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编码:
作品申报书
作品名称: 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的新探索
学校全称: 华南农业大学
申报者姓名
(集体名称):钟驰名 罗树锋 何小桐 陈志刚
类别: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
√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
□科技发明制作A类
□科技发明制作B类
说 明
1.申报者应在认真阅读此说明各项内容后按要求详细填写。
2.申报者在填写申报作品情况时只需根据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填写A1或A2表,根据作品类别(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分别填写B1、B2或B3表。所有申报者可根据情况填写C表。
3.表内项目填写时一律用钢笔或打印,字迹要端正、清楚,此申报书可复制。
4.序号、编码由第十一届“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组委会填写。
5.学术论文、社会调查报告及所附的有关材料必须是中文(若是外文,请附中文本),请以4号楷体打印在A4纸上(文章版面尺寸14.5×22cm),附于申报书后,论文不超8000字,调查报告不超15000字。
6.作品申报书须按要求由各校竞赛组织协调机构统一寄送。
7.其他参赛事宜请向本校竞赛组织协调机构咨询。
A2申报者情况(集体项目)
说明:1.必须由申报者本人按要求填写;2.申报者代表必须是作者中学历最高者,其余作者按学历高低排列;3.本表中的学籍管理部门签章视为申报者情况的确认。
申报者代表情况 | 姓名 | 钟驰名 | 性别 | 男 | 出生年月 | 1988-8-1 | |||||
学校 | 华南农业大学 | 系别、专业、年级 | 法学系法学专业2007级本科生 | ||||||||
学历 | 本科 | 学制 | 4 | 入学时间 | 2007-9-5 | ||||||
作品名称 | 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的新探索 | ||||||||||
毕业论文题目 | 现实主义法学研究——兼论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建议 | ||||||||||
通讯地址 | 华南农业大学启林北51栋311 | 邮政编码 | 515041 | ||||||||
办公电话 | 13560219669 | ||||||||||
常住地 通讯地址 | 华南农业大学启林北51栋311 | 邮政编码 | 515041 | ||||||||
住宅电话 | 13560219669 | ||||||||||
其他作者情况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所在单位 | ||||||
罗树锋 | 男 | 22 | 本科 |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 |||||||
何小桐 | 男 | 21 | 本科 |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 |||||||
陈志刚 | 男 | 21 | 本科 |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 |||||||
资格认定 |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意见 | 以上作者是否为2011年7月1日前正式注册在校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非在职的高等学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是□否 (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
院、系负责人 或导师意见 | 本作品是否为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 □是□否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B2.申报作品情况
(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
说明:1.必须由申报者本人填写;
2.本部分中的管理部门签章视为对申报者所填内容的确认。
作品全称 | 《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的新探索》 |
作品所属 领 域 | (D)A哲学 B经济 C社会 D法律 E教育 F管理 |
作品撰写的目的和基本思路 | 撰写目的:本作品通过对现行流动商贩管理模式——即城管主导下的禁”、“逐”、“一刀切”式管理的反思,以及对学术界研究此问题的视角、方法的检讨,目的在于说明:现行流动商贩的管理模式并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学术界对此问题也未能提出有效的理论贡献;我们需要对流动商贩管理模式进行大胆的理论创新和制度构建,即赋予流动商贩以合法的商主体地位,构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其他政府部门协调共管、辅之以流动商贩自治管理和公众管理,多元主体利益得到尊重的管理模式。 基本思路:本作品遵循“反思——问题澄清与理论分析——制度构建”的思路开展作品的撰写。“反思部分”主要是对现行流动商贩管理模式进行分析与批判,从而为“制度构建”部分做铺垫;“问题澄清与理论预设”部分主要对构建新型管理模式所需面对的一些现实问题、理论问题进行阐述和澄清,为“制度构建”打下理论基础;“制度构建”部分是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详细地、系统地构建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 |
作品的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 1、本作品是第一篇从商法的角度出发,尝试赋予流动商贩合法的商主体地位,构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其他多元主体协调共管的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的文章。通过扎实的文献研究我们得知,目前学术界对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的研究不少,但多数研究成果只注意到了“流动商贩——城管”的矛盾,却忽略了其他矛盾;多数研究成果简单地认为通过完善城管的执法便可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却少有人意识到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其他政府部门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多数研究成果只是从行政法角度宏观地提出改革意见,却没有人尝试从商法的角度为流动商贩合法化提出可操作的方案。基于以上的文献研究,本作品大胆突破传统学术界的研究思路,是研究流动商贩管理问题的重大理论突破。 2、本作品在构建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方面,充分借鉴了文化背景相似的国家及地区的成熟经验,同时又根据我国现实国情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创新。本作品主要借鉴了新加坡、香港、台湾管理流动商贩的经验,因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文化、风俗与中国相似,都曾经遇到过流动商贩这一城市顽疾;而它们为了应对这一问题而实施的流动商贩管理模式已得到了实践的检验,值得我们借鉴。同时,本作品并非完全地照搬照抄他们的管理模式,而是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在管理模式的准入机制、管理机制、退出机制的构建中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创新,使之更具有中国的本土化特征,也更富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3、本作品构建的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系统、详细,可操作性强,正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可。为了构建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我们首先确立了构建的三大基本原则和基本思路,在基本原则和思路的指导下,开展了具体制度构建,起草了操作性强的《x市小贩管理办法》立法建议稿,对具体实践有很大的指导作用;而且作品提出的建议得到了绝大多数流动商贩的支持和某些管理部门的肯定评价。广州市白云区、荔湾区已经开始试点设置小贩中心,引导流动商贩合法化,这与本作品的核心内容一致,但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对这种合法化措施不仅有准入机制的探讨,还有日常管理机制以及退出机制的阐述,将使流动商贩这一管理问题得到系统化的解决。 4、本作品的数据、资料来源于充分的实证调研。为了深刻理解流动商贩这一社会现象以及现行的管理模式,我们运用观察、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收集了第一手资料。譬如,通过和流动商贩、城管执法人员进行访谈,我们了解了他们对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的看法以及改进的建议等等;通过问卷的形式,我们了解了消费者对流动商贩以及现行管理模式的看法等等。这一切都构成了我们研究的基础,是本作品的扎实的资料来源。 |
作品的实际应用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 作品的实际应用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本作品尝试构建的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系统、详细、具有可操作性,可以为管理流动商贩提供指导,带来以下价值和意义: 1、对社会来说,有利于缓解流动商贩与城管的矛盾,有利构建和谐社会; 2、对流动商贩来说,赋予他们合法的商主体地位,符合他们自身的意愿。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经营积极性;同时通过法律规定他们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促进流动商贩的自治。 3、对消费者来说,由于有了政府的指导与管理,流动商贩的商品的质量、卫生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也维护了市容市貌; 4、对固定商户来说,由于流动商贩被合理的指导与管理,这将有利于引导固定商户与流动商贩有序的进行竞争。 5、对城管、工商等政府部门来说,将有效降低执法成本,同时也缓解了其与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维护了执法人员的形象。 |
作 品 摘 要 | 流动商贩的存在,一直是困扰中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顽疾,而问题恰好出在现行的流动商贩管理模式上。我国现行流动商贩管理体制存管理思路简单化、管理成本高、管理手段“一刀切”、社会认同度不高等问题,而关键是现行管理模式只意识到“流动商贩——城管”这一对矛盾,却忽略了这一社会问题背后的诸多矛盾冲突;忽略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应发挥的主导作用。因此,现行管理模式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新型管理模式的构建已势在必行。 基于以上的分析,构建新型管理模式应遵循优惠对待原则、多元化原则和动态原则,赋予流动商贩以合法的商主体地位,确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其他政府部门协调共管,辅之以流动商贩自治管理和公众管理,多元主体利益得到尊重的共赢管理模式。 遵循以上思路,本文从“准入机制——管理机制——退出机制”三大方面,对流动商贩管理新型模式进行了系统的、详细的构建。准入机制方面,主要阐述了流动商贩准入的实质要件、程序要件等问题;管理机制方面,主要阐述小贩摆摊区的设置、日常管理、小贩“流动”的管理等问题;退出机制方面,主要阐述了小贩牌照的失效以及撤销等问题。最后作品草拟了《x市小贩管理办法》立法建议稿作为作品的附件,更直观地体现该管理模式的运作。 |
作品在何时、何地、何种机构举行的会议或报刊上发表登载、所获奖励及评定结果 | 本作品于2011年3月荣获华南农业大学“丁颖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 |
请提供对于理解、审查、评价所申报作品,具有参考价值的现有对比数据及作品中资料来源的检索目录 | 检索目录: 1、在CNKI中键入“流动商贩”,所得搜索结果为目录一; 2、在CNKI中键入“城管”,所得搜索结果为目录二; 3、在CNKI中键入“小商人”,所得搜索结果为目录三。 主要参考文献: [1]马怀德、王柱国.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6):59-63 [2] 石磊、陈伟、谢剑波.六位一体: 流动商贩治理的公共服务模式探究[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 2010(4):16-17 [3] 张国平.城市流动摊贩管理难的成因与治理对策[J].江苏商论 2008(3):21 [4]赵万一、叶艳.论商主体的存在价值以其法律规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6) [5]郝斌.论和谐社会中的小商人法律地位[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1):46-48 |
调查方式 | √走访 √问卷 √现场采访 √个别交谈 √书报刊物 |
主要调查单位及调查数量 | 广州(市) 天河(区) 五山(街)流动商贩 (调查单位) 22 人次 广州(市) 天河(区) 石牌(街)流动商贩 (调查单位) 5 人次 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城管局(调查单位) 2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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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签章 |
年 月 日 |
C.当前国内外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从宏观上来说,对流动商贩这一社会问题,国内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不少。学者们都试图从问题产生的原因出发,就如何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提出建议。但目前研究成果同质化严重,多数只是行政法角度出发,研究“流动商贩——城管”这一对矛盾,而忽视了流动商贩与其他社会主体的矛盾。而且多数研究成果只是从宏观上提出改革意见,却从未提出一个可操作性的管理模式。 在这样的研究思路下,有相当多的研究成果将流动商贩与城管的矛盾冲突简单地归咎于城管自身的问题。譬如,有学者认为是执法人员管理思维陷入了误区,因此需要改变,树立尊重流动商贩生存权、“以人文本”的执法观念等等。其中以《浅论流动商贩管理理念的更新》、《和谐城管执法的伦理维度》这两篇文章为典型代表。就这两篇文章而言,将流动商贩问题简单地归咎于城管执法理念的落后,试图通过改变执法观点来缓解这一社会矛盾,过于理想。也有学者从行政法角度来探讨完善现行的城管制度。其中以《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一文为典型代表。本文是著名法学家马怀德教授主持的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北京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的最终研究成果。其成果规格之高,资料之翔实,内容之全面,论证之严密,极具学术水平和代表性。文章指出,北京市城管存在的问题有:执法依据不足;职能范围不清;执法机构存在缺陷,监督机制不健全。而建议是:重新厘定城管执法的目的;促进城管工作的法治化;分区经营分类管理、全面理顺职能关系;完善执法机构设置;完善执法手段;健全城管执法的监督机制。有鉴于此,若继续以行政法的角度研究流动商贩的管理模式,则很难做出创新和突破。综上,这些从城管角度或者说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探讨,无非是行政执法者、执法权等问题的重复,很难再有重大的理论突破了。 比较而言,对流动商贩研究的文章要比对城管研究的文章少很多,这一点可以从CNKI的检索中明显的看出。而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流动商贩合法化”这一近几年才提及的新概念。譬如,《城市流动摊贩管理难的成因与治理对策》一文认为要在法律层面通过修订原有法律或者制定新的法律, 赋予流动摊贩合法地位;《关于解决城管与小商贩之间矛盾冲突的思考》一文认为要对某些流动商贩进行保护,在城市某些场所开放合法经营场所等。尽管这些研究成果提到了“流动商贩合法化”,但是通常只是在文章的“建议”那一部分中提及,没有系统地提出有操作性的管理方案,也没有明确从商法的角度做出理论上的努力,即如何通过工商登记使流动商贩合法化,如何因地制宜地开展流动商贩的管理;很少研究成果系统地阐述如何构建长效的管理机制。因此,从流动商贩的角度研究该问题仍是一个比较新颖的视角,有较大的理论突破空间。 以上两部分的研究成果都只局限于“流动商贩——城管”这一矛盾,忽略了其他各矛盾的存在,提出的建议也就忽略了其他主体,比如正规商户、社区、消费者等的利益诉求,也忽视了它们对流动商贩的治理可能发挥的作用。这不得不说是该研究视角不可避免的天生缺陷。 当然也有极少数研究成果注意到了这一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六位一体: 流动商贩治理的公共服务模式探究》提出了以政府、城管为主导, 以社区为依托, 以商贩行业协会为主体, 个人为参与的,六位一体的有别于传统管理体制的流动商贩管理模式。这种观点十分新颖,跳出了“流动商贩——城管”单一矛盾的研究路径。但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数量来看,明确提出多主体协调共管思路的只有这篇文章,并且从内容来看,其建议的新管理体制仍然以城管为主导,而本作品将在“对现行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的反思”论证:城管部门事实上只是管理流动商贩的“末梢神经”,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若以城管为管理模式的主导,是不是有本末倒置的嫌疑,而且实践中会不会再次退回到“流动商贩——城管”的二元对立,这都是我们需要去斟酌的。 综上,基于对流动商贩问题研究成果的反思,本作品将不再局限于“流动商贩——城管”这一对矛盾的研究,而是要扩大视野,兼顾多对矛盾,以商法为视角,在流动商贩合法化的问题上先作出理论突破,进而构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的,多主体协调共管,并兼顾多方诉求的的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最后提出具体、可操作性强的立法建议稿。 |
D.推荐者情况及对作品的说明
说明:1.由推荐者本人填写;2.推荐者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是与申报作品相同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或专业技术人员(教研组集体推荐亦可);3.推荐者填写此部分,即视为同意推荐;4.推荐者所在单位签章仅被视为对推荐者身份的确认。
推荐者情况 | 姓 名 | 徐芳 | 性别 | 女 | 年龄 | 39 | 职称 | 副教授、硕导 | ||
工作单位 |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 |||||||||
通讯地址 |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 邮政编码 | 510642 | |||||||
单位电话 | 020-85280251 | 住宅电话 | 15917433329 | |||||||
推荐者所在 单位签章 | 推荐者情况属实。 (签章) 2011年3月21日 | |||||||||
请对申报者申报情况 的真实性作出阐述 | 该作品由钟驰名、罗树锋、何小桐、陈志刚独立完成,申报者个人情况、作品调研情况以及作品文献综述属实,作品内容系原创,无抄袭。 | |||||||||
请对作品的意义、技术水平、适用范围及推广前景作出您的评价 | 近年来,流动商贩与城管等部门的冲突日渐尖锐,凸显现行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的落后。如何构建一种新型的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缓解相关矛盾并促进社会的和谐,这方面的研究显得非常必要。 该作品以此社会热点为题,跳出“流动商贩——城管”单一矛盾的研究路径,首次从商法角度,尝试赋予流动商贩合法的商主体地位,系统构建了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其他多元主体协调共管、多元利益共赢的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该作品不仅研究思路富有创新,而且研究成果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为缓解流动商贩这一城市顽疾提供了极富建设性的意见;提交的《x市小贩管理办法》立法建议稿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可为流动商贩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直接的参考,对小贩的合法经营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该作品自从2010年6月被确定为校级“挑战杯培育项目”以来,钟驰名等课题组成员多次深入广州流动商贩聚集的地方开展实证调研,取得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扎实、严谨地文献研究,论文也经过多次酝酿和修改,现已达到较高水平。作为他们的指导老师,我特推荐此作品参加第十一届“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 |||||||||
其它说明 | 徐芳,副教授,人文与法学学院法律系青年教师骨干,广东省“十百千工程”校级优秀人才培养对象。研究领域:商法、国际经济法 | |||||||||
推荐者情况 | 姓 名 | 张玉 | 性别 | 女 | 年龄 | 40 | 职称 | 教授 硕导 | ||
工作单位 | 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
通讯地址 | 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邮政编码 | 510642 | |||||||
单位电话 | 020-85283291 | 住宅电话 | 13662548570 | |||||||
推荐者所在 单位签章 | 推荐者情况属实。 (签章) 年 月 日 | |||||||||
请对申报者申报情况 的真实性作出阐述 | 该作品所提交的申报书、论文、附件均由课题组成员独立完成,无学术造假行为。 | |||||||||
请对作品的意义、技术水平、适用范围及推广前景作出您的评价 | 众所周知,现行以城管为主导的流动商贩管理模式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因此,探索一种能缓解城管与流动商贩的矛盾、实现多元主体共赢的管理新模式所带来的影响将是广泛的,其社会价值也无法估量。从该作品中,我看到了一群青年才俊在这方面做出的努力。他们扎实开展调研,揭示了流动商贩现行管理模式的根本弊病,并大胆地提出了一种以工商管理部门为主导、其他多元主体协调共管、多元利益共赢的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作品内容丰富,视角独特,尤其是起草的《x市小贩管理办法》立法建议稿体系清晰、逻辑严密,构建了新型管理模式运行中的每个细节,可谓用心良苦。该作品所提出的建议能在实践中得到直接运用,是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的一次有益尝试。 为此,作为公共管理学院的老师,我特别推荐该作品参加第十一届“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而且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考虑作品提出的有价值的意见,为构建幸福、和谐城市而努力。 | |||||||||
其它说明 | 张玉,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南开大学政治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后,香港中文大学高级访问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学科带头人,广东省“十百千工程”省级优秀人才培养对象。 | |||||||||
学校组织协调机构确认并盖章 | (团委代章) 年 月 日 | |||||||||
校主管领导或校主管部门确认盖章 | 年 月 日 | |||||||||
E.大赛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资格和形式审查意见
组委会秘书处资格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
组委会秘书处形式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
组委会秘书处审查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F.参赛作品打印处
作品目录
引言……………………………………………………………………..14
一、对现行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的反思…………………………..….…14
(一)管理思路简单化……………………………………………….…….….15
(二)管理手段一刀切……………………………………………….………..15
(三)管理成本高而收效甚微…………………………………………….…..16
(四)管理认可程度不高……………………………………………………....16
二、构建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的思路………….…………………..16
(一)赋予流动商贩合法的法律地位………………………………………...17
(二)明确流动商贩的主导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9
(三)引入流动商贩自治管理和公众管理制度………………………….…...19
(四)尊重多元主体合理的诉求……………….………………………….….19
三、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的具体构建………………………………20
(一)准入机制………………………………………………………………...20
(二)管理机制…………………………………………………………….…..21
(三)退出机制………………………………………………………………...22
注释..………………………………………...………………………….23
参考文献 ………………………………………………………………23
附件1...…………………………………………………………………24
附件2………………………………………………………………...…27
附件3…………………………………………………………………...29
附件4………………………………………………………………….. 35
附件5…………………………………………………………………...36
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的新探索
钟驰名 罗树锋 何小桐 陈志刚
摘 要:流动商贩问题已经成为城市的顽疾,它的出现有着多层次的深刻的社会原因。但目前我国现行流动商贩管理体制存在管理思路简单化、管理成本高、管理手段“一刀切”、社会认同度不高等诸多问题。有鉴于此,本课题组在大量的实证调研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构建流动商贩新型管理模式的思路:从商法的角度,尝试赋予流动商贩 “小商人”的法律地位,引导他们持照合法化经营;并以调和“流动商贩——管理部门”、“流动商贩——正规商户”、“流动商贩——社区(包括消费者)”等多对矛盾为目标,构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的,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多方协调共管的,并辅之以自治和公众管理的长效管理新型模式。遵循以上思路,本课题组还从“准入机制——管理机制——退出机制”三大方面,对流动商贩管理新型模式进行了系统化、动态化的具体构建。
关键词:流动商贩 新型管理模式 “小商人” 准入机制 管理机制 退出机制
引 言
流动商贩,俗称“走鬼”,又名小商贩,是指无固定营业场所,无正规营业牌照,以从事各种商品买卖或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流动商贩这一社会群体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它是我国城市化的产物,更是深刻的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城市顽疾。近年来,流动商贩与城管的冲突日趋严重,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2006年“崔英杰案”更是将这一社会矛盾推到了风口浪尖。在一次次的冲突中,使城管部门“禁”、“堵”、“罚”管理模式的疲于应对。面对如此严重的社会矛盾,学术界并不“给力”,虽有不少学者尝试对这一城市顽疾开出药方。但是他们仅仅将研究的视角集中在对城管身上,却忽视了对整个管理模式的检讨;他们乐于提出宏观的改革意见,却从未提出一个可操作的新型管理模式。(详见申报书文献综述)
归根结底,是城管部门、学术界始终只是看到一对矛盾,即“流动商贩——城管”的矛盾,试图通过化解这一矛盾来解决问题。但是,流动商贩社会问题真的只是一对矛盾吗?流动商贩对正规商户的冲击应该如何解决?流动商贩对社区(包括消费者)的影响又该如何消除?流动商贩是否可以通过工商登记合法化?这些都是未尽解答又亟待阐释的疑问。
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本课题组认为,流动商贩社会问题的存在,并非只是“流动商贩——城管”这一对矛盾,更存在着“流动商贩——正规商户”、“流动商贩——社区”、“流动商贩——工商等其他管理部门”等多对矛盾;这一社会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从制度的角度出发,以促进多对矛盾的化解为目标,探索新型的流动商贩管理模式。下文将在反思我国现行流动商贩管理模式及其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新型管理模式的思路和若干具体建议。
- 对现行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的反思
我国现行对流动商贩的管理模式,是以城管为主导而形成的,以日常的市容市貌、卫生、环保等检查、巡逻、驱赶、处罚为主要任务的管理模式。具体来说,每个街道都设有城管执法队,他们每天会在所属的辖区内,特别是在流动商贩容易聚集的地方巡逻。在这个时候,流动商贩往往“按兵不动”,或者前往城管没有巡逻的地方摆摊。而一旦城管执法人员下班或周末休息的时候,流动商贩则“倾巢而出”,开始热闹的经营。城管有时也会开展突击检查,流动商贩相互透露一句“城管来了”之后,马上四处撤离。而城管一走,流动商贩又聚集起来。若流动商贩被城管抓住,轻则口头警告,重则罚款或暂扣经营工具。现行流动商贩管理模式,就像是城管与流动商贩玩起的“猫捉老鼠”游戏。
客观地评价,该管理模式在维护市容市貌、解决流动商贩占道经营等城市管理方面还是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了解民众对该管理模式的认可程度,本课题组曾在网上发起过问卷调查,问题是: 您认为现行流动商贩管理模式有何可取之处(多选)?调查结果显示,31.75%的受调查者认为该模式维护了市容市貌;29.63%的受调查者认为该模式维护了公共秩序;28.04%的受调查者认为该模式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6.87%的受调查者认为流动商贩的存在本来就不合法,所以应该管。由此可见,现行管理模式并不是一无是处,民众也认可了它的一定效果。
但同样不能否认的是,上至政府,下至民众,都认为现行流动商贩管理模式存在更大的弊端。本课题组在网上发起的问卷调查中,设有这样的问题:您认为现行管理模式存在哪些弊端(多选)?高达65.5%的受调查者认为现行管理模式执法手段单一、暴力;64.7%的受访者认为现行管理模式激化城管与流动商贩的矛盾,影响社会和谐;38.7%的受访者认为执法成本高,但收效甚微;31.1%的受访者认为丑化了执法人员形象。结合此调查结果,本文分析现行流动商贩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如下:
- 管理思路简单化
现行管理模式简单地以流动商贩不合法为前提而展开。流动商贩摆摊通常都是为了谋生,这是宪法赋予的生存权,虽然对市容市貌造成了影响,但这都不足以认为流动商贩是不合法的。而且,现行管理模式简单的认为流动商贩这一社会问题只是“流动商贩——城管”的二元对立。因而基于这个错误的管理思路,导致了城管成为主导的流动商贩管理机关,对流动商贩一味的“禁”、“赌”、“逐”,甚至是“打”,激发了很难调和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因此,赋予流动商贩以合法的法律地位,使其不再被任意驱赶,是构建新型管理模式的根本目的。
(二)管理手段“一刀切”
这一弊端体现在:首先,管理“一刀切”体现在不分流动商贩的种类而一味加以禁止。据作者的实地观察,流动商贩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种类繁多。商品有:食物、服装、花卉、生活、学习用品等;提供的服务有:手机贴膜,设计签名、修手表等等。既然流动商贩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种类如此多样,那么对他们不加区分而加以驱赶肯定不合理的。比如像修手表、补衣裤的摊点,他们的存在能满足社区居民的需要,也不会影响环境卫生,对他们进行驱赶意义不大。
其次,管理“一刀切”体现在摆摊区域的一律禁止。城市有不同功能的分区,城市的每一条街道也有着不同的功能。比如在交通繁忙的商业中心街道,的确应该禁止流动商贩摆摊设点,否则将严重阻碍城市通行的畅通;相反,比如在社区里的空地,则可以允许蔬果摊贩、生活用等品摊贩在一定范围内经营。
最后,管理“一刀切”还体现在摆摊时间的一律禁止上。有一些摊贩并不是常年累月以流动商贩为生,而是带有明显的时间性。比如卖时令水果的摊贩,他们往往就是每年在水果成熟的时候把水果从乡下运到城市来卖。如果此时完全禁止他们买卖,他们辛勤一年的劳动成果不就付诸东流了。河北一枣农将成熟的枣子拉到北京来卖,却城管屡次驱逐,结果一气之下把枣子全都投进了河里。
因此,树立多元化的管理理念,构建多样化的管理策略,也是我们在构建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的目标之一。
(三)管理成本高而收效甚微
城管经常通过开展市容市貌专项整理,增加出勤人数,延长出勤时间,提高突击检查的频率来应对流动商贩,可谓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那么成效如何呢?客观上说,很多城市的都陷入了“加强执法——流动商贩减少——放松执法——流动商贩“死灰复燃”——再加强执法”的怪圈,无法形成管理的长效机制。以广州亚运会为例,为了保证良好的市容市貌,广州各城管执法队在各辖区内开展了针对流动商贩的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实地的观察我们发现,经过一段时间运动式、高压式的整治,流动商贩乱摆乱卖的现象明显减少,一些街巷不再因为流动商贩的聚集而拥挤,卫生情况也明显好转。但是好景不长,一旦城管执法稍有放松,流动商贩便“重出江湖”,占道经营、阻碍交通、脏乱差等问题再次凸显,先前取得的成果一下子付诸东流。
因此,提高执法的效率,形成管理流动商贩的长效机制,是我们在构建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的又一目标。
(四)管理认可程度不高
正是因为以上种种缺陷,所以社会对现行管理模式认可度不高。为了更深入了解民众对该管理模式的看法,本课题组在网上发起了问卷调查,问题是:您如何看待现在城管对流动商贩“禁”、“堵”、“逐”等管理方法?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0%的受调查者认为现行管理模式是利大于弊的,而41.74%的受调查者认为这种管理模式是弊大于利的,有34.78%的受调查者认为很难评价。由此可见,民众对现行管理模式的认可程度是不高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城管的工作一直无法得到民众支持的原因。所以,构建民众满意的流动商贩管理模式是很重要的。
综上,透过现象看本质,课题组发现现行管理模式事实上只是预设了“流动商贩——城管”这一对矛盾而展开。正如本文的引言所言,流动商贩这一社会问题实际上蕴含着多对矛盾,上述矛盾只是其中一对而已。所以现行管理模式的核心弊病是将这一复杂的社会问题简单为城管与流动商贩的对立,而看不到其他矛盾的对立,忽略其他矛盾的利益诉求。表面上,流动商贩无证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市貌,所以城管为了公共利益应该加以管理。但是,如果我们深入追问,为什么流动商贩会无照经营,为什么流动商贩要占道经营,就会发现问题并不简单。其中反映出来的应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流动商贩中的缺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赋予流动商贩以合法的经营地位,缺乏根据城市不同的功能分区设置合法的摆摊区。而这些问题恰恰是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先决问题。所以,城管充其量只是管理流动商贩的“末梢神经”,并无法发挥非常大的作用。而且由于城管的只能采取劝导、暂扣、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所以它无法发挥制度构建的作用,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难以形成管理的长效机制。
因此,构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的,兼顾多组矛盾的主体利益诉求,是我们构建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的最终目的。
二、构建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的思路
通过上文的分析和反思可知,要根本解决流动商贩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仅仅对现有管理模式进行修修补补是不足够的,应该摒除现存的城管主导管理模式,重新构建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建立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优惠对待原则。正如引言所言,流动商贩是城市化的产物,有着与其他社会群体所不具备的特殊性。他们一般是下岗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文化素质较低,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大,所以流动商贩这些特殊性决定了构建新型管理模式的时候要对他们优惠对待。降低他们合法化的准入门槛。例如在申请营业执照手续、缴费等方面要给予他们更多的便利,以鼓励他们合法化。
二是多元化管理原则。现代社会是多元化的社会,所以在公共管理上也要体现多元化。具体体现在:构建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时,要对不同的流动商贩类型给予不同对待;要根据城市的不同功能分区,有条件开放小贩摆摊区;要根据社会不同的需求,开放不同的经营时间;要协调其他矛盾,倾听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要形成多元主体协调共管的模式。
三是动态管理原则。流动商贩是一个较为不稳定的社会群体,因此对他们的管理应该是动态化的,而不是静止的。具体体现在:在引导流动商贩入场或定点经营之后,应该允许其在合法摆摊点之间进行流动;如果流动商贩成为合法的商主体之后,又发生了丧失成为该商主体的资格时情形时,应该由退出机制对流动商贩进行监管等等。
基于以上三个原则,本文认为,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的构建可依循以下思路展开:
(一)赋予流动商贩合法的法律地位
这是构建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的核心问题,下文将重点对此系统阐述。
- 流动商贩是否应该合法化?
在赋予流动商贩合法地位之前,有一个问题我们必须正视,即流动商贩真的流动吗?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会不假思索地给出肯定的回答:流动商贩肯定流动啊,如果不流动,他们就失去生命力了,他们也不能称为“流动商贩”了。给出这样的回答,主要来源于他们的生活经验和理性的分析:首先,在事实经验层面,民众经常可以观察到,流动商贩的经营场所是经常变动的,而且经常与城管“打游击战”。其次,根据理性经济人的观点,人总是要最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我们可以推论:流动商贩会在利益的驱动下,流动到可以获取最大利益的地方,而不会在一个地方长期停留。因此,由流动商贩的流动性可以推导出流动商贩的合法化、定点经营是不可能的,因为合法化、定点经营意味着由流动走向稳定,这与流动商贩的本质是相矛盾的。这样的分析,貌似理由充分,逻辑推理严密,但是通过本课题组先后多次前往流动商贩聚集的地方,采用聊天、观察等方式收集的第一手调查资料,发现现实的情况与上述结论是有出入的。
通过与流动商贩过聊天我们了解到,其实大多数流动商贩本身是不愿意经常到处“流动”的!“流动”很多时候是被迫的,无奈的,如果条件允许,他们愿意被合法化,从事稳定经营。他们向课题组道出了希望能合法经营,不愿意流动的原因:
首先,合法化有利于缓解他们与城管之间的矛盾。对流动商贩来说,缓解他们与城管之间的矛盾是他们最大的心愿。他们不愿意与城管发生矛盾,不愿意过着“猫抓老鼠”一样的担惊受怕的日子,不仅生意大受影响,而且精神上压力也很大。
其次,合法化有利于培养稳定的客源。流动商贩表示,“流动”不利于培养稳定的客源,对规模不大的流动商贩来说,“回头客”对他们来说是很重要的。因此,如果可以合法化并定点经营,经营环境将会改善,他们也可以安心经营,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以获得更大的利润。
再次,合法化有利于改善他们的经营环境。很多流动商贩表示,到处流动是一件很辛苦的事情,而且一旦遇上不好的天气,则生意会大受影响。
最后,合法化满足他们对较高社会地位的诉求。在与流动商贩的聊天中,很多流动商贩经常说,当流动商贩没有社会地位,经常被人看不起。所以他们希望被合法化,以获得一个光明正大的经营资格。
流动商贩“不流动”这一现实,课题组通过观察也得到了验证。我们发现,虽然流动商贩是流动的,经营场所不固定,但是他们总是会在某一个范围内出现,特别是那些与居民生活联系紧密的商贩,比如水果商贩、生活用品商贩,流动性会更小。这些商贩通常与居民并不陌生,居民也会经常光顾。
当然,流动商贩对合法化的问题还是有所保留。比如收费问题。他们纷纷表示,他们可以接受政府的“招安”,但是收取的费用要合理,如果费用太高超出了他们可以承受的范围,则他们即使想合法化,也有心无力。另外,政府划定的摆摊区要合理,如果摆摊区没有市场,他们也不会去。
综上,我们不能再一味的强调流动商贩的流动性而忽略他们合法化的意愿,这是我们必须澄清的一个思维误区。在流动商贩合法化的具体操作上,也应该倾听他们的意见。
- 流动商贩是否可以纳入个体工商户的范围?
在流动商贩法律地位的问题上,学术上普通认为,与之性质最相近的就是个体工商户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从以上的规定确实可以看出,在外部形态上,流动商贩与个体工商户具有相似性,而且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可以说,国家一直希望鼓励流动商贩通过工商登记而成为合法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的说法,我国在23年前已经推出了流动商贩合法化法律,这部法律就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但是23年过去了,为什么鲜有流动商贩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呢?本文认为原因主要以下几点:
首先,个体工商户税费高。流动商贩一旦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就意味着要交税费。2006 年发布的《民营经济蓝皮书》认为,个体工商户创业成本过高,税费负担沉重。[2]上文已经说明,流动商贩最担心的就是合法化的成本太高。而从现实来看,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的相关税收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等等,可谓种类繁多,即使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办法》,税收不菲而且程序也十分烦琐。
其次,个体工商户限制多。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由于流动商贩经营规模小,不像某些个体工商户那样拥有良好的经营设施、稳定的经营环境,所以要求他们事事登记,事事向工商行政管理汇报,是非常困难的。
说到底,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流动商贩与个体工商户有相似之处,但是当初设计个体工商户这个制度的时候,个体工商户就被设想为具有特定字号、稳定的营业门店、聘请若干帮手或学徒等特征的准组织体,而流动商贩其实与这些条件是相差甚远的。所以要将流动商贩纳入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十分牵强。
- 流动商贩应被赋予何种法律地位?
既然流动商贩合法化成为个体工商户存在理论与实践的困难。那么,流动商贩准确的法律地位定位应该是什么呢?本文认为可以尝试从商法角度赋予流动商贩“小商人”的地位,在本课题组提交的《x市小贩管理办法》(立法建议稿)中,我们称之为“小贩”。我国目前并无“小商人”的法律概念,“小商人”主要是外国商法的概念,按照这些国家商法的规定,小商人所从事的主要是农牧业、服务业、手工业和零售业;小商人的营业规模通常比较小,低于商业登记中关于企业组织注册资金或营业条件的标准,在商业登记上仅仅适用特殊灵活的登记规定。[3]作者主张将流动商贩赋予“小商人”的法律,是基于以下的理由:
首先,“小商人”的表现形式与流动商贩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就外国的“小商人”概念来看,其经营的范围、规模与流动商贩非常相似。相较于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小商人”显然更适合流动商贩。
其次,“小商人”制度赋予流动商贩更自由宽松的经营环境。《台湾商业登记法》第四条规定:左列各款小规模商业,得免依本法申请登记:摊贩;家庭农、林、渔、牧业者;家庭手工业者;合于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其他小规模营业标准者。《日本商法典》第八条规定:本法关于商业登记、商号及商业账簿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由此可以看出,外国对小商人的管理都采取了较为宽松的管理办法,这可以为流动商贩提供更为良好的经营环境。因此,“小商人”制度也符合了上文需要对流动商贩给予优惠对待的原则。
最后,有助于明确流动商贩商法地位,理顺管理关系。一旦流动商贩成为“小商人”,便确立了商主体的地位,则就意味着其管理机关是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此这也就理顺了一直以来混乱不堪的管理关系。以前,由于流动商贩未获得“小商人”的地位之前,其属于民事主体,城管可以基于市容市貌、卫生的理由对其进行暂扣、罚款等等,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基于其无照经营而给予暂扣、罚款等等。这就造成了流动商贩管理职权的重叠和混乱。因此,确立流动商贩“小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明确其主要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管一般无权对其行使行政处罚权,除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明确授权。
综上,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赋予流动商贩以“小商人”的法律地位是构建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的关键。
(二)明确流动商贩的主导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多元化的管理原则之下,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也会存有多个管理机关,如工商、城管、卫生、质监等部门。但其中的主导机关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部门则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形成协调共管的管理机制。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流动商贩牌照的登记和颁发;城管部门则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负责设置小贩摆摊区,筹建摊位和日常秩序的维护等责任;卫生、质监等部门则定期对商贩商品的卫生、质量问题进行抽查,保障民众健康等等。
(三)引入流动商贩自治管理和公众管理制度
对流动商贩的管理,仅仅依赖政府管理部门是不够的。根据对流动商贩管理较成功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适度地引入流动商贩自治管理模式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例如,香港允许持牌小商贩成立行业协会,发挥其自我管理的功能,以沟通政府与流动商贩之间的关系。[4]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我们也可以允许在一定范围的小贩摆摊区内的流动商贩成立自治组织,由他们自己管理自己,维护经营秩序。此外,也要发挥公众对这一问题的管理功能,例如可以在小贩摆摊区的设置和调整等方面,召开由社区民众参与的听证会来决定;在日常管理上,公众也可以通过提意见、投诉等方式发挥公众的管理作用。
(四)尊重多元主体合理的诉求
正如引言所言,流动商贩这一社会问题蕴含错综复杂的利益诉求,是多组矛盾共同作用的产物。因此,构建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一定倾听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最大可能缓解各组矛盾的冲突。比如“流动商贩——正规商户”的矛盾一直不为人所关注,但是这对矛盾却同样有着激烈的利益冲突。在广州城管一次问计听证会上,三位正规商户代表花都二百多个正规商户对城管抱怨说,流动商贩合法化对他们不公平,他们反而成了弱势群体了。[5]由此可见,构建一个尊重多元主体合理诉求的管理模式是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的具体构建
在明确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的思路之后,考虑到该管理模式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并兼顾其动态化特点,本文将主要从流动商贩的“准入机制——管理机制——退出机制”三大方面进行初步的探索和具体的制度设计。
(一)准入机制
新型管理模式准入机制主要是为了解决流动商贩的经营主体身份如何合法化的问题,这是构建新型管理模式的核心。
1、准入的主体要件
准入的主体要件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1)积极要件。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民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小贩牌照。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下岗工人、贫困家庭、待业大学生等社会弱势群体,具体体现在:应进一步减免弱势群体登记的费用;若摊位数量有限,则优先提供给他们。这样做的原因是:一方面,由于他们缺乏维持生存的经济来源,所以如果他们愿意成为小贩,政府必须优先将他们合法化,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另一方面,由于城市的土地有限,所以流动商贩小贩摆摊区的摊位也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有限的摊位应该优先提供给社会弱势群体,这是符合扶贫救困原则的。
(2)消极要件。已取得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公司等其他营业执照的公民不可申请小贩牌照。另外,一人或一户只能申请一张小贩牌照,不可重复申请。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不得同时拥有两种经营身份。所以当公民取得了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其他营业执照时,即获得相应的经营身份,同时也就失去了获得小贩牌照的机会。
2、准入的程序要件
准入的程序要件包括一般程序要件和特殊程序要件。
(1)一般程序要件。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要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填写《小贩牌照申请表》、《小贩经营场地申请表》。
《小贩经营场地申请表》是流动商贩在登记机关申请小贩牌照时,根据登记机关所告知的小贩摆摊区的情况,选择摆摊区摊位时填写的申请表。登记机关所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该区域内小贩摆摊区的位置、摊位余量、开放时间等;(2)小贩摆摊区周边正规商户的情况,适当引导流动商贩与正规商户保持差异化经营。一个小贩可以申请不超过2个的小贩场地。之所以可以允许小贩申请多个场地,是为了克服小贩摆摊区的刚性,提高小贩的经济效益。这也是对新型管理模式动态原则的一种贯彻。但是这种申请是有限制的,小贩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证明其多申请场地的必要性;小贩只能在已申请的场地之间流动;而且流动的场所不超过2家。
所有材料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小贩牌照,为了体现对流动商贩的特殊照顾,应缩短办证时间,登记费用应比其他经营主体登记费用低。
(2)特殊程序要件。下岗工人、贫困家庭等特殊主体申请登记时,需携带能证明其特殊身份的证件、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具有特殊标记的营业执照。
若需要对申请材料做实质审查的,需告知申请人,并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综上,一旦流动商贩申请登记成为小贩,他便获得了合法的商主体地位,这将有利于经营的开展。更重要的是,流动商贩管理的关系得到理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为流动商贩的主管部门,城管部门不再可以随便驱逐他们,只能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维持秩序的工作。
(二)管理机制
新型管理模式的管理机制主要是为了解决如何更好地管理小贩,以达到管理机关、流动商贩、居民、正规商户等多主体共赢的问题。这是新型管理模式能否成为治理这一城市顽疾长效机制的基础。
1、小贩摆摊区的设置
根据国外经验,政府会在城市某些地方划定流动商贩摆摊区或小贩中心,引导流动商贩进入这些地方进行经营。例如,新加坡的小商贩总数有近5万家,约16000个摊位,遍布于全国125个小贩中心内,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定点经营、集中管理。[6]
小贩摆摊区的设置是实施新型管理模式的基础,城管部门应根据以往执法经验,根据城市的不同功能,提出小贩摆摊区的设置方案,具体应注意一下问题:
(1)因地制宜,有条件开放小贩摆摊区。将城市划分为“禁止摆摊区”、“限制摆摊区”和“可摆摊区。“禁止摆摊区”是指绝对不允许摆摊的地区,一般是指城市的主干道、人流密集的地区等等。“限制摆摊区”是指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开放小贩摆摊区的地区,一般是城市的次主干道,公园、步行街等地方。“可摆摊区”是指一般情况下可以开放小贩摆摊区的地区,除非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否则不可以禁止摆摊。比如社区空地、社区街道等等。
(2)因时制宜,有条件开放小贩摆摊区。在时间上,结合“限制摆摊区”和“可摆摊区”的具体情况,划定小贩摆摊区的开放时间。比如在“限制摆摊区”的上下班高峰期,小贩摆摊区不对外开放。而在中午或夜晚时则可以考虑开放午市和夜市。而即使是“可摆摊区”,也不能深夜扰民,可规定在晚上22:30关闭摆摊区。
(3)因需制宜,规划不同规模的小贩摆摊区。小贩摆摊区并不需要整齐划一,而是要根据消费者、流动商贩的需求而定。在市场较大、商贩较多的地方,可以考虑规划较大规模的摆摊集市,并要求一定时间的稳定经营。而在市场较小,商贩较少的地方,则可以考虑规划小规模的合法摆摊点,进行紧凑的经营,小贩也被允许在各小站点之间流动。
(4)引入公众管理,征求各方意见。小贩摆摊区的划定涉及多方利益,特别是正规商户的利益。所以在划定小贩摆摊区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召开听证会,征求流动商贩、社区、正规商户等主体的意见。
2、小贩摆摊区日常管理
(1)政府部门的管理。分工如下:
城管的职责。城管负责小贩摆摊区日常的秩序维护。具体而言,基层城管执法人员应对其辖区内小贩摆摊区域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内容包括:小贩是否持照经营,是否按照牌照所登记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经营时间进行经营;是否及时处理垃圾,环境卫生是否合格;有无搭建违规桌台、大棚等;及时处理小贩摆摊区的突发事件,保障区域的正常经营。
卫生部门的职责。基层卫生管理部门应对其辖区内的小贩摆摊区开展定期卫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卫生设备是否齐全,卫生环境是否合格等等。特别是经营饮品或熟食的小贩,要检查其使用的炊具是否干净,周边有无污染源、食材垃圾是否及时处理等等。对卫生合格的小贩颁发相应的卫生牌照,以示鼓励;对卫生不合格的小贩应勒令整改,使其达到卫生标准。
质监部门的职责。基层质监部门应对其辖区内的小贩摆摊区开展定期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商品有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情况,并收集消费者对商贩售卖商品的评价等。对于经营饮品或熟食的小贩,要随机抽取其制成品,并送到食品安全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对产品质量合格、消费者称赞的商贩颁发“质量信得过商贩”等牌匾,以示鼓励;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小贩应勒令其整改。
(2)小贩的自治管理。在小贩大量聚集、小贩市场发育较为成熟、有序的小贩摆摊区,可民主选举管理人员,成立小贩自治组织。一方面,该组织可在城管等政府部门不在的时候维护小贩摆摊区的秩序,或者积极协调城管等政府部门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当小贩与政府部门发生矛盾时,小贩自治组织可以充当两者的桥梁,代表小贩利益与政府沟通,诉求己方的意见。
(3)费用的收取。收费的项目包括摊位费、保洁费、治安费等等。缴费标准应根据各地方的经济情况因地制宜,但应该较为低廉,体现优惠对待原则。
费用由城管统一收取,以免得手续繁多,影响小贩经营。小贩可以选择按月、周、日缴纳。
3、小贩的“流动”管理
上文已经阐述了,大部分流动商贩是不愿意经常流动的。但是不可否认,还是存在少部分流动商贩依然选择肩挑负贩的方式进行经营。为了满足这部分群体的需求,他们将被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流动”。在准入机制的设计时,小贩被允许申请不超过2个的小贩经营场地,所以他可以选择在小贩牌照所登记的场地之间“流动”,以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城管应核实入场经营的小贩的身份,监管其“流动”的情况。
(三)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是商法领域特有的管理机制,它通过规定商主体的禁止性规范,监管商主体,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新型管理模式中引入退出机制,是因为经过合法化的流动商贩,政府为了贯彻优惠政策,对其管理较为宽松,所以若不加监督则容易出现滥用该制度的情形,造成市场经营的混乱。所以规定小贩牌照失效或被撤销的情形或理由。
1、小贩牌照的失效
小贩牌照的失效一般是因为小贩丧失获得小贩牌照的资格,比如小贩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者死亡;或者出现了小贩牌照已无继续生效的法律情形,比如小贩牌照到期失效、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
2、小贩牌照的撤销
小贩牌照的撤销主要是因为小贩的某些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小贩摆摊区管理守则的禁止性规定。这种行为包括:申请材料造假、摊点卫生条件不达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拖欠摊位费等等
在建立新型流动商贩管理模式思路的指导下和具体制度设计的构建下,本课题组草拟了一份《x市小贩管理办法》(立法建议稿),相信本办法(见附件1)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该管理模式的运作。
注释
[1] 王彦钊.“流动商贩合法化”一词不准确[N].检察日报 2009-07-29
[2] 燕农.流动商贩合法化考量政府管理智慧[N].中国商报 2009-07-28
[3] 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2.295-296.
[4] 香港小贩持牌成立协会[N].南方都市报 2010-8-21
[5] 广州走鬼问计会发布乱摆卖禁区[N].南方都市报 2010-8-21
[6] 云宣、韩美丽:新加坡:政府主导小贩中心[N].新快报 2010-08-18
参考文献
[1]潘登科,张蕾.流动商贩治理模式研究[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10(3):56-61
[2]吴文良.完善流动商贩管理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J].杭州(下旬刊)2010(3):34
[3]陈立兵.弱势群体的自雇就业权利与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基于城市流动商贩治理问题的分析[J].探索与争鸣.2009(12):35-38
[4]于国.我国城市流动商贩问题的历史研究[J].城市管理与科技 2009(4):34-36
[5]王亚新.公共选择视角下的城市流动商贩管理[J].当代经济管理 2009(8):77-80
[6]张回.城市管理中“城管”的困境与出路[J].党政论坛 2010(2)43-45
[7]徐兆勇、戴昀.城市管理中的合作博弈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 2010(9):4-6
[8]邢万川.关于解决城管与小商贩之间矛盾冲突的思考[J].中国建设信息 2010(5):46-47
[9]恽奇伟.现代国际大都市与城管执法的历史使命[J].上海城市管理 2010(5):2-3
[10]刘瑞刚、方治国.对小商人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J].法制与社会 2009(26):148
[11]黄贲然.论“小商人”的法律地位[J].人民论坛 2010(8):90-91
[12]王妍.小商人豁免登记以其法理基础——为小商人无照经营提供的辩护[J].学习与探索 2010(5):137-140
[13]郝斌.论和谐社会中的小商人法律地位[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1):46-48
[14]赵万一、叶艳.论商主体的存在价值以其法律规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6)
[15]范健.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1-44
G1.大赛评审委员会预审意见粘贴处
G2.大赛评审委员会终审意见粘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