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官”管“民”)
(一).概念
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
2.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考虑相关(不同情况差别对待:例如,弱势群体保护;只考虑立法授权目的)、比例原则(合目的性:符合法律目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适当性:结果与措施或者手段之间存在正当性、损害最小:能轻微就轻微)
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国家秘密一律不公开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经同意公开)、群众参与(参与决定的全过程)、回避(公务回避)
4.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原则(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原则;(主动赔偿接受监督)
5.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
6.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原则、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 不得改撤;因法定事由修改的依法补偿/赔偿)
注意:合法的补偿;违法的赔偿
(三).行政主体
(解决了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问题和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问题)
1.概念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2.分类
(1)国家行政机关
- 一般行政机关 :政府
- 专门行政机关: 职能部门 公安局 教育局
- 派出机关 :有权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 行政公署(省一级政府设)
- 区公所(县)
- 街道办事处(市直属)
- 职能部门 行政机关设立 原则上不能作为行政主体
(2)社会组织 被委托组织(社会组织找政府) 告组织
委托组织(政府自己找的社会组织) 可告政府
(四).行政行为
1.效力:
公定力 :一经成立 推定合法
执行力:行政主体一定情况下可强制执行
确定力:内容确定
拘束力:对行政相对人有约束力 ,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服从
2.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重复使用 无特定人,准立法 不可诉
(2)具体行政行为: 有特定人 特定性(针对特定的人和事)
处分性(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外部性(行政机关外部)
行政性(行政职权): 国家行为 (外交,战争);司法行为;仲裁行为
注意:如何区分? 看是否是特定的人 ;看是否有人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协议
(五).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1.概念
(1)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特征:外部性;与刑罚不同
注意:关于撤销与吊销:撤销:前提理解为 为了获得某物干坏事;
吊销:正当获得某物后干坏事
(2)原则:
a,处罚法定
b.一事不再罚(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其以上罚款,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3)种类
学理分类 | 人身(自由)罚 | 资格罚 | 行为罚 | 财产法 | 声誉(申诫)罚 |
法定种类 | 刑事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单个15日;多个可合并;最长不超20日) | 暂扣;降级;吊销 | 限制生产;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罚款;没收 | 警告通报批评 |
2.设立
- 法律可以设立全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可以设立除了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立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吊销执照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 规章: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
3.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 一般行政机关
- 综合执法机关:例如城管
(2)被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被委托的组织 可委托社会组织
4.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一总 三程序)
(1)总的一般规定
(2)程序
a.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当场交付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公民200以下罚款 ;法人或其他组织3000元以下或者警告
b.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 (出示证件,,没有听取不处罚;接受询问;保存);审核;决定(立案90日起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不在场 7日内送达)
c.听证程序(告知加申请) 行政机关做出较大数额罚款 (暂扣许可证X)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告知5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举行听证时间地点(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公开)
6.行政处罚执行
罚缴分离: 罚款与收款机构分离 受到处罚决定书之后15天缴纳
当场收缴:100以下,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的
(六).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许可
(核心:一般禁止的解除)
1.概念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原本没有资格)<同意或者准许>
特征:依申请、 要式性(书面)、 外部性 (针对行政机关以外的)
2.种类
(1)法定分类
- 一般许可(兜底)
- 特许(有限资源开发利用或者公共资源(煤炭。有色金属开采))
- 认可(自然人 :考试、法人:相关资质)
- 核准(物)
- 登记
(2)学理性分类
- 附期限的许可:延期申请(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
- 不附期限的许可
-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先到先得)
- 没有数量限制的
3.设定
(1) 可以不设定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自主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解决的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 经常性许可 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无规章)
- 非经常性许可
- 国务院决定
- 省级政府规章(有效期一年)
4.实施
(1)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授权组织 委托机关
- 委托的实施:其他行政机关;已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不得在委托;委托行政机关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后果担责
- 授权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实施的一般程序:
申请(采用各式文本不另行收费)
受理 符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审查 决定 (20日内+经过机关批准再加十日)单个许可颁发最长不能超过30天
颁发许可证(不是所有许可都要发许可证:小猪盖戳)
(3)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依职权 主动听证;依当事人申请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一个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前予以公告
5.监督检查
(1)发现当事人在获取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撤销
- 可以撤销:许可机关违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
- 应当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2)因公共利益变化需要废止许可:撤回 (行为合法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3)发现许可无法继续其效力:注销
(七).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措施(为了预防而强制)
(1)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违法之后的问题)
注意: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种类
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为防止危险扩大采取的暂时性的约束);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请他行政强制措施
(3)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限 | 法律 | 所有;保留限制人身和冻结 |
行政法规 | 限制人身和冻结以外的其他 | |
地方性法规 | 查封、扣押 |
3.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种类
- 直接强制 划拨和拍卖
- 间接强制
- 代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可由他人代替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请他人代为履行,并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的执行方式
- 执行罚 :逾期不履行义务,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八).具体行政行为 ——其他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所有权):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偿或者无偿收取一定财务的行政行为
2.行政征用:行政机关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取得行政人相对人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甄别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户口登记、学历确认、土地使用权确权)
4.行政给付:行政物质帮助,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
5.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二、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复议
1.概念
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合理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1)范围: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审查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附带的复议)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 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不算)
- 行政机关的认识处分或者其他人士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内部的不算)
-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民法范畴的不算)
(3)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民”),是依法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做出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复议找上级,省部找自己)
假设向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复议机关可以是县公安局的上级机关市公安局,也可以是县政府
类型 |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两个上级机关 | 政府部门 | 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
一个上级机关 | 省级以下政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垂直领导机关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
政府派出机关 |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 |
被授权组织 |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 |
自己作为复议机关 | 省部级单位 | 院机关自己 |
特殊情况特别处理 | 被撤销机关 |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 |
多个行政机关 | 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 |
派出机关 |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者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
2.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
对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
对于你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材料不全的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3)结果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法律规定的除外
决定类型 | 主要内容 | |
被申请人 | 维持决定 | 维持原行政行为 |
驳回决定 | 驳回复议请求 | |
申请人胜 | 撤销决定 | 解除原行为法律效力 |
变更决定 | 作出新的权利义务安排 | |
履行决定 | 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 |
确认违法 | 确认原行为违法 |
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行政机关)
(二). 行政诉讼
1.概念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机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法律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具体行政行为):
-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 特殊地域管辖 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原告: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被告:被指控行政行为违法,经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1)经复议的案件 被告的确认(告过一次后再告时被告如何确认)
- 维持决定的: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两者可择一告)
- 改变决定:复议机关是被告
- 未作出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原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委托行为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4)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诉讼看名义)
当事人不服 经上级行政行为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5)若干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各行为机关是共同被告
5.诉讼程序
(1)起诉
不服复议决定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自知或者应知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判决
- 一审判决: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由审理员独自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二审判决(二审生效):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 再审: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