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发明专利,应当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有附图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附图及摘要附图。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一份。(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下载)
二、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当同时在请求书英文信息表中注明。
三、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中所有详细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其中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详细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五、填表说明
1.本表第①、②、③、④、⑤、⑥、26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⑦栏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
3.本表第⑧栏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发明人姓名之间应当用分号隔开。发明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公布其姓名。若请求不公布姓名,应当在此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4.本表第⑨栏应当填写第一发明人国籍,第一发明人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同时填写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5.本表第⑩栏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经常居所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
6.本表第11栏,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并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且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
7.本表第12栏,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当在此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
8.本表第13栏,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此栏。
9.本表第14栏,申请是分案申请的,应当填写此栏。申请是再次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填写所针对的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10.本表第15栏,申请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应当填写此栏,并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11.本表第16栏,发明申请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的,应当填写此栏。
12.本表第17栏,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的,应当填写此栏。
13.本表第18栏,申请人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填写此栏。
14.本表第19栏,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填写此栏,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5.本表第20栏,申请人要求保密处理的,应当填写此栏。
16.本表第21栏,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填写此栏。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注:申请人应当在同日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17.本表第22栏,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布的,应当填写此栏。若填写此栏,不需要再提交发明专利请求提前公布声明。
18. 本表第23、24栏,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及权利要求项数正确填写。
19.本表第25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20. 本表第8、10、18栏,发明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