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域——信贷业务

摘要

信贷业务是金融机构通过借款合同向个人或企业提供资金的服务,借款人需在约定期限内还款并支付利息。信贷业务的核心在于风险控制,即通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机制,确定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还款能力。信贷产品多样,包括个人消费贷款、抵押贷款、信用卡等。风险管理是信贷业务的重要环节,涉及贷前审核、贷中监控和贷后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随着科技发展,信贷业务逐渐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高了审批效率和用户体验。

1. 信贷基础

贷款是最传统、最广泛的银行信贷业务,银行提供资金、到期收回本息,银行是贷款人,客户是借款人。信贷业务又称资产业务,存款业务称为负债业务。我们通常说的信贷业务是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透支、押汇等表内信贷和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的总称。

“信贷是切以实现承诺为条件的价值运动形式,包括存款、贷款、担保、承诺、赊欠”。准确定义,信用风险是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各种各样的信贷形式,其共同点都是交易一方承受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银行一边借入存款人的钱,一边贷放出去,前者存款人承担银行的信用风险,后者银行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有信用风险,就需要识别风险、控制风险。风险识别,主要是通过尽职调查了解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如果交易对手信用不足,还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来增信,或者采取必要的风险缓释措施,如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信用保险等。一旦我们愿意承担信用风险,我们就对交易对手给予了信任,也就是给予授信。对我们而言是授信,对交易对手则是受信。授信只是说我们愿意承担信用风险,而通过各种交易(如贷款、担保、承诺)实际承担了信用风险,就是用信,启用授信也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银行是授信人,客户是用信人,贷款、担保、承诺这些用信方式又统称为债项。

1.1. 信贷机构

1.1.1. 银行信贷机构

这里的银行是广义的概念,即银行业金融机构。

  1. 按照银监会的定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银行、民营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其他类金融机构。
  2.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特指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不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3. 专业信贷机构,例如财务公司只做集团内部及其上下游信贷,汽车金融公司只做汽车产业链的信贷,消费金融公司只做小额消费贷款。这类机构的短板是不能吸纳存款,其资金主要依靠银行借款、拆借、发债、上市融资来解决,从而贷款成本较高;其优势是与产业链结合程度较好,有一定风险控制抓手,信贷做得比较专业、精细,效率高。

1.1.2. 第三方放贷机构

银行体系之外的贷款,通常称为民间金融,这里面的机构包括非银行系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担保、租赁、网络借贷等。民间不等于非法,随着最高法院对企业间借贷的有条件认可(法释〔2015)18号),放贷主体已经没有太多限制,很多机构虽然不叫银行或者贷款公司,事实上做的事情也是放贷款。小额借贷公司存在的理由:

  1. 小额贷款公司往往是在熟人之间进行,圈子内,产业链上下游之间,他们不会轻易借钱给陌生客户,多年来生意往来,对交易对手的情况摸得比较深。
  2. 小额贷款公司制度流程是股东自己制定,手续比较简单灵活,资金到账及时。银行贷款是通过标准化的流程来控制风险,要经过授信、用信,多人参与,贷款能不能批、啥时候放款都是不确定的。

中小企业做生意,需要确切的到账时间才能谈,利率高低无所谓,要的是准确的答复,这时候往往需要找小额贷款公司。这些外在差别的根源就在于银行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金融牌照是紧箍咒,持牌经营就要依法合规、要规避声誉风险等,这也都给民间金融提供了生存缝隙。有时候,银行与小贷公司并非竞争关系,而是一种复杂的“共生”关系。最后,银行正规渠道清收不到的高风险客户贷款,民间金融通过各种方式能够收得到,那么这类客户自然就成了民间金融的客户。

1.1.3. 商业信用机构

银行也好、小贷公司也罢,这些还可以称为金融机构,商业信用就不是金融活动,或者主要出发点不是做金融而是为了促进商业交易。然而,商业信用也是一种广泛应用的短期融资形式。商业信用是基于工商企业及个人之间的互相信任,它包括赊销、分期付款、预付现金、延期付款等形式。赊销,销售商是授信方,购买者是受信方;预付,购买者是授信方,销售商是受信方。

信贷的相关机构

  1. 征信机构:收集整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报告,帮助识别、判断信用风险
  2. 会计师事务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 资产评估机构:对房产士地、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4. 咨询公司: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技术咨询服务,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 贷后监管机构:专业从事贷后管理,提供押品仓储与监管、风险预警等服务
  6. 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从事不良贷款收购与处置的金融机构
  7. 催收公司:专门从事各类坏账催收与追讨的民间机构
  8. 律师事务所:从事尽职调查、产品设计、合同起草、债务调查、代理诉讼等
  9. 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借款人违约时提供代偿
  10. 保险公司:为借款人本人、抵质押品提供保险服务
  11. 放款通道:包括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
  12. 公证机关:对信贷合同进行公证,使其具备强制执行力
  13. 行政机关:工商登记信息查询,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查询,抵押、质押登记
  14. 司法机关:借贷纠纷审理,判决执行

1.2. 信贷流程

信贷流程分为授信和用信两个阶段,先授信后用信

  1. 对于一个新客户,客户先要申请授信,客户经理完成尽职调查,风险部门进行风险评价、审查审批,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客户需要用款怎么办?
  2. 那就是第二个层面的流程,即债项流程。例如一笔贷款的流程包括用款申请、审查审批、合同签订与放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与处之环节。

1.3. 银行信贷

1.3.1. 银行信贷

银行一方面从存款人那里借入资金,另一方面把资金贷放给借款人,赚取利差,这就是银行运行的基本逻辑。这种业务模式有两大风险:

  1. 一是借款人是否会如期还款,即信贷风险;
  2. 一个是存款和贷款的期限匹配问题,即流动性风险。

我们经常说企业资金链风险、现金流管理,其实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要远远大于一般工商企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率基本在90%以上,这就要求银行要有极高的风险管理水平。

银行如何管理流动性风险?

  1. 一是拉存款,资金进进出出,只要进来得多、出去得少就可以维持,当然如果只用这一招就是庞氏骗局;
  2. 二是日常管理中不把所有资金都投放出去,要保持一定的存款准备金,当然这样会降低利润;
  3. 三是增加资本金,《巴塞尔协议》作为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通用文件,其中最重要的要求就是银行必须维持一定资本金比例,即资本充足率要求。通过资本充足率约束,实际上是把银行的经营风险从存款人身上转移到股权投资人身上。

为什么投资者愿意提供资本来承担风险呢?一家金融机构值不值得注入资本金救助?股东获取的是剩余索取权,应付了短期流动性危机以后,贷款是否能收得回来就是关键,最终还是落脚到信贷业务风险管理。

信贷风险管理是指通过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程序,对风险进行评级、分类、报告和管理的过程。真正的风险管理应该是和信贷发放相分离,利用金融工具(例如信用风险保险、互换、证券化)实现风险的转移和承受,这就需要对信贷业务风险的“识别、计量”,进而“监测和控制”,“评级、分类”然后定价,这也是转移出售的基础。

1.3.2. 信贷管理

审贷分离

为了避免道德风险,通常要把信贷业务流程上的业务环节和风险控制环节进行适当的分离,即审贷分离,一笔贷款至少需要两个人经手,也称“四眼原则”。审贷分离以后,客户经理主要是负责营销客户、收集资料,获取客户真实的信息,不加选择地载入调查报告,至于贷款能不能批,这种裁量权交于后续的流程来行使。

垂直管理

风险条线垂直管理,就是总行对风险条线实行实施垂直化管理,建立一条由首席风险官、风险总监、风险主管、风险经理组成的独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报告线路,即总行设首席风险官,一级分行设风险总监,二级分行设风险主管,向支行派出风险经理,在各分支机构内,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相对独立,主要对上级风险部门汇报。业务层面包括平行作业,由风险经理和客户经理共同参与贷前调查、风险评估等环节,这样有利于风险部门及时掌握一线情况,避免闭门造车式的风险控制,同时有利于风险控制的独立性,避免了营销条线信息的选择性上报。

集中与分散

风险管理不是简单的集中、统一、垂直。风险管理的首要原则是分散,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如果为了确保独立性,把所有信贷审批权限都上收到总行,后果就是风险也就集中到了总行,统一化、标准化、步调一致,出现风险就是系统性风险。分散经营,不会出现所有支行同时犯同样的错。既要会开车,又要会识路,开车的方法可以统一,但是道路却各有差异。熟悉一笔贷款情况的是支行,对其风险点和盈利点都熟悉,如果支行只负责市场营销,不管审批,很容易导致支行对风险点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选择性上报信息。要让他承担责任,就要赋予其权利,如果从营销到审批、发放、回收都放在支行,支行就有了风险控制责任,有利于调动基层积极性和责任感,支行就要制订因地制宜的风险控制方法、经营理念,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获取最大收益。然而分散经营的缺点很明显,在分支机构相互竞争的机制下,短期化、行为失范、地方主义泛滥,特别是当地银行与当地政府、企业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总行的权威和控制力受到影响,风险政策容易失控。这些矛盾就导致了信贷管理体制不断地调整、改革,有的时候强调集中,有的时候强调分散,往往出了问题就集中、收权。

互联网信贷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各数据机构已经可以把大部分客户的信用数据收集起来,数据成为一种资产。如何高效地利用这些数据来提升信贷流程的效率?一个简单的例子:客户经理谈了一个客户,然后去查询征信、工商信息、法院信息、行业信息、财务信息、流水,分析这些碎片化的信息,最后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审查、审批。无数个客户经理每天都在各自的客户身上花费了这些精力。中后台是否可以建立基础信息库,通过数据模型,深入挖掘,过滤掉问题客户,形成目标客户清单,再让客户经理去精准营销,去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无法通过非现场方式获取的信息。通过对存量客户风险信息的实时监测与挖掘,再反馈给客户经理去现场核实。对于软件,查询一户企业信息和查询一万户企业信息的效率几乎没有差别。先发现目标客户,再启动信贷流程,银行就占据了主动,问题客户根本就进不了这个流程。如何去寻找数据源、挖掘数据源,这就需要强大的中后台。管理部门,不能成为一个数据统计、业绩考核、文件复核签批机构,而是要成为参谋部门、后勤部门。随着技术的变革、经济变迁,信贷管理机制还会发生很多很多变化。

1.4. 信贷产品

贷款产品的划分有很多标准,例如按照客户类型划分为法人贷款和自然人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按照用途划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

1.4.1. 传统信贷产品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了满足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深受企业欢迎,原因就是在所有贷款中,流动资金贷款是资金监管最松、用途最宽泛的,相当于拿到一笔现金,自由支配。从银行角度来说,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较大,我们可以从几个角度来看。

  1. 借款原因不明,表面原因是流动资金短缺,然而真实原因往往不明确。
  2. 贷款用途宽泛,可以是日常周转备用金、采购资金、存货、发工资、付水电,甚至还其他银行贷款。
  3. 还款来源不明确。流动资金贷款的还款来源是企业全部收入,看似很多,能控制的很少。
  4. 金额测算问题。测算公式要依赖许多假设条件,计算出来的金额往往不准确。
  5. 期限问题。实务中,总是会把流动资金贷款和短期贷款画等号,而事实上,对一个客户发放一次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收回不再投放,少之又少。借款人总是需要流动资金,不可能清盘了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对银行来说,往往流动不起来,投放下去,到期了,如果企业经营良好,那就是优质客户,银行通常不会压缩贷款,即续贷;如果企业经营不好,也就还不上,银行想收也收不回来,事实上就是短贷长用。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流动资金贷款通常适用于信用良好的大企业,逻辑就是,信任这些企业不会乱花钱;通常还要求借款人提供强有力的担保,例如房产抵押,逻辑就是,既然无法把握第一还款来源,那就依赖第二还款来源。

1.4.2. 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顾名思义,是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主要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购置、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属于特殊的固定资产贷款,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发布早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制定依据却是后者,只是公文流转提前发布,该指引阐释了项目贷款的主要特征。

通常来说,固定资产贷款风险也是比较大的,由于固定资产投资往往会改变企业的运营模式。我们能考察的是历史表现,然而历史表现能否推及未来?未来是难以预测的。

1.4.3. 票据融资产品

票据融资和贸易融资可以理解为传统流动资金贷款的改进产品,限定了贷款的用途(一笔交易),强调交易背景、场景,进而控制风险。票据包括本票、支票、汇票,都是结算工具。汇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具有融资功能。商业汇票还有承兑人,承兑人是银行的就是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承兑人是工商企业的就是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

  1. 商业承兑汇票,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之间的欠条,属于商业信用。
  2. 银行承兑汇票,全称是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由于银行承诺到期兑付商业汇票,就和现金一样,几乎是零风险。
  3. 贸易融资,最早源于国际业务,因其紧扣交易环节,风险控制效果较好,后来陆陆续续在国内贸易中得到运用。近年来,大家说的贸易融资产品大多数都是国内信贷业务,而且贸易融资大有取代传统流动资金贷款的趋势。
  4. 信用证:贸易融资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信用证结算方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要求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签发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银行都要承担申请人的信用风险,但信用证占用的监管资本要低。

  1. 货押融资,贸易融资风险控制的重要抓手就是货物,一笔贷款对应一批货物。货押是指借款人将自有的货物(包括外购商品、库存原材料、库存产品等)或货权质押给银行,银行通过对质押物实施占有或监管而给予资金或信用支持的授信业务。
  2. 保理,保理是指销售商(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很相似,但是有区别。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收款权作为还款担保的一种贷款,其第一还款来源还是卖方(融资方),不是买方。保理业务实现了应收账款的真实转让,买方是第一还款来源。所以说,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卖方信用,而保理是买方信用。
  3. 供应链金融,贸易融资是为满足企业在贸易链条上不同节点的融资需求所提供的授信支持;供应链金融则更进一步,是对供应链上单个企业或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的全面金融服务的一种业务模式。

1.4.4. 类信贷业务

尽管类信贷业务结构复杂多样,但其本质均是以规避信贷规模控制、摆脱行业准入限制、降低风险资本消耗以及弥补自有资金不足为直接目标,以实现为借款人(一般为业务发起行自身授信客户)提供资金支持,获取存款、取得信贷收益的目的。在操作类信贷业务的时候,要牢牢把握信用风险这个关键,一般来说,谁的客户谁就承担信用风险,而该机构有可能出资金也可能不出资金。谁承担了信用风险就享有风险收益率,若出资人不承担信用风险则享有无风险利率,通道方不承担信用风险,只收取手续费。

资本必然有逐利性,存天理灭人欲是不现实的,关键在于如何引导,用好资本这股劲儿,朝着什么方向去创新,这需要高超的监管水平。金融的本质是融资中介,它的存在意义在于降低投融资双方的交易成本,如果成本过高,就会产生金融脱媒,金融机构的创新方向应该是降低中介成本。互联网金融,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信用评估的低成本、信贷流程的高效率,是更正确的创新方向。

1.5. 信贷法律

1.5.1. 信贷资金流

从微观上,一笔信贷资金的运动就是“二重支付、二重归流”。如图所示,信贷资金首先由银行支付给借款人,这是第一重支付:由借款人转化为经营资金,用于购买原料和支付生产费用,投入生产,这是第二重支付。经过生产过程,完成销售以后,资金又流回到借款人手中,这是第一重归流;使用者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归还给银行,这是第二重归流。

这四个环节,任何一个没有扣上,都会造成信贷风险。例如:资金进入借款人账户,迟迟没有投入生产活动或者挪用到非生产活动了,如偿还旧贷、进入投机领域等;资金投入生产,但是产品没有实现销售,或者销售后没有收到货款;资金回流到借款人手中以后,被借款人挪用而未及时归还银行。为了控制支付环节的风险,银行通常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即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资金不在借款人账户停留,也就是把二重支付简化为一重支付,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采购合同、发票等,以防范购销双方虚构贸易背景套取信贷资金。为了控制回流环节的风险,银行通常采取贷后检查,即款支付出去,相应的货物有没有回来?在回流的过程中,商品能否变成货币,实现“惊险的一跳”,至关重要,对于这一块的分析,基本上属于还款能力分析,即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第二重归流属于还款意愿分析,着重要控制直接还款来源。

1.5.2. 信贷法律

信贷活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受民法的约束。我国的民法体系正在逐渐搭建,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民法总则》,10月1日起实施,而《民法通则》将退出历史(《民法总则》也是过渡性的法律,很快将会被民法典取代)。信贷涉及的民法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银行信贷也是一种商事活动,但是我国民商不分,商法未成体系,信贷涉及的商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针对这些法律,最高法院还经常出台司法解释和下发指导性判例,这些都是需要结合工作不断地去了解。

1.6. 信贷担保

借款人还款能力强、还款意愿好,自然可以发放信用贷款。若还款来源不足或对还款意愿存疑,则需要增加一些担保措施。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担保作为一种补充还款来源;还款意愿存疑时,担保措施是一种制约因素,增加借款人的违约成本。有的担保措施既是补充还款来源又是对借款人的制约手段,而有的担保措施只居其一。担保充足不能构成发放贷款的依据,特别是制约性担保,因为它本身不增加还款来源。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信贷业务中常用到前三种。实务中,还有其他的担保方式,如所有权保留、回购、让与担保等,这些方式并非无效,而是《担保法》没规定,要适用《合同法》。

担保是一种风控措施,不能过于吹毛求疵。从法律意义上,信贷人员总是希望找到有效担保,但是有的申请人无法提供,银行要做这单业务要么接受有瑕疵的担保,要么就是信用贷款。银行本身经营的是风险,信贷决策不会是无风险,有时候要权衡。担保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风险,而不是追求法律意义上的胜诉与执行。例如汽车合格

证质押,实质上是一种保管,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质押,但是它提供了深度介入企业经营的手段,使银行对企业的车辆销售动态有了及时的了解,在排除其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对客户有一定的制约能力。

风险控制,就是要让借款人受制于银行,受到约束,那么首先就要搞清楚借款人怕什么,忌惮什么。一个不遵守法律的人是无法用法律去约束他的。房地产抵押是担保之王,用得最多,最可靠,那么落实房地产抵押就能约束借款人吗?实务中,房地产抵押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如不配合腾空房屋、威胁买家、倒签租赁等。借款人为什么要还供应商的钱而不还银行的钱?那是因为他不愿意损失商业信用,他还想在这个行业里做下去。如果借款人已经心灰意冷,不想再做生意了,也就不在乎商业信用了。借款人为何宁可铤而走险去犯法也要按时还高利贷?那是因为高利贷控制了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一份文件掌握在债权人手里,也许这个文件评估价值一文不值,法律意义也不叫担保,但是对借款人非常重要,那么这种风控措施实务中却有效,极端的就是“裸条问题”,当然这是不合法的。有的借款人注重声誉,于是很多放贷机构威胁借款人,逾期可能通知亲朋好友、同学、同事,如果借款人不注重声誉,这个控制措施就没有效果。借款人非常尊重某朋友,尽管这个朋友资产不够雄厚,也没有担保能力,但是借款人为了他朋友的声誉,一定会想方设法还钱,这就是精神绑架。有时候实在找不到担保让其亲属朋友圈里的公职人员担保,并不是他有多少担保能力,而是让其对申请人产生一种约束。要注意的是,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仅仅增加道义性担保是不构成贷款发放理由的。

2. 项目评估

经营状况调查的对象是企业的现有经营业务,有时候贷款对象是新设项目,没有经营活动,也没有财务报表,如何尽职调查呢?更多的是预测、评估。广义来说,企业是项目的延续,项目达到设计能力,也就进入企业经营期。项目评估也可以借鉴对企业尽职调查的方法。

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用地、规划设计、市政配套、开工、竣工、试运营、正式运营等,其流程长、时间跨度大、不确定性因素多。在项目贷款中,银行对项目掌控的主动权随着资金的投入而降低。在资金投入之前,银行有主动权,可以决定不为项目提供资金,资金的数量、偿还时间、方式都可以协商。资金贷出后,银行无法具体控制项目的具体建设、管理和运作,主要依赖他人对项目的管理。

项目总投资中,大部分是银行信贷资金,银行承担了最大的风险,就要亲力亲为,全面评估项目。评估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借款人及项目股东情况、产品与市场、项目建设配套条件、项目技术工艺、项目投资总额、项目融资方案、项目效益、项目风控措施等。大部分评估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上面都有,然而银行对项目评估的角度和取舍标准与政府或企业的标准存在差异,不能单纯地采纳企业委托中介做的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报告,银行要从维护银行权益的立场出发,根据自己的标准评价项目,为贷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借款人及项目股东情况、产品与市场评估、项目建设配套条件评估、项目技术工艺评估的内容和方法与前面章节类似,本章就不赘述。这里主要介绍项目背景、合规性、投融资、效益风险评估。

2.1. 贷款项目背景分析

正常项目的逻辑是先要有各种需求,以及各种有利条件,然后才有实行某个项目的必要和可能。但如果非要上某个项目不可,总可以编造出各种合理需求,并且创造各种各样的有利条件。投资人为何要投资这个项目?动机是什么?摸清楚一个项目的来龙去脉,比埋头计算各种公式和指标要重要得多。背景分析主要是指对提出项目的理由及投资意向进行分析评估,一方面是站在客观的角度观察(预测)行业发展;另一方面是从投资人的角度分析其采取的行动是否可行。

2.2. 项目合规性分析

2.3. 项目财务分析

3. 贷前管理

贷前调查完毕,就要做风险评价,包括评级授信,并通过有权限的部门进行审查审批。

3.1. 风险评估与审批

风险评价的内容,在借款主体、财务、经营、项目评估、担保章节都有涉及,下面仅从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两个角度进行归纳和分析。

3.1.1. 还款能力

还款能力分析,主要是分析还款来源,包括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评价还款来源的可靠性。第一还款来源是借款人还款的主要来源,是贷款能否发放的重要指标,是确定贷款投向、金额、频率和还款方式的直接依据,而第二还款来源是其补充和保障。

借款人的现金流量表上面有三大现金流,都可以作为还款来源。

  1. 经营活动现金流
  2. 筹措活动现金流
  3. 投资活动现金流

分析企业现金流,不光要看现金流量表,还要看月度资金计划表。每个月,有多少现金进账?有哪些开支?任何企业都应该有这种计划表,没有的话就是管理混乱。企业有没有把银行贷款还本付息列入资金计划?如果没有,那八成就是骗贷,根本没打算还款。信贷人员通过企业一定时期的资金计划表和现金流分析,可以发现企业资金运作规律,哪些月份进账多,哪些月份资金紧张。很多企业贷款总是说生意如何如何赚钱,信贷人员需要了解的是具体哪个月能进账多少,而不是笼统的明年能赚多少,这种分析才有意义。

在对还款来源分析时,信贷人员要充分考虑各种各样的风险。例如,政府融资平台往往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那么信贷人员就要分析土地出让收入有哪些风险?一是土地从“生地一熟化一二级市场流通”的变现时间长、土地变现需经多个审批环节,受拆迁、突发自然状况等因素影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二是国家宏观政策影响未来土地变现价值,导致土地出让收入不能完全覆盖贷款本息。

常用的控制方法有:签订账户监管协议、还款资金承诺函、贷款回收计划,资金结算比例要求,贷款封闭运作等。我们都知道,在历史上,中国政府向外国借债而以关税担保,然而大家却很少关注其风险控制细节。还款来源是中国的关税,如何控制风险呢?由该债权国政府派员到中国设立海关直接收取关税,收到钱才是硬道理。

3.1.2. 还款意愿

借款人还款意愿是借款人主动还款的想法,有还款能力但是没有还款意愿往往导致贷款清收颇费周折,所以在贷款介入的时候信贷人员就要把这批客户排除掉。

3.1.3. 信用评级

借款人信用等级,专业一点就是说客户风险等级(customer riskrating),也就是借款人违约的概率有多大?客户信用等级越高,违约概率越低。如何判断目标客户的违约率呢?传统上就是凭经验,更加科学化、体系化的评估就要用信用评级模型。

信贷业务中的评级包括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一笔信贷业务的预期损失=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风险敞口。主体评级是解释该客户的违约可能性有多少。

银行要准确评级,一方面要有不同类型客户的历史违约数据库;另一方面要掌握目标客户多维度的信息。要不断地细分,建立不同的评级模型,如零售模型、中小企业模型、大企业模型以及各种专项贷款模型等。大企业模型还要细分,根据不同的地区校准参数(国别风险、地区风险),做成各地区的评分模型。实务中的评级要录入财务报表和非财务信息,有的新公司没有财务报表,要用商业计划、管理层经验、财务预测,有时候需要用担保人的主体评级替代借款人的评级。评级结果也不完全以模型为准,如果对系统评级结果有异议,可以进行评级调整,但是必须提供充分的调整理由。

我国处于经济转型发展期,数据的结构性变化比较明显,新的风险特征不断涌现,影响了模型准确度。个人贷款的模型相对成熟,随着机器学习方法的运用,模型自我优化的能力也在提升。总之,对评级模型不能过于迷信,模型的功能在于简化思维过程,如果“唯模型”“为模型打工”,那就进入误区了。

3.2. 授信方案设计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现代银行信贷流程分为评级、授信、用信三步。传统上,客户从申请贷款到使用贷款,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审批期,要通过客户的财务报表和非财务信息,分析整理出客户的信用状况,评价是否可以发放贷款。随着信贷产品日益增多,多个部门各自审批各自的产品,一方面是重复劳动;另一方面是多头授信,总量失控,于是银行采取了额度授信管理。额度授信,就是先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总量和有效期内,各种信贷业务可以不经过烦琐的审批程序,走简易审批程序,或者直接走放款审查程序。银行给予授信额度,往往附有生效条件和持续性条件,满足生效条件才能启用额度,不满足持续性条件,银行可以冻结额度。

需要走审批流程的情形就只包括:

  1. 额度不够用,需要临时增补额度;
  2. 额度到期,需要额度重审;
  3. 出现风险,需要压缩冻结额度。

额度授信的要点是,必须保证在额度有效期内,客户的还款能力不出现大的变动。实务中,每次额度提用前(低风险业务除外),客户经理都要再次审核客户最新情况,对风险预警信号进行排查。没有变化的,再提交放款中心审核放款;有变化的,则要报审查部门审查审批。

授信方案(proposal),包括确定授信额度、期限,安排信贷产品(facility),制定风险缓释措施,以及产品定价。并不是所有的客户都要从头开始做方案,存量客户、续做单一客户一般授信方案不会有太大变化,通常是到期年审(review),有更改的只是重点注明变化与理由。新增客户,如果为现有集团客户之一新成员,则要说明关联方在本行已核定授信方案、使用情况、主要变化及原因。授信方案涉及很多信贷惯用语,各行略有差异,经常引起歧义,下文只做一般性介绍,实务中以你所在的机构规范为准。

3.2.1. 测算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银行在未来一段期间内对客户能够承担且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总量。授信额度有总额度和敞口额度的区分,敞口额度=总额度-保证金、银行存单和国债质押金额。

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
  2. 应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3. 应根据各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各地区和客户的授信额度。
  4. 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当地及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银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商业银行为控制地区和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通过“资产负债比例”确定授信额度是普遍的做法。从财务角度看,资产(A)=负债(L)+所有者权益(E),要实现资产的扩张,可以负债融资或者股权融资,这就是资本结构理论。资本结构的理论研究很多,观点也不一致,但通常认为,负债融资占比越高,财务风险越高,假如负债比例接近100%,则破产在即。所以,这里就有一个客户所能承受的最高资产负债率(D)。假如该客户获得了融资(M)后,所有者权益(E)不变,负债和资产同时增加M,由于融资后资产负债率≤D,推导出M≤E×[D÷(1-D)]-L,公式右边就是理论上客户能够新增的最大负债金额。这个金额由哪些因素决定?一是所有者权益,或者净资产,即资本实力;二是最高资产负债率(D),通常用行业参考值。负债率是衡量企业财务风险,财务管理理论认为,企业的风险由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组成,经营风险低,财务风险就可以高一点,经营风险高,财务风险就应该低一些。经营风险体现为息税前利润本身的波动性,如果波动性大,则经营风险大。结论就是,利润本身的波动性大,可接受的负债率就应该低,授信额度就比较低。

其他授信额度方法

  1. 通过客户申请的额度,深入分析借款原因,挖掘客户真实信贷需求和资金缺口,得出客户所需要的额度。
  2. 参考客户偿还能力,例如某客户月收入5000元,月息5%,假如该客户每月收入全部用于还利息,本金到期不断续贷,则最多只能贷款100万元,这就是客户承贷能力的上限。
  3. 根据担保措施核定授信额度,如某客户提供房产抵押,价值100万元,抵押率60%,即可核定60万元授信额度。
  4. 根据银行内部行业、地区、产品授信组合政策来确定。例如某行业授信额度有个总量、某地区授信额度有个总量,层层分配下来,给特定的客户授信额度就有了上限。
  5. 监管政策、法规限制,例如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不得高于银行资本的10%,集团客户授信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超过50%。

3.2.2. 分项额度

确定了授信额度,银行与客户的所有债项交易,包括贷款、贸易融资、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以及持有客户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形成的信用风险暴露,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以后的余额就必须小于该授信额度(敞口额度)。至于说给企业贷款多少?承兑多少?这些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用款需求和特点来具体确定。

贷款新规中流动资金贷款的定义是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应包括贸易融资。预测流动资金需求主要运用银监会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简称《测算参考》)中的公式。此外还有销售百分比法、回归分析法、资金习性法等,这些方法本质上没有区别,都要借助资产负债科目与收入之间的相关关系,在《测算参考》中,这种关系体现为周转率。《测算参考》中提出了营运资金量的测算公式为: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十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该公式通过推导,可以变形为:营运资金量=[(应收账款平均余额-预收账款平均余额)×(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平均存货余额-(应付账款平均余额-预付账款平均余额))]×(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应收账款净额×(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平均存货余额-应付账款净额]×(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应收账款净额×(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平均存货余额×(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应付账款净额×(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

3.2.3. 确定授信期限

准确来说,信贷期限包括授信期限和用信期限。例如,银行给某企业授信1000万元,期限一年,企业用信时可以申请签发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期限一年更多的是考虑在一年内企业的基本面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而用信产品期限六个月更多的是考虑匹配企业的采购付款条件。授信到期以后,借款人信用风险已经与授信之初有很大改变,授信额度就要重新评定。授信期限太长,往往不能及时根据借款人风险状况调整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太短,往往操作成本太高,不经济。

确定合理信贷期限主要是指用信期限,即贷款期限、承兑期限、信用证期限等。贷款期限可以划分为短期和中长期。对信贷机构而言,虽然长期贷款的收益较好,但贷款期限越长风险越大。对借款人而言,若贷款期限大于实际需求期限,会导致企业资金过剩,有可能会导致盲目扩大投资、扩张生产。若贷款期限短于实际需求期限,又会导致贷款到期频繁借新还旧、展期甚至逾期,给信贷机构造成不必要的操作风险。

用信期限还要与企业经营周期相匹配。固定资产周转期包括固定资产建设、运营、逐年收回折旧、报废,从信贷角度又划分为建设期和补偿期,前者是贷款运用期间,后者是从开始提取折旧到提足折旧的期间。由于固定资产投资不仅包括贷款资金,还包括企业自有资金,通常约定先偿还贷款然后股东才能收回自有资金,所以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该短于固定资产周转期,在提足折旧以前就应该偿还完毕。具体在确定一笔固定资产贷款的还款期限时,信贷人员要充分考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回收期和企业自有资金占比。如果企业盈利能力强,利润中现金流充沛,那么可以设定较短的贷款期限;反之则期限较长,但是不能晚于折旧提足以后。

流动资产的周转包括采购、生产、销售、收款环节,形成营运周期和现金周期。通常来说,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等于现金周期,但实践中,两者很难准确匹配。以图8-2为例,支付货款、支付工资、支付税款、收回现金流的节点都是变动的,是不可预测的,有时候需要预付采购款,有时候可以延期支付工资,有时候要预缴税

款,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导致了现金周期和营运周期不匹配,贷款期限和现金周期不匹配。流动资金的用途也很难锁定,常常流动资金贷款参与了多项流动资产的多个循环周期,造成了“流动资金贷款不流动”,最后贷款沉淀至滞销存货和坏账中。实务中设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首先是考虑客户信用等级,优质客户、高信用等级客户发放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当客户信用等级下滑,就要适当缩短贷款期限;其次是要与担保物的周转期一致,如存货质押类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存货周转期设置期限,即原材料到货至产品发货;应收账款质押类流动贷款要按照企业销售结算周期设置期限,即销售产品到销售收入回笼;最后,要考虑还款来源的准确到账时间,到期日最好与交易回款无缝对接。例如:保理业务期限要与应收账款回收期限匹配,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期限要与税务部门办理退税的时间匹配;以租金收入为还款来源,要匹配租金收取时间,当然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收到款项视为贷款到期。

当把握不住企业的经营周期时,信贷人员应尽量设置短期限:低风险客户可以给予中长期贷款;一般客户尽量给予短期交易性贷款;当授信客户风险趋于上升、发展前景不乐观,应当及时调整存量产品授信期限,或者用短期限产品替换长期限产品。

目前商业银行普遍先用成本导向定价法确定贷款利率底线,然后参考其他定价方法,综合确定报价。

贷款价格底线=(资金成本+经营成本+信用风险成本+资本成本)÷贷款金额

银行的资金是有成本的,资金成本是银行根据某笔贷款的期限和现金流特征在金融市场(吸收存款、发行债券等)上融入同种性质的资金所需付出的成本。资金价格的基础是市场无风险收益率,可以参考收益率曲线。大银行有众多的储蓄网点,往往资金成本较低;不吸纳存款的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其资金来自银行拆借、债券、证券化、上市融资等,其贷款产品的利率就比较高;民间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往往是各种高息理财资金,贷款的利率也相当高。值得注意的是,表外授信业务仅仅是借用银行的信用,而不需要用资金,其成本因素就不包括资金成本。

银行同其他企业一样,日常运转也需要付出各种各样的经营成本,如员工薪酬、网点租金、硬件设备折旧、软件使用费、税费支出等。不同的营运模式下,成本结构是很不一样的。传统上,一笔贷款的业务受理、尽职调查、放款操作、贷后检查都需要大量的人力费用,而随着技术更新,通过互联网获取客户,通过大数据模型完成尽职调查和审贷,这一块成本会逐渐下降。资金成本是市场决定的,而营运成本是信贷机构能够改变的,这也是一个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3.3. 信贷审批审查

授信方案制订完毕,在“审贷合一”的信贷机构,直接报审批人审批即可;而在大多数银行,都要按照“审贷分离”的要求,先提交审查部门审查。信贷审查主要对信贷业务风险进行再次分析判断,并提出审查结论,为信贷业务审批提供参考和依据。

3.3.1. 人员审查

  1. 是在权限内审查各类授信、用信事项,以及对需要呈报上级行的业务进行初审,确保业务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综合收益适当,要充分揭示风险,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2. 是对业务涉及的行业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撰写行业分析报告,确保信贷策略、准入标准符合行业发展,信审的行业分析属于买方分析,重结论不重形式。
  3. 是对审查过的个别信贷项目回访,市场调研,确保审查条件符合产业特性、客户需求和同业竞争形势。
  4. 是对下级行信贷事项进行解答释疑、培训指导,提升下级行业务素质。

3.3.2. 调查程序审查

调查程序审查就是判断调查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调查工作。主要涉及下列方面:对于新增客户、增量授信业务,是否至少有两名信贷人员参与调查;对于大额贷款、集团客户,大型项目,是否有多个条线和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是否有第三方专家参与。通过询问,比对两名参与调查人员对同一调查内容的表述是否一致?表述与调查报告是否一致?表述与客户原始资料是否一致?调查报告内容是否与客户撰写的资料(例如项目贷款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简介等)完全雷同?是否属于简单粘贴复制?是否对生产经营情况、抵押物现状没有详细表述或者表述不清?这些情况不到现场是编不出来的。审查人员可以调阅借款申请、调查报告、面谈记录、员工考勤记录等,查看多份面谈记录内容是否雷同,侧面了解调查人员在调查、面谈期间是否休假、外出培训或参加会议;客户资料复印件上“与原件核对一致”签名与调查人员是否一致。审查人员通过以上信息综合判断调查人员是否通过实地核查、面谈等手段获取借款人有关信息。

3.3.3. 贷前资料审查

调查程序审查没有问题后,就是对贷前调查收集的资料进行初步检查,是否完整、是否真实、是否有效。完整性主要是对照资料目录,查看有无资料缺失。资料的有效性,前面也提到过了,就是关注各种证照的有效期。资料的真实性只能做到“未发现虚假”,一方面审查人员不是文书鉴定专家,另一方面,资料上的内容无法代表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审查工作的边界就是,至少要证明自己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对表面上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要进行审查,剩下的就是让借款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书面承诺,实地调查人员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并签字确认。

3.3.4. 审核调查报告

审核调查报告是否规范、真实,主要包括:

  1. 是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调查报告载入的内容要关注,调查报告应该包括却没有包括的就更要关注。
  2. 是报告前后内容要一致,财务数据不能出现错误。
  3. 是风险揭示要全面,提出有效的风险缓释和防范措施,并有事实和相关数据充分支撑。
  4. 是调查人员要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明确的调查意见和结论,调查结论不能存在歧义、表述不全、模棱两可,包含“经领导同意”“为了…”等,这些词往往暗示调查结论不独立、不客观。

3.3.5. 客户实质性审查

最终,贷前调查合规性审查过关了,那么就要进入对客户的实质性审查,是好客户还是坏客户?如何评价?主体、财务、经营、担保、授信方案,逐一审查,方法与贷前基本一致,每个方面都有具体的细节,贷前报告己经过了一遍,所以审查可以更加精练,更加侧重风险,提炼风险点和风控措施。信贷决策是个复杂的思维过程,不是一项不合格就否,一部分指标优秀,一部分差,如何决策?有硬伤的肯定不行,有弹性的就要靠经验判断。随着机器学习的运用,自动化审查应该会替代大部分审查人员的工作。

3.3.6. 形成审查报告

审查完毕以后,要形成审查报告,其基本要求是内容完整、规范,结论客观、明确。审查报告更应该如实反映重要资料、数据的瑕疵,不能隐瞒审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信贷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申请人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经营分析、财务分析、授信方案分析、风险分析、审查结论,核心是审查意见。审查意

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基本类型。同意、不同意、待审查。

3.3.7. 审贷会议审查

一些金额较大、情况复杂的贷款通常是提交贷审会集体审议。贷审会是信贷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通常由主管信贷的副行长,信贷管理、风险管理、市场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管信贷副行长任主任委员,信贷审查部门是贷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行长不进贷审会,一个项目要通过,通常需要2/3以上的贷审会成员赞成,最后上报行长,行长具有一票否决权,但不得一票赞成。

4. 贷中管理

授信审批以后,接下来就进入客户用信环节,银行端的工作包括合同签订、放款审核和对外支付。放款,不仅包括发放贷款、办理贴现,还包括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准确地讲就是授信业务出账、下账。这一块工作非常琐碎,包括落实审批条件、核保、签订合同、抵质押登记、办理保险、公证、对外支付等,但是风险往往就潜藏在这些细节中。授信和用信不能截然割裂,要做到有效衔接,环环相扣,才能有效控制风险。

4.1. 贷款合同

最常见的信贷合同有授信协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果银行和借款人只有一次性信贷关系,如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往往直接签署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对于很多短期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涉及多种产品组合使用、循环使用,这时往往需要先和客户签订授信协议和最高额担保合同,然后在不同的时点根据用款进度签订多笔借款合同(承兑协议)。除此之外,银行还会与押品监管方、抵押物的承租人签订各种合作协议。在类信贷业务中,一笔贷款涉及理财客户、证券、基金、信托等多方当事人,这时的合同就更加复杂,要和理财客户签署单一或资产池理财合同,与基金、信托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等。

合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来说,合同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就有效,不符合则要区分情况,分别按合同未生效、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处理。

合同有效,那就按照合同履行,一方违约就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条款是银行制订的,“我的地盘我做主”,对银行很有利。合同有效力瑕疵,就不能按照合同条款往下走,只能由法院来判,银行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也不是借款人、担保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或者贷款全部损失。不发生合同效力,当事人还有其他法律责任,如返还财产、缔约过失责任、行政处罚等。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指,由于一方过错造成了合同未生效,合同另一方受到损失,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损失。

4.1.1. 合同签订实务

信贷合同通常规定“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生效”。签字盖章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确保合同生效的重要环节,然而这也是非常烦琐的一项工作,一方面要依法合规,另一方面要考虑客户体验。

4.1.2. 登记、公证、保险

合同签订了,有的合同需要办理公证或登记,抵质押物、权利凭证要交接,有的押品要办理保险。这些工作非常琐碎,信贷人员要熟悉这些流程,就得亲自办理几次,很多操作风险就是蕴含在这些细节中,流程上的细微变化都会对银行信贷操作产生很大的影响。

4.2. 放款审核

放款审核主要审核出账业务是否满足出账条件,包括程序是否合规、授信审批条件是否落实、合同及法律文件是否完整、有效,保证或抵质押是否有效等。出账审核是最后一道关口,为了确保审核质量,银行通常建立放款中心,独立于信贷经营部门、信贷审查部门,独立进行审核。

4.2.1. 审核原则

放款前置条件应该是完全满足了才能放款,放款审核中如发现出账申报资料和手续不符合要求,如出账资料不完整、审批条件未落实、额度失效、金额利率不一致、合同填写有误等情况的,应尽可能一次性指出缺漏,填写放款审核补充资料清单,退回经办机构补充完善或重新办理。当然,降低风险的不符点是可以认可的,如追加了担保、减少了出账金额、缩短了出账期限、提高了保证金比例、提高了利费率要求等。有原则就有例外,对于确实难以在短期内落实的授信前置条件,可以作为例外申请向审批人申请。还有些审批人的审批条件很宽泛,到底是满足了还是没满足?这里的沟通非常重要,既不能妨碍客户用款,又不能糊涂出账。如果授信条件有歧义,可向原有权审批人申请解释,并形成书面记录。

4.2.2. 审核内容

放款中心要审核哪些内容呢?主要是一些文件和资料,一方面是法律文书,这些是打官司的证据,是最重要的档案,要严格把关;另一类是佐证资料,如贸易背景、经营财务方面的佐证资料,这一块弹性较大,只要能佐证事实即可。

法律文书分三块:基础资料、借款合同、担保手续资料。放款之前,是客户求银行,放款以后,客户的配合程度就没那么爽快了,所以放款审核人员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在放款前确保所有的信贷档案资料完整,该补的都要要求客户经理催齐全,不会有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审核方法就是按照不同的信贷产品的资料目录清单,一一收齐。

放款审核人员主要是确保资料齐全,资料的真实性由客户经理负责。资料齐全后,放款审核人员还要对合同与担保手续进行重点审核。实务中,审核到什么标准为止呢?有很多弹性的东西,银行有内部标准,但是最终是要看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等业务,放款审核人员审核的重点就是贸易背景,确保提款申请与贷款约定用途一致,审核用途的依据主要就是采购合同和发票。采购合同审核,这里面就比较复杂了,实务中,大量合同都是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但是要证明起来就非常困难,然而明显的瑕疵必须要发现,例如:①交易对手、金额、用途、支付方式等是否符合审批要求,是否与出账授信业务一致,有的交易合同约定现款现货,授信业务却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则为明显瑕疵;②审核商贸合同约定的用途是否明显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③合同交易模式包括“先货后款”和“先款后货”,如果是前者,出账前审核人员可以查看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如果是后者,只能在贷后人员在首次检查中进行审核。实务中的合同形式多种多样,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又有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银行很难区分合同真假。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可以不执行,也可以通过协议更改,这些银行都难以审查。

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全部合同要素;商品名称应与税务发 票上的商品名称一致;记载数量、单价等要素应与税务发票一致;合 同签订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放款申请日;合同不能重复使用,签订的合 同金额应大于或等于放款金额。

4.3. 贷款支付

贷款支付环节是在会计部门,放款中心审核以后,会计部门对外支付。

4.3.1. 放款的影响因素

资金的流动性管理:银行发放贷款,不会消耗现金,但对外支付,需要消耗现金。所以贷款审批后,银行需要准备相应的放贷资金,如果现金短缺,就会出现“排队放款”的情况。当然银行每日的存放活动很多,不会根据每一笔去匹配资金,而是从总体上进行管理,主要是流动性管理。

银行在管理流动性时,主要是监控各种指标,传统指标如存贷比(贷款余额÷存款余额,应低于75%)。控制了存贷比,实际上就控制了银行的贷款发放进度。由于理财和存款、投资和贷款的界限日益模糊,存贷比己经由监管指标调整为监测指标,并不严格考核。按照最新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9号),监管

部门主要考核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应不低于100%)和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应不低于100%)。此外,还有央行的宏观审慎监管(MPA)考核,央行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往往对信贷投放进行窗口指导甚至直接数量控制。

资本消耗。放款会增加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总量,如果银行的资本金固定,就会降低资本充足率。在资本紧张的情况下,银行要优先办理低资本消耗的放款。

民生金融考核。其主要是指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考核,以小微贷款“三个不低于”考核为例,其中就有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在考核期如何平衡两个增速成了贷款投放的重要考虑因素,到了年底为了完成这些指标,就要对放款量进行逐日监测。

内部考核。一些银行会按年设置信贷计划或任务,如果当年额度用完或任务已经完成,就会暂停放款,一般年初信贷投放较多。

4.3.2. 实贷实付与受托支付

按照贷款新规,贷款支付需要“实贷实付”。所谓“实贷实付”,是指银行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放款。

贷款新规确立了两种贷款支付方式,即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实贷实付不等于受托支付,受托支付只是其中一个要求,但是通过受托支付,贷款资金不受企业支配,减少了企业挪用信贷资金的风险,正因为如此,监管部门认为能用受托支付的尽量用受托支付。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要提交合同约定的交易资料供贷款人审核。银行审核同意后,在贷款发放的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资金不在借款人账户停留。支付完成后要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实务中,有个别借款人以银行将款放给交易对手而不认可自己使用了借款,所以受托支付申请书和划款凭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如果银行拿不出证据,就只能找交易对手返还不当得利了。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在提出提款申请时要同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在贷后管理中,银行也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定期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5. 贷后管理

客户的风险状况总是在不断变化,预期能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客户,有可能因内外部不利变化,造成了经营及财务状况恶化,影响还款,这就需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和补救措施,防范不良贷款的发生。贷后管理包括贷后检查、风险预警、风险应对、风险分类、拨备计提、贷款回收等内容

5.1. 风险识别与应对

很多逃废债行为都是在银行眼皮下发生的,管与不管肯定不一样。再烂的贷款,在贷款发放那一刻都有几分资产,为什么到了贷款清收的时候什么都没了呢?这些资产是怎么亏损掉的,或是怎样转移出去的?除了有意识地骗贷以及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等突发性风险外,大多数风险都有一个问题苗头逐步暴露,违约风险逐步积聚的过程。初期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是凡有发生,必有痕迹,及早发现这些迹象,尽早识别出劣变的客户,尽早采取措施应对,损失可能就要小得多。

5.1.1. 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形式上包括贷后首次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风险排查,内容上主要包括贷款用途检查、资产检查、账户资金监测、财务报表分析

  1. 一是用途检查。贷款发放以后,用到什么地方了,这是核心问题。通常来说,一笔贷款发放后15日内(有的是7日),就必须进行贷款用途检查。
  2. 二是资产检查。企业风险林林总总,归根结底都会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要么是负债增加了,要么是资产减少了,负债的完整性本身就是难题,负债端这一块只能是不断留意、不错过,无法刻意去查,因为根本就查不清楚隐性负债。银行只能盯住资产,贷款发放时有的资产,贷后有没有减少(包括被抵押、被查封、被出租、被拆迁、被霸占等)。要结合工商、房管、土地、车辆等公开信息,进行资产盘存,比较客户各期资产,是增加还是减少?是日常交易转让,还是恶意转移资产?
  3. 三是账户监测。银行的特殊优势就是结算体系,授信审批附加条件往往就是信贷客户日常收付款业务要放在贷款银行,即销售收入归行率的要求。信贷人员要用好流水这个抓手来识别控制风险。
  4. 四是财务报表分析。贷后检查需要连续收集企业财务报表,通常来说,单一的会计报表可以造假,但要把每个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一起造假,则十分困难。因为一旦提供的财务数据与定性的信息严重不符,客户经理可以依据贷款合同,要求企业做出解释,否则按要求是可以提前收贷的。财务报表的分析和前面章节基本类似,要关注银行贷款发放后,正常情况是负债方增加银行贷款,资产方增加经营性资产,如果非经营性项目增加了,就要考虑信贷资金是否被挪用了。比如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后,通常货币变成存货,进而变成应收账款,再到货币,不断循环。可以通过科目变动和实物流转、资金流水一一印证。

5.1.2. 监测预警

有很多客户信息不一定需要到现场去收集,随着互联网的运用,非现场监测越来越得到重视。如果说贷前调查只是一次性查询的话,贷后就是持续的监测,人工已经难以胜任,这就需要技术化的操作。

预警机制,简而言之就是提醒。例如,信贷人员在贷后检查时发现某个行业的个别企业出现问题,比较有代表性,通过上报该预警信息,银行可以及时调整行业授信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风险的蔓延。

5.1.3. 应对措施

发现风险是一回事,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措施则是更重要的决策。一般来说,当借款人偿债能力逐渐地出现问题,这时候信贷人员通常要调整客户的授信方案,也就是重新确定授信额度、用信方式、风控措施等,还要对贷后管理方案进行调整。对于风险程度很高,难以走出困境的客户,要考虑信贷退出。

银行占有了质押物,一方面保障了债权;另一方面给自己带来很大的保管责任,如果保管不善,致使质物丢失、损坏的,银行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借款人出现风险,各路债权人蜂拥而至,质押货物被哄抢,不仅质权消灭,银行还要赔偿。此外,银行还要关注质押品的价值波动情况,应当及时变价处置而不处置,给出质人造成损失,银行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的风险在于保证人的财产不特定,保证人签保证合同之后还可能对外负债,这样保证人的资产和负债处于变动状态。保证人死亡怎么办?贷款到期或违约的,可以用保证人遗产来承担保证责任;法人保证人破产呢?银行可以参与债权申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未到期的债权可以提存。贷后监测过程中发现保证人不再具备保证资格,或者经营、财务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对及时评估对担保能力的影响,及时采取调减、取消保证额度,或者要求借款人更换保证人等措施。

5.2. 贷款风险与分类

良好的分类是管理的前提,不同类型的贷款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分类有很多维度,如产品、客户、行业等,而贷后通常按风险进行分类,即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中国银监会2007年7月3日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明确了五级分类制度。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1.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5.3. 拨备计提与核销

一笔贷款风险有多大,损失有多少,只能到期处置以后才能准确计量,如果处置方式是重组,则单笔贷款到期还是无法计量损失,要等到客户(及其关联方)彻底清户的时候才能计量。然而银行当期就需要计算盈利状况,进而根据业绩发工资、分红,这就需要估计损失,列入成本。未预计到的损失怎么办呢?那就用银行股东的钱,即(从利润中预留一部分来覆盖。相应的准备金就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列入当期成本的贷款损失准备(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另一个是从利润中计提的一般准备金,这两部分共同构成了准备金,或称拨备。

拨备与核销对所得税有影响,计提拨备增加了资产减值损失,从而减少了利润,减少所得税计税基础;但是计提拨备并不意味着实际发生损失,核销的时候损失才真正发生。根据我国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财税〔2015)9号),可以税前扣除的拨备为本年末准予提取拨备的贷款资产余额的1%扣除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拨备,当金融企业发生符合条件(详细条件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等,核销时要提供一系列证明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贷款损失,先冲减己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税前扣除。

5.4. 贷款回收管理

5.4.1. 正常收回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

大部分贷款都是到期正常回收,银行所要做的工作就是:

  1. 通知客户。在贷款到期前一段时间,银行通知客户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现场检查客户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落实情况。通知的形式就是还本付息通知单,内容包括:还本付息的日期、当前贷款余额、本次还本金额、付息金额以及利息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利率、计息天数、计息基础等。
  2. 账务处理。客户将贷款本息划入还款账号,并填写转账支票,将资金转入贷款账号,由会计部门进行扣款和结息操作,打印结息凭证。
  3. 退还抵质押物。如果有抵质押物,客户结清贷款本息以后,就要为抵质押物办理出库手续,客户当场核实接收以后,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4. 及时将结清信息录入人行征信系统,并根据客户需要出具结清证明。

5.4.2. 提前收回

提前回收就是在贷款未到期之前就收回本息,一种是客户提前还款;另一种是银行主动提前回收

5.4.3. 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降低了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但是却给银行带来了其他风险。允许客户提前还贷,实质上是给予客户一种期权,客户可以在市场利率变动时行权,将利率风险转嫁给银行。例如在固定利率合同中,市场利率下降了,客户提前还款后通过再融资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在浮动利率合同中,市场利率上升了,客户可以提前还款以规避较高的市场利率。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银行面临的这种风险越来越大。提前还款改变了银行信贷组合现金流,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时,提前还款率是重要变量。

5.4.4. 提前收贷

提前收回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事由(主要是客户出现风险),将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提前,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行为。合同中的这些提前到期条款,又叫加速到期条款。

银行发现了风险,通常不会将借款人的违约事实通过书面形式向其告知,而是不漏风声,等客户账户刚刚收到一笔销售货款(甚至预收货款),立刻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予以扣划。

5.4.5. 展期借新还旧

对于借款人来说,有贷款逾期记录意味着自己信用受损,会导致未来融资困难。所以,在贷款到期之前,无法偿还的借款人往往会申请展期或者借新还旧。

《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己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是否展期的条件:

  1. 是借款人有能力还款而申请展期的,往往是不同的负债陆续到期,哪个债权人逼得紧就优先还,这时候应该不予展期,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
  2. 是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出现了持续的不可逆的恶化,展期后也无力按时归还贷款,这种情况下继续展期,往往越来越糟糕,这时候应该不予展期,直接进入贷款清收程序;
  3. 是因为暂时性的原因导致不能还款,仅仅是流动性问题,展期不会扩大风险,这时可以考虑办理贷款展期。

借新还旧贷款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又称为以贷还贷。借新还旧作为一种手续,银行的风险敞口没有变化,信用风险没有变化,但是存在一些操作风险。借新还旧,一切重新开始,那么原有的风控措施就失效了,借新还旧比展期风险大得多。

借新还旧的原因包括:

  1. 期限不匹配。原贷款期限或还款方式设定不合理,造成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通过借新还旧将贷款期限调整至与借款人的生产周期、经营周期或现金流量相符后,借款人就能够偿还贷款;借新还旧往往也是因为部分借款人“短贷长用”,以短期贷款名义申请了贷款投入了长期项目,然后倒逼银行为其办理“借新还旧”贷款。
  2. 产品置换。客户用低利率贷款替换高利率贷款,银行用抵押贷款置换信用贷款等。
  3. 保全资产。这主要是为了完善抵押、质押和保证手续,或者中断诉讼时效。
  4. 掩盖不良。当然这种方式是严格禁止的,特别是没有结清利息的情况下通过借新还旧来以贷收息,虚增了当期利润,虚增了业绩和薪酬。实务中,这些情况往往很难区分,从事后来看,借款人彻底破产了,银行错失了最佳收贷时机,当初((历任信贷人员)的所有借新还旧都可以理解为掩盖不良;而随着经济回暖,借款人经营好转了,没有形成风险,又可以理解为期限匹配或者保全资产。

5.4.6. 逾期处理

客户逾期了,这是个重要信号。客户也是非常理性的,但凡能筹措出资金,是不会逾期引起逾期记录的,要小心所谓的“技术性违约”,凡是逾期就是疑点。

5.4.7. 常规催收

“督促归还”,也就是催收,手段包括短信、电话、邮件、信函、实地等。一般是先非现场后现场,先礼后兵。催收工作的重点就是找到人,找人主要是通过电话、户籍地址、快递地址、互联网(论坛、社工库)、公安等方式。在查找的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要区分不同的情况,逾期金额较小、期限较短的,要注意替客户保密。在联系客户的备用联系人时,按照社会资本圈由近及远,避免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信誉损失,因为一旦引起其他债权人注意,反而会降低客户通过再融资来还贷的可能性。银行工作人员要确定客户是否涉嫌贷款诈骗,如申请材料虚假、金额巨大,可考虑报案。但是报案是双刃剑,刑事案件程序漫长,影响最终受偿的可能性,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如果发现银行工作人员存在犯罪(如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很容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引起担保人“脱保”。银行工作人员要判断客户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没有还款能力的,就不必投入过多精力。有钱不还的,要协商、谈判,要让客户清楚后果,如复利、罚息、不良征信、社会信誉损失、家庭受到影响、工作受影响

等,找准其弱点,进而采取后续手段。对于持“凭自己本事借的钱,

催收通知书是银行向借款人要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每次对方签收催收通知书都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债务人和保证人既不还款又不签收通知书的,要通过公证送达、新闻媒体公告催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常用)或起诉(起诉后又撤诉)来中断诉讼时效。公证送达,如公证员随当事人共同到邮局办理邮寄手续。

实务中,代签、无见证的留置送达比较常见,甚至贷款发放前批量打印催收通知书让借款人一次性签字备用,逾期了再补日期,其实这些方式都有严重的瑕疵。丧失诉讼时效的,银行也要尽量通过与借款人达成还款协议或会议纪要、诱使对方出具承诺书或提交还款计划等方式重新恢复诉讼时效。要注意的是,主债权超诉讼时效,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并不一定约束保证人。

5.4.8. 清收调查

难度比较大的逾期贷款,通常移交给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专业的清收。

  1. 一方面对信贷档案进行梳理山,查漏补缺,为诉讼准备证据,同时挖掘出客户的财产信息,如企业年检报告中的银行账号,审计报告中的应收账款、对外投资等;
  2. 另一方面对客户现状进行外调查,做出整体判断。关于清收调查,有很多思路,通常都需要找到人,找到财产。这个阶段的工作比贷前难度大得多,客户不一定配合,很多资料拿不到,需要明察暗访,有时候需要通过其经销商、供应商、承包商、竞争对手、前员工了解,还要向相关部门(工商、房产、土地、专利、商标、银行)查询其财产。有时候还需要借助专业律师进行调查,必要的时候只能通过司法机关介入,采取搜查、司法审计等手段进行查找。

5.4.9. 清收方案

清收调查的同时,银行就要根据调查情况研究贷款清收方案,常见的方案包括贷款重组、担保代偿、以物抵债、债权转让、司法清收

贷款重组:从银行的实践看,化解不良贷款使用最多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不良贷款重组。债务重组的核心定义就是债权人有让步,债务人有重组收益。常见的重组方式包括:延长到期期限、变更担保、变更借款主体、新增封闭贷款等。实践中,用得最多的是展期、借新还旧。

有保证担保的,借款人逾期了或者严重违约,银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法定是半年内),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在债务完全清偿前,都需要持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如果保证人拒绝承认或承担保证责任,有能力清偿但是拒不代偿或开始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保证人对其他人有重大违约行为、被他人起诉而足以损害银行债权时,银行应当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对保证人采取财产保全。

有抵质押物的,银行可以与担保人协议处置抵质押物,处置方式包括折价、拍卖、变价。折价,即将抵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以抵偿债务;拍卖是交有关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在法院监督下竞价出售;变卖就是通过简易程序直接转让给第三人。处置价款,先要支付处置费用,然后清偿债务人欠银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剩余部分退担保人,不足的继续向债务人追偿。有时候还可以采取抵押物“在押转让”,即经各方协商同意,将抵押物转给买家,买家代为偿还贷款后再解押抵押物。

以物抵债:除了上面提到的协商抵债,还有的是经过法院裁决,用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实物资产来抵偿贷款本息。以物抵债,往往是资产难以拍卖变卖,被迫为之,这也是迅速化解不良贷款的一个重要途径。

委托域转让:自主清收耗时耗力,这时候银行可以考虑委外清收,把不良贷款的催收业务外包给一些第三方清收公司,这些公司通常与公检法等强力部门有联系。委外清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自身压力,加快了清收回款的速度,但也有一定的风险,如客户信息泄漏、暴力清收、灰色利益链等,给委托银行带来诉讼以及声誉损失。委托代理都有道德风险,受托人往往先把自己的利益(代理费)清收回来,容易清收的部分先拿掉(留置),抵偿清收费用和佣金提成,把硬骨头还是留给了银行。一笔贷款,原本可清收的利益就不多,第三方将好收的拿掉一块,银行的损失就更大了。

司法清收:这里的司法清收主要是民事清收。民事手段包括普通诉讼、申请支付令、实现担保物权、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等,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普通民事诉讼与强制执行。

诉讼流程主要流程:立案、财产保全、法院审判、强制执行。

博文参考

《理解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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