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 建设工程法律基础
1.1.1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国籍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国务院组织法
- 民族区域自治法
2.民法商法
- 民法典
- 商标法
- 专利法
- 著作权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公司法
- 招标投标法
3.行政法
- 土地管理法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复议法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行政许可法
- 城乡规划法
4.经济法
- 建筑法
- 统计法
- 标准化法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预算法
- 审计法
- 节约能源法
- 政府采购法
- 反垄断法
5.社会法
-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 残疾人保障法
- 矿山安全法
- 劳动法
- 职业病防治法
- 安全生产法
- 劳动合同法
6. 刑法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 刑事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 仲裁法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人民调解法
1.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法的形式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
-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
- 法字结尾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制订
- 条例字结尾
-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 制订
- 条例字结尾 加地方名称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制订
- 规定、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 规定、办法字结尾 加地方名称
- 国际条例
2.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至上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新法优于旧法
-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时,国务院先裁决、认为地方法规正确的,就用地方法规.认为部门规章适用的,提请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裁决。
-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国务院裁决
- 备案与审查
- 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 部门规章—国务院备案
- 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订的规章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代表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1.2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2.1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面积、体积
- 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能够进行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 动产交付
- 交付时发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其他规定
- 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物权的保护
- 物权归属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无权占有,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妨害物权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 造成毁损的,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 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2.2 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和权能
-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所有权的种类
- 国家所有权
- 集体所有权
- 私人所有权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1.2.3 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权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
- 耕地 30年 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
- 合同生效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
- 出让、划拨的方式
- 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自登记时设立
4.宅基地使用权
5.居住权
- 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 自登记时设立
6.地役权
- 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不得单独转让,一并转让。
- 不得单独抵押
1.2.4 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2.抵押权
- 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不履行债务,债务人有权优先受偿
- 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集体所有土地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 公益非盈利法人的设施 4.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5.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
3.质权
- 动产质权
- 权利质权
4.留置权
- 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动产
- 给债务人60日以上的履行债务的期限。
- 同一动产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2.5 占有
1.占有的概念
- 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 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 自主占有:占有人明示或者默示其占有物属于自己
- 他主占有:占有人以非所有的意思对他人财产从事的占有。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的占有、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
2.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
3.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4.占有保护请求权
- 侵占—请求返还原物
- 妨害—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1.3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局设计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1.3.1 著作权制度
1.著作权的概念
2.建筑工程活动重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 文字作品
- 建筑作品
- 图像作品
3.著作权主体
- 单位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是作者
- 职务作品: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自然人是作者。优先使用
4.著作权的保护期
-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 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 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法人组织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保护
1.3.2 专利权制度
1.专利权的概念
2.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 发明、实用新型:
- 新颖性: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申请过
- 创造性: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 实用性: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外观专利:
- 富有美感
- 适于工业应用
4.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
- 发明专利20年
- 实用新型 10年
- 外观设计 15年
- 申请日起算
1.3.3 商标权制度
1. 商标与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2.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以及保护对象
3.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 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 10年有效期 期满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期满未能办理的宽展期6个月。每次续展10年。
1.3.4 其他知识产权制度
1.商业秘密
- 停止违法、没收违法所得 10万-100万罚款。情节严重 50以上 500以下,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 3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3年以上 10年以下 并处罚金。
2.地理标志
- 商品的特点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