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
3.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1.1 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1.应当提交的材料
- 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星系规划。
2.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市规划区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乡、村庄规划区内
-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批准
- 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不得批准
- 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3.1.2 规划条件的变更
1.规划变更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2.规划验收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3.补偿
- 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与补偿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与补偿
4.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有权要求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进入现场进行勘察
- 责令有关单位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行为。
3.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3.2.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 建筑工程
- 工程总承包项目
-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2.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项目
- 地方审批的大中型项目、大型技改项目
-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
-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3.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情形
- 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
-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 投资额30万以下
- 300平以下
3.2.2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1.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 建设单位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3.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
- 建设单位领取申请表
-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 发证机关做出决定 7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 许可证管理
3.2.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
1.延期开工
- 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申请延期,2次为限,每次不超3个月。
- 不开工也不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核验施工许可证
- 施工许可,因故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报告发证机关,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 建筑工程复工,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
- 中止满1年,复工前,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批准
- 开工报告因故6个月未能开工,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