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笔记总结 二)

二、物权

(一).物权的基本原理

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的客体是物

  • 根据物权利用不同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常考 )

        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分置)、居住权(书面订立不可继承、不可转移),地役权;

注意:地役权VS相邻关系

        二者区别在于地役权更加突出便利和享受,而相邻关系更突出“最低限度”(不得不)

  • 根据物权归属的不同分为: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

1.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主物与从物

主物:独立存在起主要作用(电视机)

从物:配合主物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电视机的遥控器)

(3).原物与孳息(产生关系)

原物:根据其属性可产生新物(母牛)

孳息:原物本体中产生的物品(例如,牛犊)。孳息分为两种:天然孳息 和 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彩票奖金)(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习惯)

(二).所有权

1.物权变动

(1).物权变动分为一般物权变动和特殊物权变动

(2).根据发生的原因分为:

  •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动产变动需要登记   、 动产变动需要交付(公示生效)、动产抵押(公示对抗)
  •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政府征收、文书裁判、继承、死亡、事实行为

(3).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

(4).动产的物权变动:一般动产  交付

                                  特殊动产  :例如:船、航空器、飞机、机动车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乙订立合同,甲按照约定把特殊动产交付给乙未登记。同时,甲又把该动产送给了丙且进行了登记,那么该特殊动产的物权归丙(善意第三人)所有)

2.所有权的取得

(1).分为一般所有权取得和特殊所有权取得

  • 一般所有权取得:物权变动
  • 一般所有权取得: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

(2).善意取得: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占有财产。即使出让人无权转移,受让人仍取得所有权

(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不知情(善意)、合理价格转让+应登记的已登记、不用登记的已交付)

法律后果:原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但是有权追究出让人的违约责任

不适用的情况:合同无效;遗失物(原所有人有权追回)、盗赃物、埋藏物;假币;淫秽物品、武器、毒品......

注意:当事人订立相关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债两分”)

关于遗失物:遗失物拾的:拾得遗失物需返还权利人,在拿到遗失物时要及时通知权利人、妥善保管或者直接上交。知道遗失人是谁后可通知领取,不知道的且保管一年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返还时有权向权利人交付必要费用+悬赏报酬请求权

3.共有财产

(1).两个及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主体叫共有人,客体叫共有物

(2).分类:

a.按份额共有:处分:有约从约,无约按出资额度,忘记出资额度的等额划分

  • 内部关系:对自己份额的处分无需取得他人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
  • 外部关系:第三人侵犯共有物,第三人承担连带债权;共有物侵害第三人,连带责任

b.共同所有: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遗产继承关系、合伙关系、同居关系

  • 内部关系:处分时需要征得全体所有人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外部关系:连带责任、连带债务

注意: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借款用于家庭生活需要的,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一种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抵押权

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优先受偿。

(1).关于标的物:不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土地使用权(法定可抵押的除外)、公益设施、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有争议的或不明的

  • 先抵押后查封,抵押权不受影响
  • 先查扣后抵押:抵押时查扣解除的可以抵押;未解除的的不可以抵押

(2).设立:

  • 以书面形式订立;
  • 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处分:

抵押人依然可以行使法律上的处分权,也可以“一物多押”

  • 安抵押登记顺序清偿;
  • 已登记先于未登记;
  • 未登记按债券比例;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财产,当事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证明转让损害抵押权的让抵押人提前清偿或提存。当转让价款大于抵押欠款,剩余归抵押人,否则抵押人清偿

2、质权

为保证债务履行,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被占有财产优先受偿

(1).设立:以纸质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自交付时设立;没有纸质凭证的,自办理登记时设立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将质押物给第三人设立质押权,即转质权;转质权优先于质权

3.留置权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已届满清偿期,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时有留置该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不履行时优先受偿

4.担保物权竞合

(1).抵押与质权:按时间顺序

(2).抵押权、滞留权、留置权:

留置权第一位>动产抵押、不动产质押(看时间顺序)>未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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