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
(一).合同的基本原理
1.债与合同
债,是指按照合同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享有权利的叫做债权人,承担义务的叫债务人。债的客体为给付行为
2.合同的订立
订立形式:书面形式(纸质的或者数据的(可随时调取查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1)合同订立的一般方式
a. 要约与承诺
- 要约:合同成立的第一步
(甲对乙说:你考试及格我就给你一个手表)
三要素:当事人、标的物、数量
要约 | 概念 |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内部有想法)表示(外部有表示) |
特征 | 1要约是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 |
2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部的明确与谁订立) | ||
3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外部) | ||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的确定的 | ||
具体:合同成立的必须条款(主要条款) 确定:内容明确,使相对人明白其意思 |
-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邀请(内容上不具体)例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宣传(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不明确的),例外:有当事人 、标的物、数量的属于要约)
(甲对乙说:你考试及格我就给点东西)
(乙:我想要一块手表)
区分:看当事人是否明确标的物和数量
- 承诺:
承诺 | 概念 | 指的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特征 |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 |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不可能无限期生效) | ||
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保持一致 | ||
受要约人对 要约内容 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与要约内容不一致的时候承诺会变成新的要约) |
注意:
要约与承诺的生效:
- 要约的生效: 对话形式:相对人知道内容的时间
非对话: 到达相对人的时间
- 承诺的生效(合同成立):原则上以通知的方式;例外: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义务,另一方接受。到达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在生效之前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 要在要约到达之前 或者 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
要约的撤销:到达之后 到 承诺人做出承诺(承诺生效)之前
承诺的撤回: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3.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1)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指的是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消灭的原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解除等
- 清偿:合同到期了,给钱。没钱==>代物清偿
- 抵销:双方互债、标的物同类、主动债权到期
- 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领受。债务人把钱给债权人==>债权人不要==>债务人把钱存在提存机关==>等到债务到期,债权人向提存机关交纳一定费用将钱拿走。一旦向提存机关提存,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 免除:以消灭债为目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的抛弃债权的的行为
- 混同:债权和债务人是同一个人(A a是父子,A向a借钱,A死亡,a继承A的财产和债务 )
- 解除:合同有效成立后,通过当事人的单方面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的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的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解除条件
(2)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权
a.解除情形
- 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国家政策)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均有解除权)
-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非违约方可解除)
-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人未履行;
-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根本违约
竞合 欺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根本违约——可解除
b.法定解除谁行使(或仲裁或诉讼或通知;受时间限制:一年)
- 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 当事人主张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告知对方
c.法定解除的法律后果:
-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 解除权人有权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影响违约责任;不影响担保责任
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实质是达成了废弃原合同的新合同
4.违约责任
(1)概述: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规则:
- 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上调(不超过实际损失)
- 大于实际损失,但不过分的,适用违约金
- 大于实际损失但是很过分的 ,下调
违约金超过实际的百分之三十的为过高
(3)定金
定金合同(实践合同+书面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超过的可以按照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或者放到主合同价款当中)
a.定金罚则:
- 给付方 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 收受方: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与定金的适用:择一,不可同时使适用
(二).准合同
1.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管理他人事物的叫做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1)构成要件:
-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 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主观)
纯粹为自己:误信管理(你认为东西是你的)花费的钱可以按照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谋私利
主观上为他人兼顾自己的 构成无因管理
- 为他人管理事务(客观)
- 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
(2)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请求受益人对其因管理受到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依据,是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所得利益的事实
(1)构成要件:
- 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 一方获利
- 他方受损
- 利益与损失有因果关系
(2)法律效力:
善意受益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益人)返还现存利益
恶意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益人)返还其取得的一切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得利人已经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 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区分善意和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