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模式的六大原则之六(开放封闭原则)


原则6:开放封闭原则

核心思想:软件实体应该是可以扩展的;也就是,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封闭;

定义

一个软件实体如类、模块和函数应该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关闭

在软件的生命周期内,因为变化、升级和维护等原因需要对软件原有代码进行修改时, 
可能会给旧代码中引入错误,也可能会使我们不得不对整个功能进行重构,并且需要原有代码经过重新测试。 
因此,当软件需要变化时,尽量通过扩展软件实体的行为来实现变化,而不是通过修改已有的代码来实现变化。 
闭原则是面向对象设计中最基础的设计原则,它指导我们如何建立稳定灵活的系统。开闭原则可能是设计模式六项原则中定义最模糊的一个了,

它只告诉我们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关闭,可是到底如何才能做到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关闭,并没有明确的告诉我们。 
以前,如果有人告诉我“你进行设计的时候一定要遵守开闭原则”,我会觉的他什么都没说,但貌似又什么都说了。因为开闭原则真的太虚了。 
在仔细思考以及仔细阅读很多设计模式的文章后,终于对开闭原则有了一点认识。 
其实,我们遵循设计模式前面5大原则,以及使用23种设计模式的目的就是遵循开闭原则。

如何遵守

也就是说,只要我们对前面5项原则遵守的好了,设计出的软件自然是符合开闭原则的,这个开闭原则更像是前面五项原则遵守程度的“平均得分”, 
前面5项原则遵守的好,平均分自然就高,说明软件设计开闭原则遵守的好; 
如果前面5项原则遵守的不好,则说明开闭原则遵守的不好。 
其实,开闭原则无非就是想表达这样一层意思:用抽象构建框架,用实现扩展细节。 
因为抽象灵活性好,适应性广,只要抽象的合理,可以基本保持软件架构的稳定。 
而软件中易变的细节,我们用从抽象派生的实现类来进行扩展,当软件需要发生变化时,我们只需要根据需求重新派生一个实现类来扩展就可以了。 
当然前提是我们的抽象要合理,要对需求的变更有前瞻性和预见性才行。

 

如何去遵守这六个原则

对这六个原则的遵守并不是 是和否的问题,而是多和少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一般不会说有没有遵守,而是说遵守程度的多少。 
任何事都是过犹不及,设计模式的六个设计原则也是一样,制定这六个原则的目的并不是要我们刻板的遵守他们,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对他们的遵守程度只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就算是良好的设计。 
如果大家对这六项原则的理解跟我有所不同,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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