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

1、自由是主观感受。

其主体是人,并且是不同的人。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主观感受,也就是每个人都有自己定义的自由;

 

2、

自由是有条件的。

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一定是在某种条件下的自由,这种条件是相对的条件,是针对某个具体对象(人)的条件。条件无分大小,条件大小意味着与其他人的条件相进行比对;


3、自由具有相对性。

人对自由的感受是与自己以前的状态来进行对比产生的,感觉好了,会有更自由的感觉,会说“我获得了自由”;

人进了监狱,相比于在社会上的生活,活动范围变小了,生活受到了拘束,就会说“失去了自由”;当在监狱中只有一个小房间可以呆的时候,会觉得很别扭。如果生活一段时间后,当被允许在院子里活动的时候,就会说“获得了自由”。这个自由是相对于在小房间的自由。

 

4、不同社会制度下的自由。

不同社会制度为人提供的“活动空间”是不同的,当在自由度较高的“活动空间”生存过的人,看到社会管理较为严格的社会制度下的人们,会说他们“缺乏自由”,而生存在这个制度下的人们不会这样觉得。如何看待这两种情况的对比?

社会制度是对较大人群的组织形态,因为地缘、历史、资源、意识形态等多种条件的影响,世界上一定会存在多种社会制度。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自由是无法进行直接对比的,所以存在对自由的不同判断是正常现象。

 

5、社会制度的“活动空间”是否越大越好?

这牵涉到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竞争的问题。如果不存在竞争,那么无论哪种社会制度都无所谓,只要社会公约能够被遵守,社会稳定,社会制度就可长期存在。

在不同社会制度(主要是以国家的形态存在)之间产生竞争的时候,由于“人”的流动性的特点,会倾向于流动到“活动空间”更大的社会制度中,这就对社会制度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比如尊重人性、重视平等、创造机会等。这些要求并不一定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要大致差不多即可,因为还有其他原因会影响到人的流动的选择。事实上当今社会主流国家在这方面差距并不大,所谓的有较大区分更多是意识形态上的认识,甚至是一种意识形态对另一种意识形态的恐惧。

社会制度的“活动空间”的上限,主要是看是否会影响到集体的利益趋向。有很多选择是个体的优势策略组成了集体的劣势策略,这就是过高的“活动空间”的社会制度的弊端。比如全民选举总统、投票进行对公共设施建设的决策等,这种表面上的“活动空间”的扩大,实事上对整体社会的效率进行了极大的降低,从而降低集体的竞争力,每个存在其中的个体也会承受其带来的损失。

“活动空间”的大小,取决于对个体人性的尊重程度,与集体公众策略影响程度的博弈平衡,在执行层面涉及到党派的主张及非常多的细节,比如党派领导人的选举机制等,都能够影响党派的纲领主张。有的欧洲国家领导人为了对当选时选民承诺的回馈,以及保证自己下一次选举能够连任,就会承诺对集体有损害而对个体有益的决策,并且去执行。

个体重视个人利益,在集体决策方面是不客观的。并且个体的平均认知能力较差,不应该在重大决策方面具有表决权,那样更容易受到“煽动”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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