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整理原来的一些资料,偶然想起原来搞OI时讲过一次威尔逊定理的内容,这里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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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论四大定理之一
※是以英格兰数学家爱德华·华林的学生约翰·威尔逊命名的,尽管这对师生都未能给出证明。华林于1770年提出该定理,1773年由拉格朗日首次证明
※威尔逊定理是判定一个自然数是否为素数的充分必要条件
一个实验
十八世纪中叶,一位英国法官约翰·威尔逊爵士,发现了数论中一种极为罕见的关系:取从1到某个质数所有连续正整数的乘积,例如从1乘到11,即11的阶乘11!。显然,11!能被从1到11的所有整数整除,除去11这个数,得10!。无疑10!不能被11整除。
然而,如果给10!加上1的话,1×2×3×4×5×6×7×8×9×10+1=3628801,怎么也不会想到,3628801却能被11整除(3628801÷11=329891)。类似地,从1到质数7的阶乘7!中略去7,再加上1,得1×2×3×4×5×6+1=721,721也能被7整除(721÷7=103)
11
和
7
都是质数,研究发现,此种整除性对一切质数都成立,但对合数却不成立。下面的表格展示了这一规律:
n |
(n-1)! |
(n-1)!+1 |
[(n-1)!+1] mod n |
数性 |
2 |
1 |
2 |
0 |
质数 |
3 |
2 |
3 |
0 |
质数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