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的定义




1。您可以通过注册机构的定期公告向社会宣传您的产品。

2。在软件版权贸易中,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翻倍。

3。如果发生软件版权纠纷,如果未注册,版权所有人很难证明作品的完成时间和所有者。

4。该软件产品可以在中国合法运营或销售,并可以发布和分发。

5。在注册软件产品时,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

6。在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可作为自主开发或具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76条规定的转让和许可: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章第3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注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促进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中国信息产业的创新和竞争力,国家版权管理部门鼓励软件注册,优先保护注册软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用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的登记。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人以及继承、转让或者继承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注册申请
第七条申请注册的软件应当自主开发,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软件进行修改,形成功能或者性能有重大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所有著作权人可以协商确定著作权人作为其代表。著作权人协商不成的,著作权人可以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指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标识材料;
(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软件标识材料包括程序和文件的标识材料。
程序和文件的识别材料应包括源程序和任何文件前后的连续30页。如果整个程序和文件少于60页,则应提交整个程序和文件。除非另有规定,程序每页不得少于50行,文件每页不得少于30行。


第十一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
(1)自然人身份证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著作权所有权有书面合同或者项目转让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转让书;
(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
(4)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继承人应提交权利继承、转让或继承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人员,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以特殊方式存放认证材料:
(i)源程序前后连续30页,其中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杠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存放的源程序的50%;
(ii)源程序的前10个连续页面,加上源程序任何部分的50个连续页面;
(iii)目标计划前后连续30页,加上目标计划任何部分的连续20页。
特殊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注册软件著作权,申请人可以申请封存源程序、文件或者样品。除申请人和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开启印章。


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排他性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ii)合同副本;
(iii)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以在注册申请批准前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变更或者补充登记事项。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补充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或补充按规定填写的申请表;
(2)注册证书或证书副本;
(iii)与变更或补充相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注册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格式,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应以中文填写。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注册的文件应使用国际标准a4297mmx210mm(长x宽)纸张。




第十八条申请文件可以直接提交,也可以挂号邮寄。申请人在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的姓名和软件。如果有受理号或注册号,申请人应注明受理号或注册号。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所列申请,以收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受理申请的审查。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颁发教育部颁发了相应的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本表内容不完整、不规范,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
(2)提交的鉴定材料不是本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件;
(三)申请文件中软件名称与权利人签名不一致,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iv)对于申请注册的软件的所有权存在争议。




第二十二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注册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版权局可以撤销注册:
(1)最终司法裁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注册。
第二十五条注册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可以申请补发或者补发。
第四章软件注册公告




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都可以查阅软件注册公告和相关的公开注册文件。




第二十七条软件注册公告的内容如下:
(1)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iii)取消软件注册;
(四)其他事项。


第五章费用


第二十八条申请软件注册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i)软件版权注册费;(已取消[2])
(Ⅱ)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iii)变更或补充注册费;
(Ⅳ)注册证书费;
(v)仓储费;
(vi)特殊存款费用;
(七)查询费;
(八)注销登记申请费;
(九)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拒绝登记的,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费用可以通过邮局、银行汇出,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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