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博弈与社会》多重均衡与制度和文化(3)法律和社会规范的协调作用

社会博弈通常存在多个纳什均衡。许多情况下,多个纳什均衡之间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即使有优劣之分,也很难通过无成本的交流而选择一个特定的纳什均衡。这就产生了对制度和文化的需求。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文化、习惯等)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通过协调人们的预期形成一个特定的纳什均衡。

社会规范和法律都是制度的表现形式,在本质上都属于规范(norm),通过规则来协调人们之间的行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共识,并维护主流的价值观念。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相互交往中逐步形成的、得到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行为规则。当然,许多法律本身也是从习惯演变而来的,并非立法者的随意创造。但不论是法律还是社会规范,它们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协调预期,帮助人们在多个均衡中筛选出一个特定的纳什均衡。

交通规则的演进

交通博弈中,存在两个纳什均衡,都靠左行和都靠右行,而实际中人们究竟是靠左行还是靠右行是需要协调的,而协调又是由交通规则完成的。在交通博弈的例子中,两个纳什均衡无任何差异,交通规则的作用主要是协调预期,防止事故的发生。

从历史上来考察,许多交通规则一开始并不体现为法律,而是长期演化而来的。在欧洲大陆的早期,道路行走规范是非常地方化的,有些地方的习惯是靠左走,有些地方的习惯是靠右走。只是随着道路的增加和地区间交往的扩大,地方性的习惯才逐步演变为区域性的规范,然后又演变为全国性的规范,甚至全球化的规范。

直到19世纪前,道路规则也仅仅是作为规范而得到遵守,而不是作为交通法律而得到遵守。现在欧洲大陆的靠右走的规则是从法国兴起的,而这又是一个偶然的因素导致的。在法国大革命以前,贵族的马车习惯上是靠左行的,穷人在路上看到富人的马车来了,要站在马路的右边。因此,到大革命的时候,靠左行与“特权阶级”相联系,而靠右行被认为代表“民主”。作为大革命的一个象征,所有的马车靠右走便成了一个法律规则。随着拿破仑对欧洲大陆的征服,拿破仑将法国的规则带给了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包括靠右行驶的规则。当然,在地域上这个规则的转变也是从西到东逐步完成的。比如说,与靠右行的西班牙接壤的葡萄牙是在一战之后才转为靠右行,奥地利是从西到东,一个省一个省逐步转变的,匈牙利、捷克和德国是在二战前才由靠左行转向靠右行的。瑞典一直到1967年才通过法律宣布从靠左行改为靠右行。

为什么瑞典到了如此晚才改变规则呢?为什么不继续保持传统呢?为什么社会规范要被法律替代呢?这是由欧洲大陆一体化造成的。当共同体扩大的时候,原来的不同的个别国家的规则之间就会发生冲突,就要让步于整体的共同规则。这就是经济的全球化导致的规则的趋同化。法律使得规则发生更快的转变

同样的情况也可能要发生在英国身上。截至目前,英国仍然是靠左行。在英国和欧洲大陆靠海隔离的时候,英国的车不能直接开到欧洲大陆上,采用不同的规则(均衡)没问题,不会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但是现在随着英吉利海峡的开通,许多人可以开车通过海峡到达大陆,马上就出现了交通规则的协调问题。这就是说,原本不会发生的博弈,现在要发生了,自然就会出现预期协调和规则选择的问题。

另一个有趣的例子是度量衡单位的演变。现在国际通行的计量单位是公制(metric system)(基本特点是10进位制),这一制度最初也是从大革命早期的法国开始的。大革命之前的欧洲,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计量制度,尽管有些国家(如俄国、西班牙)已认识到统一贸易伙伴之间的度量衡的优势,但受到能从多样化的度量衡单位获利的既得利益者的反对,这在法国尤为突出。大革命早期,法国革命制宪议会(the French Revolutionary Assemblée Constituante)领导人决定引入基于逻辑和自然现象的全新的计量系统,而不是标准化现存的计量单位。最初,法国试图与其他国家一起采用这一新的共同计量单位,但响应者寥寥无几。美国《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者托马斯·杰斐逊曾于1790年向议会递交了一份在美国实行公制的计划,议会讨论了他的计划,但没有采纳。法国于1799年正式转向公制(先是在巴黎,然后是其他省)。拿破仑时代被法国征服的欧洲国家接受了公制。1815年维也纳会议后,法国失去了之前征服的地区,有些国家恢复了原来的计量制度,有些国家(如巴登)采纳了修改后的公制,但法国保持了她的公制。1817年,荷兰重新引入公制,但使用了大革命之前的名称。一些德意志国家也采纳了类似的制度。1852年德意志关税同盟决定在州际贸易中采纳变种的公制。1872年,新成立的德意志帝国将公制作为官方度量衡制度,统一后的意大利王国也采纳了公制。到1872年年底,欧洲没有采纳公制的国家只有俄国和英国。到1875年,欧洲三分之二的人口和全世界近一半的人口都采纳了公制。1864年,英国允许在贸易活动中使用公制,之后逐步在其他领域也使用公制。今天,美国是工业化国家中唯一不使用公制的国家。但美国国会曾在1866年就授权使用公制,20世纪20年代后期,美国许多社会团体曾向国会请愿希望美国采纳公制,只是美国社会使用英制的传统是如此强大,公制至今只在科研、军事及部分工业部门使用,美国人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仍然是英制计量单位。

规则间的冲突和协调

现在让我们设想香港与深圳之间的边关被取消了,一个香港人开车迷路了,不知道自己处在哪里,是香港还是广东。假定此时来了一辆广东的车,香港人应该靠左还是靠右呢?他可能会想,内地的车靠右行,所以我也应该靠右;但可能广东人觉得,香港的车是靠左行,所以我也应该靠左;或者,也可能香港人觉得自己应该靠左,广东人觉得自己应该靠右。无论哪种情况发生,只要预期不一致,就会导致撞车

文化的冲突,无论是组织和组织之间的,还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大部分不过是游戏规则——不同社会规范和法律之间的冲突。用博弈论的话来说,是一个均衡的选择问题。十年前,北大和北医刚合并时,产生过许多冲突。在北大被认为是很正常的事,在北医往往被认为是不正常的;而在北医被认为是很正常的事,在北大则被认为是不正常的。这就类似于交通博弈中,北大人习惯于靠左行,北医人习惯于靠右行,所以两者合并,“撞车”难免会发生。同样的事情也在国际商业贸易中发生。美国人和日本人谈判,日本人经常说“嗨”,美国人一听“嗨”则认为日本人已经同意。但是日本人说“嗨”仅仅表示听懂了,而不是同意。所以,美国人经常认为日本人出尔反尔,不讲信用。

更一般地,当来自具有不同的法律规则或者社会规范的社会的人们相互交往时,如果每一方都按照自己原来的规则行事,冲突就不可避免。此时,化解冲突有三种办法。

一个办法是用其中的一个规则取代其他的规则,让一部分人改变行为规范,以适应另一部分人,也就是所谓的“接轨”。如前面讲的欧洲大陆交通规则的演变所显示的。另一个办法是建立全新的规则,如中国人和德国人在一起交流时都用英语,而不是中文,也不是德文。第三种办法是建立协调规则的规则。

现实中,采用哪一种办法来解决冲突,要依赖于具体的环境,特别是规则所治理的行为的特征。比如说,在交通规则中,除了靠左和靠右,不可能有第三种选择,所以只能让一部分人接受另一部分人的规则,而不是建立一个全新的规则。另外,规则本身的“网络效应”(即遵守某个规则的人越多,则该规则对每个人的价值就越大)意味着,在改变规则这一问题上流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有时,一个偶然的事件也可能决定规则的选择,如前面讲的法国大革命对交通规则的影响。

我们中国人所讲的“入乡随俗”,实际上就是一个协调规则的社会规范。因为不同的“乡”有着不同的“俗”,如果来自不同“乡”的人到了一起,各按自己的“俗”行事,就没有办法达到一致预期,就会发生许多误解和冲突。“入乡随俗”就是到什么地方就按照那个地方的规则来行事。英语中的谚语“到了罗马就像罗马一样”(“Do in Rome as the Romans do”)讲的是同样的意思。香港人开车到了内地,就应该按照内地的规则靠右行;广东人开车到了香港,就要靠左边行。

这种用来协调规则之间冲突的规则,在法律中被称为“冲突法”。国际私法中的很多规则,是用来解决这种不同规则之间的均衡筛选的。比如,一个中国人在英国被车撞了,应当按照英国法还是中国法来裁判呢?这就是一个类似的情况。之所以说这是国际私法,是因为在民事规则中采用哪一个国家的规则,常常类似交通博弈中“靠左走还是靠右走”的问题。而在公法领域,则不是这么简单,采用哪个国家提出的规则常常意味着实际的利益分配。

当选择不同的规则会带来利益分配的差异的时候,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作用在协调预期上仍然会发挥很大的作用。但此时博弈的支付结构发生了变化。在交通博弈中,无论是靠左行还是靠右行,双方的收益是一样的。但是,一旦不同的社团已经有了不同的规则,在社团之间发生关系时,在很多情况下,无论按照哪一个社团的规则行为,利益分配都不再对称。此时,尽管每个人都希望有一个统一的规则,但在统一于哪一个规则的问题上,会发生利益冲突,每个人都偏好于自己的规则。比如说在3G(第三代无线通信)问题上,每个国家都希望有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但每个国家也都希望把本国企业生产的标准作为国际标准

这种情况类似于下图中的“进门博弈”。两个人要进一扇门,一次只能进一个人。每个人可以选择先走或者后走。如果都选择先走,谁也过不去,各损失1;如果都谦让,时间耽误了,也都损失1;如果一个选择先走,另一个选择后走,都可以进去。在这个博弈中,同样存在两个纯战略纳什均衡:甲先走乙后走,或者乙先走甲后走。但在不同的纳什均衡下,每个人的利益是不同的,先进的得到2,后进的得到1。

在这两个均衡中,同样面临的是协调预期问题。如果甲认为乙会先进,并且乙知道甲认为乙会先进,甲也知道乙知道甲认为乙会先进,甲最好选择后进;反之,如果甲认为乙会后进,并且乙知道甲认为乙会后进,甲也知道乙知道甲认为乙会后进,甲最好选择先进。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支付有差距,但每个人都希望有个规则协调他们的预期,否则对双方都没有好处。一些社会规范和法律规则就是用来解决这种情况下的协调预期的。比如说,当一个年轻人和一个老年人或小孩同时出现在门口时,通常是老年人或小孩先进,年轻人后进。这就是“尊老爱幼”这一社会规范的含义。类似地,当一个老师和一位学生相遇时,通常是学生谦让老师。这是“尊师重教”这一社会规范的含义。如果一个男士和一个女士走到门前,应该谁先进呢?西方的社会规范是女士优先(lady first),中国的传统上则是男士优先。这并不是说,西方的规则就比中国的规则更为优越和文明。大多数规则不存在谁比谁高明的问题,因为总体的支付没有改变,两个人合作的效用的总和仍然为3。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规范不过是用来解决协调预期问题的,而不是改变总支付的

许多社会规范的出现都存在类似的考虑。比如中国人吃饭的时候,常常是采用“官本位”,按照官员的品级来确定座位的顺序,谁的官大谁坐在“上座”,其余的坐在两边。老师和同学一起吃饭,老师坐在上座;长辈和晚辈一起吃饭,长辈坐在上座,以表示尊重。主人请客人吃饭,这与长辈和晚辈吃饭是不一样的,所以规则也是不一样的。请客的时候,现在流行的规则是主人坐在主座,重要客人坐在主人的右边,第二重要客人坐在主人的左边,等等。这些尽管是纯粹的社会规范,不是法律,但也很重要,否则就容易产生问题。有了规则,大家就会形成预期,各居其位,就不会发生矛盾。

批注:有了规则,大家都会形成预期,各居其位,就不会发生矛盾。

协调中的信息

日常生活中的许多规范的实际作用就是协调预期。但有了规范,在实施的时候仍然会遇到信息的问题。比如在进门博弈中老师和学生遇到一起,假定老师知道学生是学生,但学生并不知道和他一起进门的是老师,学生就可能抢着进门,两人就会撞在一起,老师可能会很生气,以为学生不懂礼貌。

这意味着,协调预期不仅需要规则,而且需要信息。这时候,社会就会发展出另外的规范,以传递必要的信息,比如不同身份的人穿不同的服饰。服饰可以作为一种标志(identity),告诉别人你的身份,从而帮助人们协调预期。过去在大学里,常常是大家都要戴一个校徽,老师的校徽底色是红的,而学生的校徽底色是白的,这个时候一看就知道谁是老师谁是学生了。军队的军衔也起同样的作用,如果没有军衔,在指挥行动上就会产生麻烦。我们看古代官员穿什么衣服、住什么样的房子、坐什么样子的轿子,甚至几个轿夫等等都要分出不同,也是一个类似的功能。这也是为什么服饰在陌生人之间比熟人之间更重要的原因。

规则本身的目的在于协调人们之间的预期,从多个均衡中筛选出一个特定的纳什均衡。规则要能够协调预期,必须具有稳定性。如果规则本身朝令夕改,人们根据规则不断改变行为,就很难形成一致预期

关于规则稳定性的重要性,我们可以用前面曾经提到的希思罗机场的“碰头点”来说明。希思罗机场是世界上最大的机场之一,又是国际中转站,许多国际航班在此中转。当你去机场接你的朋友,如果事先没有确定确切地址,你应该在机场什么地方接他呢?你可以去机场书店接你朋友,如果你认为他会去书店,同时他也认为你认为他会去书店;你也可以去机场咖啡厅接他,如果你认为他会去咖啡厅,同时他也认为你认为他会去咖啡厅。总之,在机场任何一点等他,都可以是纳什均衡。因此,人们间预期的协调就非常困难。在此,希思罗机场专门建立“碰头点”,帮助人们协调预期。现在你就认为你的朋友最可能去“碰头点”,而你的朋友也知道你认为他最可能去“碰头点”。大家都去“碰头点”,问题就解决了。如果希思罗机场频繁变更“碰头点”,以致人们经常不知道新的“碰头点”在什么地方,“碰头点”就不再有协调预期的作用。因此,政策的稳定性是非常重要的。

规则的正义性

双方都希望达成纳什均衡,但双方都希望均衡时自己选择强硬,存在一定冲突。如何解决冲突呢?

一种简单而又可行的方式是抓阄,谁抓到幸运签,谁就选择强硬,而另一方则选择退让。[插图]从古至今,小至家庭小事,大至国家大事,抓阄在协调预期,解决人们之间的冲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明朝孙丕扬的“掣签法”就是运用抓阄方法解决冲突的典型。孙丕扬于万历二十二年(公元1594年)出任吏部尚书,统管官员的升迁事宜。在任职期间,孙丕扬发明一种官员选拔机制——“掣签法”,就是一旦某个官职有空缺的时候,通过抽签确定人选。显然,通过抽签选拔官员肯定会让一些无能力者当上大官,因此,肯定要比根据能力选拔官员的效率差。但是孙丕扬为什么没有根据能力选拔官员,而是通过抽签呢?孙丕扬本身非常廉洁,也希望按照能力选拔官员。然而在明朝时,太监权力非常大,而许多人又是通过太监来走后门的。孙丕扬敢于得罪其他任何人,但是不能得罪太监。因为得罪太监,轻则无法见到皇上,重则自身乌纱帽不保。因此,为了选拔有能力人,又不得罪太监,孙丕扬选择利用抽签决定谁当官。

抓阄为什么会成为一种解决冲突的重要方式呢?核心的原因在于抓阄这种制度是符合正义的。根据罗尔斯(Rawls,1971)的理论,所谓正义的制度就是无知之幕下制定出来的制度。具体地说,在制定规则时,只有人们并不知道他们未来会处于什么位置时,制定的规则才是合乎正义的。人们利用抓阄解决冲突时,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机会抽到幸运签,谁也无法在事先确定自己抽到幸运签。因此,抓阄是满足无知预设的,是公正的。实际上,公正不仅是规则发挥协调作用的重要原因,也是规则得以遵守的重要原因。如果一个规则总是偏向特定的人群,那么受到规则歧视的人就会违反规则。由于规则是不公正的,违反规则的人不会得到应有的严厉惩罚。因此,久而久之,则所有人都会不遵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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