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不乏延迟开标的情况。那么,在哪些情形下是需要延期开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修改完毕的时间距离开标时间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开标时间,也可以说是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同理,如果采购文件发出后受到质疑,经有关人员核实,采购文件确实存在问题,除不涉及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内容外,采购文件进行了修改,修改采购文件的时间离开标时间不足15日,此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开标时间。
当然,面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延期开标的时间要求有所不同,这里也要结合具体的规章制度进行判断。
另外,在此前的疫情期间,对于非紧急采购项目,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采购人可以酌情推迟开标时间。
当然,上述情形并未穷尽需要延期开标的所有情形,具体情况仍需结合法律法规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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