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 定义术语
(a) 《美国法典》第15卷第7201页
除非本法案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在本法案中,应适用以下定义:
(1) 适当的州监管机构(Appropriate St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适当的州监管机构”一词是指负责在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其相关人员有管辖权的州或多个州内对会计实务进行许可或其他监管的州机构或其他机构。
(2) 审计 (Audit)
“审计”一词是指独立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董事会或委员会的规则(或在根据第103条通过董事会适用规则之前,根据当时适用的普遍接受的审计和相关标准)对任何发行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以便对这些报表发表意见。
(3) 审计委员会 (Audit Committee)
“审计委员会”一词是指:
(A) 发行人董事会为监督发行人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审计而设立的委员会(或同等机构);以及
(B) 如果发行人不存在此类委员会,则指发行人的整个董事会。
(4) 审计报告 (Audit Report)
“审计报告”一词是指以下文件或其他记录:
(A) 在为发行人遵守证券法要求而进行的审计后编制的;以及
(B) 其中,会计师事务所:
(i) 阐述该公司对财务报表、报告或其他文件的意见;或
(ii)声称无法表达此类意见。
(5) 董事会 (Board)
“董事会”一词是指根据第101条成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6) 委员会 (Commission)
“委员会”一词是指证券交易委员会。
(7) 发行人 (Issurer)
“发行人”一词是指发行人(如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节(15 U.S.C.78c)所定义),其证券已根据该法案第12节(15 U.S.78l)登记,或根据第15(d)节(15 USC 78o(d))要求提交报告,或根据1933年《证券法》(15 U.S.C.77a及以下)提交或已提交尚未生效的登记声明,且尚未撤回。
(8) 非审计服务 (Non-audit services)
“非审计服务”一词是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向发行人提供的任何专业服务,但不包括与审计或审查发行人财务报表有关的服务。
(9) 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联的人(Persons Associated with a Public Accounting Firm):
(A) 一般来说 (In General)
术语“与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或与“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联的人”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关联人”(或“注册公共会计事务所”)是指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或任何其他独立承包商或实体的任何个人所有人、合伙人、股东、负责人、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雇员,在编制或发布任何审计报告时:
(i) 分享该公司的利润或从该公司获得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或
(ii)作为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代表该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该事务所的任何活动。
(B) 豁免机关(Exemption Authority)
董事会可通过规则豁免仅从事部长级任务的人员,使其不受第(A)项定义的约束,前提是董事会确定任何此类豁免符合本法案的目的、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
(C) 调查和执法机构 (Investigation and Enforcement Authority)
就第3(c)、101(c)和107(c)条以及据此发布的董事会和委员会规则而言,除这些规则明确排除的情况外,第(A)项中定义的术语应包括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联、寻求成为关联或以前有关联的任何子公司,但以下情况除外:
(i) 根据第105(b)条对该人进行调查的权力仅适用于该人在与注册公共计票公司有联系或试图与该公司有联系时的任何行为或做法,或不作为;以及
(ii)根据第105(c)(1)条对该人提起纪律处分程序或根据第105
(I) 当该人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联或试图与之建立关联时发生的行为;或
(II) 第105(b)(3)条所述的不合作,涉及委员会调查中要求提供与该人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联或试图与之建立关联的期间有关的证词、文件或其他信息。
(10) 专业标准 (Professional Standards)
术语“专业标准”是指:
(A) 会计原则包括:
(i) 由标准制定机构- 经本法案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19(b)条所述,或委员会根据该法案第19(a)条(《美国法典》第15卷第17a(S)条)或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b)节(《美国法案》第15编第78a(m)条)规定;以及
(ii)与特定发行人的审计报告有关,或在特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中处理;和
(B) 审计标准、认证业务标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道德和能力标准以及董事会或委员会确定的独立性标准(包括实施第二篇的规则):
(i) 与为发行人编制或发布审计报告有关;以及
(ii)由委员会根据第103(a)条设立或通过,或作为委员会规则颁布。
(11) 会计师事务所 (Public Accounting Firms)
“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一词是指:
(A) 从事公共会计实务或编制或出具审计报告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团体、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法人实体;以及
(B) 在董事会规则指定的范围内,第(A)项所述任何实体的任何关联人。
(12)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Registered Public Accounting Firm)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一词是指根据本法案在董事会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13) 董事会规则 (Rules of the Board)
“董事会规则”一词是指董事会的章程和规则(根据第107条提交给委员会,并由委员会批准、修改或修订),以及委员会根据规则可能认为是董事会规则的董事会规定的政策、做法和解释,这是出于公共利益或保护投资者的需要或适当的。
(14) 证券 (Security)
“证券”一词的含义与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节(《美国法典》第15编第78c(a)条)中的含义相同。
(15) 证券法 (Security Board)
“证券法”一词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47)条(《美国法典》第15编第78c(a)条(47)款)中提及的法律规定,根据2022年12月29日颁布的第117-328号总统令修订
(16) 州 (State)
“州”一词是指美国的任何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维尔京群岛或美国的任何其他领土或属地。
(17) 外国审计监督机构 (Foreign Auditor Oversight Authority)
“外国审计师监督机构”一词是指外国政府授权对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或以其他方式管理或执行与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有关的法律的任何政府机构或其他实体。
(b) 一致性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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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交易法》奠定证券法律体系的基石
1934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一部对证券交易行为具有深远影响的法律——《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这部法律不仅成为美国证券法律体系的奠基石之一,而且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成为许多国家证券法的蓝本。
2、立法背景
《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颁布背景与1929年至1933年的金融危机密切相关。这场危机直接源于证券投机行为,导致市场崩溃,投资者损失惨重。为了应对这场危机,美国政府迫切需要一部法律来规范证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
1) 股市崩盘引发批评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咆哮的20年代”,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经济繁荣,在此期间,繁荣、消费主义、生产过剩和债务增加。为了致富,人们投资股市,经常在没有联邦监管的情况下,冒着巨大的风险保证金购买股票。但在1929年10月29日,即“黑色星期二”,股市暴跌,公众信心也随之崩溃,投资者和银行在短短一天内损失了数十亿美元。股市崩盘导致近5000家银行倒闭,导致破产、失业率飙升、减薪和无家可归,引发了大萧条。
2) 1929年股市崩盘
为了帮助确定大萧条的原因并防止未来股市崩盘,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于1932年举行了听证会,称为佩科拉听证会,以该委员会的首席律师费迪南德·佩科拉的名字命名。听证会认定,众多金融机构误导投资者,行为不负责任,参与了广泛的内幕交易。
3)1933年证券法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成立之前,所谓的《蓝天法》已在州一级制定,以帮助规范证券销售和防止欺诈;然而,它们大多无效。佩科拉听证会后,国会通过了1933年的《证券法》,该法要求在美国对大多数证券销售进行登记。《证券法》旨在帮助防止证券欺诈,并规定投资者必须收到有关待售公共证券的真实财务数据。它还赋予了联邦贸易委员会阻止证券销售的权力。
4)《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佩科拉听证会还导致1933年6月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案通过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开,帮助恢复了经济和公众信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创建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监督银行、保护消费者的银行存款和管理消费者投诉。
在经济低迷的背景下,胡佛总统的自由放任主义思想未能有效应对危机,而罗斯福总统上台后推行的新政则采用了政府干预主义手段,试图通过立法来恢复市场信心。在这样的政治和思想背景下,《1934年证券交易法》应运而生。
3、主要内容
《1934年证券交易法》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
1)界定非法行为:该法律对证券发行中多种侵害投资者权益和非法操纵市场行为进行界定,为打击这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注册要求:要求交易所、经纪人、证券经销商及在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必须注册,以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监管的有效性。
3)信息披露:要求所有相关机构必须对经营和财务信息进行充分披露,使投资者能够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
4)股东权利:要求公司的所有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选举自己的董事,从而加强公司治理结构。
此外,该法律还赋予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交易所、从业机构及上市公司的监管权,并强制相关机构和个人严格执行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
4、影响与意义
《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实施对美国证券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加强了市场监管,提高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护了投资者权益,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该法律还促进了美国证券法律体系的完善。与1933年的《证券法》一起,它们共同构成了美国以制定法为主的证券法律体系。此后,美国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证券法律,如《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等,进一步丰富了证券法律体系的内容。
在全球范围内,《1934年证券交易法》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许多国家在制定自己的证券法时,都借鉴了美国的经验和做法。这使得美国的证券法律体系成为许多国家证券法的蓝本,推动了全球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它不仅规范了证券交易行为,保护了投资者权益,而且促进了美国证券法律体系的完善,对全球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当今世界,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美国的证券法律体系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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