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软件学院项目实训_文书数据集设计与构建规范

法律文书数据集构造规范

数据集严格按照Alpaca模型数据集格式组织,分为Instruction,input,output三部分

构造方法:

见本目录下法律文书自构建数据集样例和法律文书样例

样例文书中红色框部分为开庭信息部分,计划不通过大模型生成,在应用层面设置方法

样例文书蓝色框部分为案情事实,注意是“经法庭审理查明”后的一段话,并非“某某人民检察院控告:”或其他;该部分作为数据集instruction部分

样例文书绿色框部分,即判决结果部分(“本院认为:” 之后),作为数据集output

任务分配:

收集判决书数据,暂分配任务如下:

每人构造至少70条上述数据,要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刑事、民事为主),选择一审判决书(一般低级法院一审判决比较多,可以多选基层);为避免选择的文书重复,按地区分工

构造出的数据集示例如下:

{
      "instruction": "请根据以下信息生成刑事判决书", 
      "input":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玉明、赵玉珠兄弟二人因与被害人郭某某交纳房租一事产生矛盾。2020年5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徐连杰见郭某某来到济南市天桥区泺南五街中段路东侧“麻辣烫烧烤店”时,打电话告知赵玉明,赵玉明又纠集赵玉珠,二人先后赶到该烧烤店,对在该烧烤店饮酒的郭某某多次拳打脚踢,将郭某某打倒在地,其间,徐连杰因劝说郭某某遭到指责及不满郭某某之前拖欠该店饭费,亦参与殴打郭某某,并持凳子欲打郭某某被赵玉珠制止。在20多分钟内,三被告人先后单独、共同多次殴打郭某某的头部及躯干部,致郭某某当场头痛、头晕。次日凌晨郭某某被送往山东黄河医院、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经多日救治无效于2020年7月2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郭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死亡。案发后,徐连杰、赵玉明、赵玉珠明知郭某某报警而留在现场。次日,三被告人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n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玉明、赵玉珠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赵玉明、赵玉珠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60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赵玉明、赵玉珠给予谅解。",
      "output":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连杰、赵玉明、赵玉珠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连杰、赵玉明、赵玉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均行为积极,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徐连杰的辩护人所提徐连杰系从犯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三被告人轮番击打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当场感到头痛,后经医院救治多日无效死亡,犯罪后果严重,且徐连杰曾因盗窃行为被行政处罚,本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起因于被害人拖欠房租,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三被告人案发后明知被害人报警而留在现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被告人未持械打击被害人,犯罪手段一般;被告人赵玉明、赵玉珠又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矛盾得以化解。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徐连杰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赵玉明、赵玉珠可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被告人徐连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31年9月23日止)。\n被告人赵玉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3日止)。\n被告人赵玉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3日止)。"
    },
    {
      "instruction": "现有以下事实,请生成刑事判决书",
      "input": "经法庭审理查明: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涛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作案四起,涉案总数额共计95665元,所得赃款均用于网络赌博、游戏充值、个人消费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n1、2022年11月份,被告人胡某涛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李某1,其隐瞒婚姻状况,假意与李某1谈恋爱取得信任。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涛以个人银行账户被冻结需解封、在网上倒卖打赏礼物需要资金为由,骗使被害人李某1在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共计15419元。\n2、2023年1月19日,被告人胡某涛通过“陌陌”软件结识被害人党某,谎称可帮党某索要债务,以收取好处费为由,骗使被害人党某在商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多次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共计4199元。\n3、2023年1月23日,被告人胡某涛通过“陌陌”软件结识被害人赵某,其隐瞒婚姻状况,假意与赵某谈恋爱取得信任。自2023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涛以个人银行账户被冻结需要解封、在网上倒卖打赏礼物需要资金为由,骗使被害人赵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海晏门壹甲铭居酒店、济南市天桥区工人新村的住处,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共计58750元。\n4、2023年2月21日,被告人胡某涛通过“陌陌”软件结识被害人梅某,谎称可以借款给梅某,以需要提供抵押物为由,骗使梅某在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海晏门街公交站牌附近向其交付一条黄金项链、一条足金合成红宝石项链、一对千足金耳坠,后将上述黄金首饰以17297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案发后,追缴赃款9700元退还被害人赵某。",
      "output":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涛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部分赃款已退还被害人,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胡某涛超具有上述情节,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一、被告人胡某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2至2026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胡某涛退赔被害人李某1经济损失15419元、党某经济损失4199元、赵某经济损失49050元、梅某经济损失172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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