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软件著作权还是专利权?区别在这里!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gaowoip-com)

高沃专栏:《知识产权学院》

作者:电学部 刘利利

电学类的专利申请大多会涉及到计算机执行的程序方法类的发明专利申请。计算机执行的程序既可以通过软件著作权进行保护,也可以通过发明专利进行保护。那么,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申请人应该选择哪种方式进行保护才合适呢?

首先,需要了解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权的概念。软件著作权,顾名思义,是对软件申请著作权,属于著作权的一种,符合著作权的一些性质。比如,只要完成并申请即可获得保护,无需经过审查程序。然而专利,尤其是软件类的专利(软件类的专利只能申请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实质审查才能生效。因此,从程序上说,软件著作权的获得更加容易。

从保护对象的角度来讲,软件著作权所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所谓的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简而言之,就是程序代码。然而在专利中有规定明确指出程序本身(即程序代码)是不受专利法保护的。那为什么说计算机执行的程序也可以申请专利呢?那是因为,计算机程序在申请保护的时候可以以一种特殊的形式进行保护,即将程序代码所采用的构思通过文字表达出来从而申请专利。也就是说,将程序代码的构思转换成流程图的形式来表达。由此可知,专利所保护的是程序代码的构思或流程。

从时间上来讲,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通常为保护至自软件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该期限届满前可以申请续展25年,即最长保护期限为50年。而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

根据以上三点来看,软件著作权具有保护容易、不用另行撰写技术构思以及保护期限长等优点,仿佛申请保护软件著作权更加合适。然而,事情总是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的,下面高沃小知将给大家进行简单的分析。

软件著作权虽然具有保护容易、不用另行撰写技术构思以及保护期限长等优点,但软件著作权由于仅能保护代码本身,而无法保护构思,容易导致竞争对手在了解所保护的代码后根据该构思重新组织代码语言,实现构思的窃取和软件著作权的规避,若是比较重要的技术,单纯的申请软件著作权,容易赔了夫人又折兵。然而专利在保护后,由于构思已经被保护起来,他人若在该构思的基础上重新编写代码,即便能够规避软件著作权也无法规避专利权,因此保护更加全面。这使得对手不得不寻找新的技术构思,投入更多的研发精力和成本。所以,高沃知识产权认为申请专利才能更好的保护技术。当然,如果想要让程序代码获得更长的保护期限,建议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都申请,二者在申请时是不产生冲突的,专利审查员在检索现有技术中是不会检索是否与发明专利申请的构思相同的程序代码的(审查员也是普通技术人员,不一定看的懂代码),因此,在申请了软件著作权后并不影响专利权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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