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概述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不受民法调整的有: a.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受民法调整
b.个体活动不受民法调整
c.不产生法律效果的人身关系,不受民法调整(恋爱关系、朋友关系等)
d.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财产关系,不受民法调整(好意施惠、戏谑等)
(一)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自由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义务人满足权利人而为或不为的约束
(二)民事法律行为主体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指的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生前和死后的权益保护:
a.胎儿利益保护(一个原则,三个例外):
- 胎儿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接受赠与
- 遗产继承:
娩出时死亡,则权利自始不存在
娩出后存活 不久死亡,按婴儿遗产处理
娩出后是活体 ,有遗产继承权
- 侵权行为
b.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 一般死者
可有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提起诉讼
- 烈士
可由近亲属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16-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监护
对未成年和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1).法定监护
未成年:顺序:父母(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
(2).遗嘱指定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监护人的,被指定者有优先权
(3).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进行协议确定监护人,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指定监护机关:
a.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的可通过法院
b.也可以直接通过法院确定
临时监护人:
村委会/居委会 民政部门
注意: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私自变更的不免除监护人责任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由利害关系人向自然人下落不明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公告三个月后宣告失踪。
-
法律后果: 设立财产代管人(配偶、子女、成年子女/法院指定)
-
撤销: 失踪人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撤销后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归还财产并做相关报告
(2).宣告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 因意外下落不明满两年的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告一年后宣告死亡;
因意外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告3个月后宣告死亡
- 法律后果: 口诀:“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婚姻关系自动解除,配偶有权单方面送养子女;债权债务清理;继承关系开始;被宣告死亡的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 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回归;
注意:
- 婚姻自撤销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再婚且向婚姻登记机构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 子女:送出去的孩子不得要回(例外:不满八周岁且收养人同意的;满八周岁收养人和送养人都同意的);
- 财产关系:继承取得的返还,已进行物权变动的,不可返还,但是得利方可以补偿;
(三)民事法律行为
引起民事法律事实有:
- 民事法律行为:(人为可控的)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 民事法律事件:(意料之外的)自然时间和社会事件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
(2).构成要件: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意思表示真实;行为能力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构成要件:违法,违背公序良俗;意思表示真实;无行为能力人实施;虚假意思表示;恶意串通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追认)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已成立并生效的,因意思表示瑕疵,权利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其丧失效力(诉讼或者仲裁)
类型 | 撤销权消灭短期时间 | 撤销权消灭长期时间 |
欺诈 | 自知或者应知之日起一年内 | 民事法律行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
显失公平 | ||
重大误解 | 自知或者应知之日起90日内 | |
胁迫 |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
可撤销婚姻: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或者胁迫婚姻
(四)代理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已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
注意: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
1.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双方代理:同时代理本人和第三人并进行同一法律行为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串通: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代理人和相对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无效
2.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分为狭义上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二者的区别在于:
表见代理 为无代理权但是第三方信任+有权利外观(授权文书、盖章)
表见代理有法律效力;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分类 | 效果 | 后果 | ||
无权代理 | 无权代理(狭义上的) | 即表见代理以外的,无代理权,超过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的行为 | 待定 | 看被代理人态度 |
表见代理 | 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 民事行为,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承受 | 有效 | 代理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 被代理人向表见代理人要求赔偿 |
3.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请求权,依法丧失 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权利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时间
最短:自权利人知道/应知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3年(过期后义务人可使用诉讼时效抗辩)
最长:自权利人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
注意:分期的按最后一期计算;未成年人 18岁起进行计算
(3).诉讼时效中止(停了,事后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六个月,因某种法定时间出现而暂停诉讼时效进行,
- 不可抗力
- 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代理人或者待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
-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履行请求权的障碍
后果:自法定事由中止之日起满六个月开始计算
(4).诉讼时效中断(停了,事后重新计算)
诉讼三年之内,因某一事由发生导致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之后重新开始计算
-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请求(例如:要求还款)
- 义务人向去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例如:主动还款)
-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
a. 诉讼时效届满,债务关系存在,但不再受保护
b.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害; 产权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