤害竞争对手。(尽管该公司的员工也建议提起诉讼。)

Allensworth说,法院的关键问题将是:“对于独家经销合同和其他被政府称为‘不良’的行为,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理由?这些做法是为了打造一个对用户(和广告商)更好用的搜索引擎,还是为了限制竞争对手以及潜在的竞争对手?”

Allensworth说她相信谷歌的行为,就像微软的一样,“不仅仅是改善消费者的体验,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设计得为了预先阻止竞争。”换句话说,她认为谷歌违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但她又补充道,“这将是一场大战,谷歌也有站得住脚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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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曼也认为,司法部打赢这场官司的可能性很大,但说服法院采取比针对微软更严厉的措施会很难。对他来说,“微软的教训是,如果真的想改变一个市场的结构,如果没有结构性的补救措施,是很难做到的”。法官是否会以同样的方式看待这件事,他说,“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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