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stemVerilog中类的成员

一、概述

  • 类是成员变量和成员方法的载体,之所以称之为自洽体,是因为其变量和方法应符合“聚拢”原则,即一个类的功能应该尽可能简单,不应该承担过多的职责,更不应该承担不符合它的职责,这在设计模式中称为单一职责原则(SRP)。
  • 类作为载体,也具备了天生的闭合属性,即将其属性和方法封装在内部,不会直接将成员变量暴露给外部,通过protected和local关键字来设置成员变量和方法的外部访问权限。所以封装属性在设计模式中称之为开放封闭原则(OCP)。
  • 如果没有指明访问类型,那么成员的默认类型是public,子类和外部均可以访问成员。
  • 如果指明了访问类型是protected,那么只有该类或者子类可以访问成员,而外部无法访问。
  • 如果指明了访问类型是local,那么只有该类可以访问成员,子类和外部均无法访问。
  • 访问类型的设定是为了更好地封装类,尤其是要发布供他人使用的软件包。

二、类的封装

类与结构体的异同:

  • 二者本身都可以定义数据成员。
  • 类变量在声明之后,需要构造才会创建对象实体,而struct在变量声明时就已经开辟内存。
  • 类除了可以声明数据变量成员,还可以声明方法,而结构体则不能。
  • 从根本上讲,struct仍然是一种数据结构,而class则包含了数据成员以及针对这些成员们操作的方法。

类与模块的异同

  • 数据和方法定义而言,二者均可以作为封闭的容器来定义和存储。
  • 例化来看,模块必须在仿真一开始就确定是否应该被例化,这可以通过generate来实现设计结构的变化;而对于类而言,它的变量在仿真的任何时间段都可以被构造创建新的对象。这一点重要区别,按照硬件世界和软件世界区分的观点来看,硬件部分必须在仿真一开始就确定下来,即module和其内部过程块、变量都应该是静态的;而软件部分,即类的部分可以在仿真任何阶段声明并动态创建出新的对象。
  • 封装性来看,模块内的变量和方法是对外部公共开放的,而类则可以根据需要来确定外部访问的权限是否是默认的公共类型、或者保护类型还是私有类型。
  • 继承性来看,模块没有任何的继承性可言,即无法再原有module的基础上进行新module功能的扩展,唯一可支持的方式只有简单的拷贝和在拷贝的module上做修改,而类可以进行继承。

三、类的相关问题

  • 类可以在module、interface、program和package中定义。
  • 可以在类中再声明类成员,类也是一种数据载体。
  • 如果在类中使用this,即表明this.x所调用的成员是当前类的成员,而非同名的局部变量或者形式参数。
  • 类也有编译顺序,先编译基本类,再编译高级类。或者说,先编译将来被引用的类,再编译引用之前已编译类的类(如已编译好的父类的其他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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