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加强防火组织与消防措施管理
2.1.3 消防水系统应与工业水系统分离,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设施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未设
置保安电源的应按Ⅱ类负荷供电。消防水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2.2 防止电缆着火事故
2.2.2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2.2.4 采用排管、电缆沟、隧道、桥梁及桥架敷设的阻燃电缆,其成束阻燃性能应不低于 C 级。与电力电缆同一通道敷设的低压电缆、控制电缆、非阻燃通讯光缆等应穿入阻燃管,或采取其他防火隔离措施。
2.2.15 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2.2.16 发电厂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 0.5m,动力电缆不小于 1m。
2.3 防止汽机油系统着火事故
2.3.1 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2.3.2 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以防止老化滋垫,或附近着火时塑料垫、橡皮垫迅速熔化失效,大量漏油。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