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生命周期管理-土地征收

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主体: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范围

  1. 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省厅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共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 在土地利用总体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 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术语

征收面积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
征地总费用是指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补偿给被征
地农民的全部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安置农业人口是指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
征收中所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总数。

关联业务

农转用审批

农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衔接
1.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
2.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同时办理。
(1). 国务院批准农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 农转用审批权和征收土地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收土地审批的要求,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审批手续。
(3).对于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事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务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收土地。

农转用审批权限

对于一般省份而言,农转用审批权限实际如下:对于圈内批次农用地转用,省会城市和100万以上人口城市由省级政府审批,其他城市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村庄、集镇批次转用可由省政府授权的设区市政府审批,农民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由省级政府委托县级政府审批;对于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审批,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报省政府审批。

对于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等8个试点省份而言,试点期限内,国务院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转用的审批权委托给了省级政府,因此,实际审批权限如下:对于圈内批次农用地转用,省会城市和100万以上人口城市由省级政府审批,其他城市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村庄、集镇批次转用可由省政府授权的设区市政府审批,农民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由省级政府委托县级政府审批;对于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报省政府审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深圳市批次农用地转用由广东省委托深圳市政府审批,单独选址项目农用地转用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广东省政府委托深圳市政府审批,单独选址项目农转用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广东省政府审批。

审批权限

  • 国务院
    (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 省政府
    国务院以外的项目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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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材料

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参考资料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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