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规解读—财务类强制退市

一、退市风险警示:第一年触及相关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触及下列退市风险指标之一,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第1项 组合类财务指标

仅发行A股或B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沪深A股/沪深B股:利润指标<0元 且营业收入 < 3 亿元

科创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利润指标<0元 且营业收入 <1 亿元

北所A股:利润指标<0元/且营业收入 < 0.5 亿元

仅发行存托凭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沪深存托凭证:利润指标<0元 且营业收入<3 亿元

科创板存托凭证/创业板存托凭证:利润指标<0元 且营业收入<1亿元

利润指标:利润总额、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執低,

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沪深交易所,既发行主板A 股又发行B股摄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追湖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指标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第2项 净资产指标

沪深京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期未净资产<0元

第3项 审计意见指标

沪深京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4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财务造假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退市风险指标

沪深京上市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号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上述第1项、第 2项指标。

第5项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退市:第二年指标交叉使用

上市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因触及上述退市风险指标被实施*ST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之一,交易所终止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

1.继续触及上述第 1-3 项退市风险指标;

2.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4.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5.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6.虽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交易所审核同意;

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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