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和质押
贷款的抵押和质押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以下是对这两种担保方式的详细介绍:
抵押:
担保物品:抵押的担保物通常为不动产,如土地、房屋,以及某些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这些物品具有相对较高的价值,可以作为贷款的保障。
占管形态:在抵押关系中,抵押物仍然由抵押人(即借款人)占有并管理。抵押人需要妥善保管抵押物,并确保其价值不受损害。
担保效力:抵押具有单纯的担保效力,即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贷款机构(如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来收回贷款。但在这个过程中,贷款机构需要与抵押人进行协商,并可能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判决。
处置权:对于抵押物,贷款机构在债务到期未得清偿时,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处置抵押物。这通常包括与抵押人协商、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步骤。
质押:
担保物品:质押的担保物主要是动产,如存款单、债券、提单、仓单、股权等。这些物品具有可移动性和较高的变现能力,可以作为贷款的保障。
占管形态:在质押关系中,质押物需要交付给贷款机构占有并管理。这意味着借款人需要将质押物交给贷款机构保管,直到贷款还清。
担保效力:质押不仅具有担保效力,还具有留置效力。这意味着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贷款机构有权直接处置质押物来收回贷款。这种处置权不需要经过与借款人的协商或法律程序的判决。
处置权:对于质押物,贷款机构在债务到期未得清偿时,可以直接处置质押物来收回贷款。这种处置权相对抵押更为直接和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