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道路运输行政决策 ——怎么管?

道路运输行政决策概述

道路运输行政决策:道路运输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在处理道路运输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的行政目标,根据一定的情况和条件,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系统地分析主客观条件,在掌握大量的有关信息的基础上**,从诸多拟定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的过程。(行政主体是谁?为了什么目标?做了什么?)

道路运输行政决策及其特点

主体是掌握道路运输行政权力的个人和组织。
内容是道路运输行政事务。
目标具有长远性,要反映和代表国家道路运输事业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和要求,要从全局出发来处理道路运输行政事务。
价值取向是公众利益。

道路运输行政决策类型

确定型、风险型和不确定型决策,程序化和非程序化决策等

道路运输行政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信息原则:决策要以充分的信息作为基础。
预测原则:是在事情发生之前的一种预见分析和抉择,具有明显的预测性,这一原则要贯穿始终。
系统原则:在制定和实施行政决策时,应注意决策对象所处的整个系统做决策就像转魔方一样,牵一发而动全身,而不是拼好一面再拼另一面,要以全局的眼光看待),以系统的思维方式对整体与局部、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主要目标和次要目标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加以系统的综合分析。
可行原则:落于实地,能真正实现的决策是基本。
动态原则:不断的调整是常态。

道路运输行政决策的作用(略)

道路运输行政决策体制

行政决策体制:决策权力在决策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所形成的权力格局和决策主体在决策过程中的活动程序的总体制度体系。决策体制的构成要件有决策权力决策主体

道路运输行政决策主体组织系统

  1. 道路运输行政中枢系统。是道路运输行政决策体制的核心部分,它由拥有决策权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构成,主要职能是统筹考虑道路运输行政决策目标、抉择决策方案、组织领导整个决策工作。
  2. 道路运输行政决策咨询系统。领导决策系统为了提高决策效能,在行政主体内部建了由各类专家组成的参谋咨询机构。即法律、运输、汽车等各领域的专家,把他们的智慧有效的纳入到决策之中。
  3. 道路运输行政决策信息系统。是现代行政决策体制的“神经系统”,主要由信息的搜集、处理、存贮、传递等机构和人员组成。是为行政领导决策系统和决策咨询系统提供信息服务的体系。

道路运输行政决策范围和程序

道路运输行政决策程序是道路运输行政的一个重要问题。

道路运输重大行政决策主要范围

  1.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大决策范围包括: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重要事务等。
  2. 省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大决策包括: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上报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工作报告。
  3. 市级略。
  4. 县级略。

道路运输行政决策程序(略)

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编制程序(略)

道路运输法规制定程序

道路运输法规制定程序是交通运输行政法规制定的组成部分。

处罚、许可、强制的设定

  1. 行政处罚的设定
    (1)行政处罚的含义和基本规则: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有:1. 处罚法定原则; 2. 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 保障权利原则。

    (2)处罚权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1)警告;(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务 ;(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划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设定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通过制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的设定权,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
3)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设定权, 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委的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委员会通过制定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设定权,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1. 行政许可的认定
    (1)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的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种类:

1)一般许可。一般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
2)特许。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3)认可。认可涉及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导尿管资格、资质,一般通过考试或专业评审获得。
4)核准。核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
5)登记。主要指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
6)其他。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划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设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许可。
2)国务院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的,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设定权。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设定权。

  1.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1. 限制人身自由; 2.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 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划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设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法律设定各类行政强制措施。
2)国务院的设定权:尚未设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共两项行政强制措施。

道路运输规范性文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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