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是企业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的提取实际上限制了企业当期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的额度。盈余公积一经提取,通常情况下就不能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
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会抵消子公司的盈余公积,是否要在合并报表层面回复子公司盈余公积,有一个历史的演变过程:
一、1995 年,财政部发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于企业如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做出了规范。其中对于子公司的盈余公积是否应当恢复并未做出相关的规定,但在当年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教材中,对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做了恢复处理,因此实务中也往往按照此法进行盈余公积的恢复。
二、2004 年,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2004 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306 号)第十条第5 项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当年及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不再进行还原。”由此,央企自2004 年起在编制年终决算报表的合并报表时,对盈余公积便不再予以恢复。
三、2006年2 月1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等38 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之后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明确“不需再将已经抵销的提取盈余公积的金额调整回来”。
四、2008 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删除了“不需再将已经抵销的提取盈余公积的金额调整回来”的提法,2010 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则沿用了此种做法。因此,盈余公积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是否需要恢复的问题实际上已被搁置。
目前在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实务中大都采用不再恢复的做法,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教材的案例中也采用不再恢复的做法。
不考虑子公司盈余公积的恢复,此方法在做了抵销分录后,仅以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的盈余公积作为合并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税后收益所拥有的部分不再提取(即恢复)盈余公积。该方法认为母公司股东只能从母公司直接分配利润,其利润分配只受母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影响,而与子公司提取盈余公积多少无关。这种做法没有考虑公司法对法定盈余公积的强制要求,实际上是缺乏理论依据、存在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