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1.3

1.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 建设工程法律基础

1.1.1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国籍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国务院组织法
  • 民族区域自治法
2.民法商法
  • 民法典
  • 商标法
  • 专利法
  • 著作权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公司法
  • 招标投标法
3.行政法
  • 土地管理法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复议法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行政许可法
  • 城乡规划法
4.经济法
  • 建筑法
  • 统计法
  • 标准化法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预算法
  • 审计法
  • 节约能源法
  • 政府采购法
  • 反垄断法
5.社会法
  •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 残疾人保障法
  • 矿山安全法
  • 劳动法
  • 职业病防治法
  • 安全生产法
  • 劳动合同法
6. 刑法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 刑事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 仲裁法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人民调解法

1.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法的形式
  1.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
  2.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
    • 字结尾
  3.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制订
    • 条例字结尾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 制订
    • 条例字结尾 加地方名称
  5.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制订
    • 规定、办法
  6. 地方政府规章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 规定、办法字结尾 加地方名称
  7. 国际条例
2.法的效力层级
  1. 宪法至上
  2.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3.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 新法优于旧法
  5.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时,国务院先裁决、认为地方法规正确的,就用地方法规.认为部门规章适用的,提请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裁决。
    •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国务院裁决
  6. 备案与审查
    • 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 部门规章—国务院备案
    • 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订的规章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代表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1.2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2.1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面积、体积
    • 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能够进行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2. 动产交付
    • 交付时发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其他规定
    • 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物权的保护
  • 物权归属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无权占有,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妨害物权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 造成毁损的,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 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2.2 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和权能
  •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所有权的种类
  • 国家所有权
  • 集体所有权
  • 私人所有权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1.2.3 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权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
  • 耕地 30年 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
  • 合同生效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
  • 出让、划拨的方式
  • 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自登记时设立
4.宅基地使用权
5.居住权
  • 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 自登记时设立
6.地役权
  • 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不得单独转让,一并转让。
  • 不得单独抵押

1.2.4 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2.抵押权
  • 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不履行债务,债务人有权优先受偿
  • 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集体所有土地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 公益非盈利法人的设施 4.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5.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
3.质权
  1. 动产质权
  2. 权利质权
4.留置权
  • 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动产
  • 给债务人60日以上的履行债务的期限。
  • 同一动产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2.5 占有

1.占有的概念
  • 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 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 自主占有:占有人明示或者默示其占有物属于自己
  • 他主占有:占有人以非所有的意思对他人财产从事的占有。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的占有、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
2.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
3.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4.占有保护请求权
  • 侵占—请求返还原物
  • 妨害—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1.3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局设计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1.3.1 著作权制度

1.著作权的概念
2.建筑工程活动重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1. 文字作品
  2. 建筑作品
  3. 图像作品
3.著作权主体
  • 单位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是作者
  • 职务作品: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自然人是作者。优先使用
4.著作权的保护期
  1.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2. 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3. 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法人组织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保护

1.3.2 专利权制度

1.专利权的概念
2.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 发明、实用新型:
    • 新颖性: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申请过
    • 创造性: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 实用性: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 外观专利:
    • 富有美感
    • 适于工业应用
4.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
  • 发明专利20年
  • 实用新型 10年
  • 外观设计 15年
  • 申请日起算

1.3.3 商标权制度

1. 商标与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2.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以及保护对象
3.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 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 10年有效期 期满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期满未能办理的宽展期6个月。每次续展10年。

1.3.4 其他知识产权制度

1.商业秘密
  • 停止违法、没收违法所得 10万-100万罚款。情节严重 50以上 500以下,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 3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3年以上 10年以下 并处罚金。
2.地理标志
  • 商品的特点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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