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1.资助方向
结合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特别是“散乱污”企业监管、点源面源污染防治以及处置涉疫情的高感染性废物等方面,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更新后的污染处理设施已投入运行,且运行时间不超过3年;
(2)更新前的污染处理设施可正常使用;
(3)更新后的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稳定,自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前1年内无超标排放记录。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管理局确认盖章);
(2)污染处理设施更新前后对比表(格式参考附件2);
(3)环评批复或备案材料;
(4)排污许可证;
(5)更新前项目环境竣工保护验收意见;
(6)项目竣工或者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7)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格式参考附件3);
(8)项目决算报告或者专项审计报告;
(9)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
(10)绩效自评报告(格式参见附件4);
(11)项目竣工或者验收前后一年内监测报告;
(12)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1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项目
1.资助方向
结合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特别是“散乱污”企业监管、点源面源污染防治以及处置涉疫情的高感染性废物等方面,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项目。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项目投资必须由项目单位承担;
(2)已完成投资决算;
(3)实施后提高了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减少了污染物排放,取得较好的环境效益。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管理局确认盖章);
(2)项目工程设计方案;
(3)环评批复或备案材料;
(4)排污许可证;
(5)更新前项目环境竣工保护验收意见;
(6)项目竣工或者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7)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格式参考附件3);
(8)项目决算报告或者专项审计报告;
(9)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
(10)绩效自评报告(格式参见附件4);
(11)项目竣工或者验收前后一年内监测报告;
(12)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1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工业入园扶持项目补贴
1.资助方向
鼓励已建成投产企业自愿将整体或配套污染车间搬迁入专业产业园,并且配合园区实施统一管理。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结合企业废水排放情况进行补贴,按企业原环评批复、原排污许可证中日排放水量指标,一次性补贴500元/吨;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补贴。
3.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具备本市环保审批手续;
(2)项目单位应符合所入驻园区的入园基本条件;
(3)入园后稳定运行时间不少于1年;
(4)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所入驻园区的污水处理总量控制要求。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管理局确认盖章);
(2)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3)企业搬迁入园协议或合同证明;
(4)原环评批复、原排污许可证;
(5)入园环评批复、入园排污许可证;
(6)园区提供项目申报单位符合所入驻园区的污水处理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入园时间、入园后稳定运行时间不少于1年的证明;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补贴
1.资助方向
支持建筑企业采取有效噪声污染防控措施,切实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水平,降低噪声对居民生活影响。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