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4.2 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4.3 相关合同制度

1.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1.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2.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动强加给另一方。
3.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
4.合同的成立必须由两个以上当事人

2.合同的订立原则

1.自愿原则
2.公平原则
3.诚信原则
4.合法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5.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3.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是否互相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合同,实际交付才可成立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 建设工程必须书面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权力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6.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4.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殊的承揽合同。

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1.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状态,交易行为的法律运作
合同成立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1.存在两个以上的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要约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3.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邮件。
其他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默示合同

2.合同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1.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不得违法发包
提供必须施工条件
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及时验收工程
支付工程价款
2.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4.建设工程工期和支持价款的规定

1.建设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及开工通知
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 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等载明,认定开工日期。

2.工期顺延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竣工日期

  •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 建设工期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工程价款的交付

先按照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法律
1.合同价款的确定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程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2.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3.合同价款的调整

  •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 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 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约定期限没有做出回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 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等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证据实际工程量。
  •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 工程垫资的处理
  • 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受偿权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有优先受偿权

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1.赔偿损失的概念和特征
2.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
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3.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损失额包括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低于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请求予以增加。高于损失的,可以予以降低。
约定赔偿损失优于法定赔偿损失

5.赔偿损失的限制

1.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
2.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1.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2.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6.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1.无效合同

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可履行性
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的免责条款
3.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5.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2.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才能生效。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 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30日予以追认,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7.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1.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须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
3.合同基础条件变化的处理

约定不明确的,不变。

3.合同权力义务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 通知
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约定不得转让 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占有即所有
法定不得转让 最高额担保的债权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同意
3.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同意

4.可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90天内可撤销
2.在订立合同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1年内
3.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1年内
4.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胁迫结束1年内

5.合同的终止

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的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约定解除合同和法定解除合同

8.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1.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2.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首先发生了违约行为,其次,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最后违约方若想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3.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停止违法行为
4.赔偿损失
5.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4.违约责任的免除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要及时通知对方。并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出现不可抗力也要根据情况去决定是否免责。不是一定免责

9.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
引导性、参考性、无法律强制性。

1.合同示例文本的作用
2.建设工程合同示例文本
3.合同示例文本的法律地位

2.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1.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2.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1.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5.集体合同

2.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2.依法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
3.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4.用人单位发送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5.劳动合同的变更

2.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5.劳动合同的终止
6.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1.包工头用工模式

劳动密集型行业,特殊时期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2.劳务派遣

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据于接受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3.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

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

4.劳务保护的规定

1.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得工作制度。每周至少休息1日。
2.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

2.劳动者的工资

1.工资基本规定
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3.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
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3.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经期不得安排高处、低温、冷水,3级劳动强度,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和夜班。1岁之内不得从事3级体力劳动,不得延长和夜班。
2.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不得安排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4级体力劳动,定期健康检查。进行相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5.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1.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职工
2.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职工
3.工伤保险 单位
4.失业保险 单位+职工 缴纳满1年,非因本人原因,有求职意愿
5.生育保险 单位

5.劳动争议的解决

1.劳动争议的范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个人与政府、个人与个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2.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1.协调 自行解决
2.调解 调解委员会 工会代表(主任) 用人代表、工会代表
3.仲裁 仲裁委员会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主任)、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 知道或侵害之内1年内
4.诉讼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内15日内 先仲后诉

3.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协调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面协调处理。

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劳动合同订立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违法劳动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劳动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劳动派遣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劳动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可处以罚款。

4.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3.相关合同制度

1.承揽合同的法定规定

1.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2.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力义务

1.承揽人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材料检验的义务
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的义务
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2.定作人的义务
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商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支付报酬的义务
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
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交付+验收证明

3.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人:不履行,催告,顺延,逾期不履行,解除
定作人:承揽人未经过定作人同意,法定任意解除权,应当赔偿损失

2.买卖合同的法定规定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2.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力义务

1.出卖人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瑕疵担保义务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价款的义务
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3.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再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1.凭样品买卖
2.试用买卖 未表态视为购买,试用期内损坏,出卖人承担
3.招标投标买卖
4.拍卖
5.易货买卖
6.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5.孽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1.孽息的归属 交付前:出卖人所有 交付后:买方所有
2.买卖合同的解除
主物及从,从不及主
数物、分批交付 影响多少解除多少
分期付款 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1.支付全部价款
2.解除合同

3.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1.借款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2.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

2.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力义务

1.贷款人的义务 提供借款和不得预扣利息
2.借款人的义务 提供担保、提供真实情况、按照约定收取借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

3.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

借款人可以再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4.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1.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诺成合同和双务、有偿合同。

2.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1.租赁合同的内容 货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2.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

3.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力义务

出租人义务:交付出租屋、维修租赁物、权力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保证共同居主人继续承租。
出租人权力:支付租金、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有关事项通知、返还租赁物和损失赔偿

承租人义务:支付租金、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有关事项通知,返还租赁物和损失赔偿。

4.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5.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1.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与融物结合再一起的特殊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
1.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
出租人是租赁行为的出租方,但在承租人选择承租物和出卖人侯,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构成了买卖关系,因而又是买受人。
2.出卖人权力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
3.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力义务

1.出租人的义务: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协助承租人索赔和尊重承租人选择权
2.出卖人的义务: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3.承租人的义务: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限届返还租赁物。

6.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1.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1.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
3.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
4.货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2.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力义务
权力: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和留置权
义务:运送货物、及时通知提取货物,按指示运输、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和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2.托运人的权力义务
权力: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和任意变更解除权
义务:支付运费、妥善包装和告知
3.收货人的权力义务
权力: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义务:提货验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运费及其他费用。

3.多式联运合同

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嵌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

7.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1.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特殊的保管合同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对产
3.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2.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力义务

1.保管人的义务
验收的义务
出具仓单的义务
允许检查或者提取样品的义务
通知的义务
催告或做出必要处置的义务
损害赔偿的义务
2.存货人的义务
支付仓储费用的义务
说明的义务
按时提取仓储物

8.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1.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者管理事务,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但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

2.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力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支付费用、支付报酬和赔偿损失
2.受托人的义务
按指示处理委托实物、亲自处理委托实物、委托实物报告和转交财产、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以及承担赔偿。

3.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委托合同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应当赔偿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侯可以获得的收益。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外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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