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脑善于比较。事实上,没有比较,观念就不可能产生。正式通过比较这种精神活动,我们才能分辨事物的异同。
当用命题将一个观念(主项)同另一个观念(谓项)相联结时,它是人脑所作出的最基本的比较的语言表达。我们所说的“判断”是一种精神活动,它通过观念的联结使我们可以对所处的客观世界作出连贯的陈述。由于判断是命题的基础,所以我们所说的适用于命题的一切原则,也必然在判断中适用。如果一个判断所揭示的观念之间的联系真实反映了客观世界中的关系,那它就是正确的。
反映在命题内部的比较有着基础性的地位,因为它是我们在两个或多个命题之间作出多重比较的源泉,而且正是这些纵横交错的比较构筑了人类的观念。如果不能通过比较认识事物之间的联系,那么我们的观念就会产生脱节。我们会有想法,但是每个想法都是孤立存在的,我们就不知道如何将观念联结在一起来反映事物之间的联系。
当我们比较两个事物时就会发现它们或者完全相似,或者截然不同,或者部分相似。我们说两个事物完全相似的根据是什么呢?那就是我们在一个事物当中所观察到的所有特性,都与另一个事物当中的类似特性相匹配。例如,两个同一厂家批量生产的咖啡壶,它们在每个细节上都是雷同的。
在“部分相似,部分不同”的判断中,相似和不同永远没有一个完美的平衡点。可能同多于异,也可能相反。但是,无论差异有多大,它们都公平地来源于对可观察到的特性的认真比较。
两个事物毫无共同之处的判断又如何呢?如何判定这个判断是合理的?如果通过比较两个事物共有的每个客观擦到的特性,可以得出两个事物完全相似的判断是合理的,那么用同样的方法得出截然不同的判断也是合理的。但是这种情况会有吗?
我们比较一个咖啡壶和一个烤箱。显而易见,它们在很多方面是不同的。但是它们同样有相似的特性。比如,它们都是电子类产品;再比如,它们可能是同一种颜色,或者同样的重量,或者制造它们的大部分原料是相同的。
注意这里所说的“完全相似”的判断:只要是两个事物,它们就不可能完全相同。如果从字面上来说两个事物是完全相同的,那么它们只能是一个事物。
同理,这里所提到的“截然不同”的判断:没有任何两个事物是完全不同的,至少它们都是存在的。如果将A与B相比,可以得出B与A完全不同的结论的话,那么我们只能确定事物A,因为B是根本不存在的。
注意:完全相同 与 完全不同 都是不可能存在,前者要么是同一个事物,后者要么与之比较的事物不存在。
要对比任何两个事物,特别是庞大复杂的事物,相历史事件之类,要谨记不能仅仅因为在比较时我们注意到了很多相似之处,就鲁莽地得出诸如“这两个事件很相似”之类的结论。问题的关键并不是相似特征的多少,起决定作用的是这些相似特征的重要性。如果一个性质揭示了事物的本质,那么它就是重要的,它揭示了事物本身的特性(注意是 事物本身的特性)。
如果一个主要特性被遗漏,那么即使有大量相似的其他特性,也不能作出可靠的比较结论。
如果我现在面对一个既不知道老鼠也没见过大象的听众,启发他的第一步就是要来比较这两个动物。我告诉他这两个动物都是四条腿、两只眼睛、两只耳朵、一张嘴、一条舌头、一条尾巴、一个心脏,等等,这些都是重要特性。但是在我的叙述中,没有提到两者最显著的对比因素:体型。我遗漏了一个极其重要的特征。如果听众由此得出老鼠和大象非常相似的结论,显然是可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