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湿地相关政策要求

政策依据

一、依据《湿地保护制度方案》,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二、依据《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

(一)占用重要湿地和城市规划区湿地的审核,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占用重要湿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占用城市规划区湿地的,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3.占用城市规划区外一般湿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申请占用重要湿地或者城市规划区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湿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湿地占用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法人证明;

3.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或者备案确认文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应当出具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4.用地单位出具的湿地占用可行性报告,报告中应包含湿地生态影响评价和湿地保有量管控措施等内容(在实操中常以《XXX工程占用XXX湿地公园可行性报告及占补平衡方案》上报);

5.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湿地空间矢量数据。

依据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_林业_中国政府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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