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个说法:把教育惩戒权还给老师。
听了有点诧异,感觉当老师的从未把“惩戒”当成一种权利,都是在尽义务。也不知道这权利什么时候,谁赋予的,又是什么时候被剥夺的现在要归还。
从孔子那时候,教和学,施教者和被教育者之间的本质、目标就没变过。一直都是家长送孩子去读书,读好书,老师努力去教,不听话就得管,用嘴巴管不住就得肢体语言。记得读中学时,不是把老师气的开骂,就是动手,学生也有不服的还手。看似这样一个“无法无天”“狗血”的教育状况,也没见过一个学生抑郁,也很少有去教育局告状的。因为有诚信在,自己错了就是错了,师生也都默认这个教育过程,也都愿意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代价。
再看一下定义:教育惩戒权是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支持。教育惩戒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它旨在帮助学生正视错误,树立责任感和纪律观念,促进其全面而健康地发展。
这里要注意一个词:依法享有的权利。
医生、教师,这都是靠良心干活的,也就是靠道德工作的。法能起到作用吗?要是教育过程必须法制干预才能进行下去,那么,我们臆想一下这个场景:老师对讲过的每一个知识点,都得拿出证据自证它的真实性、精准性,证明完全按教学大纲讲的课,全程的录音录像每次课要公示七天,等着看有没有举报的;要拿出证据证明学生都学会了,成绩单不够吧,还得补上自己没放水的证据,这样证据链才能完整;挂科的学生如果不服,也要自证自己有多优秀,要拿出证据是老师的错;学校成立一个法务处,设置教学法庭,每天开庭,各种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