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个“一”的大五人格分析

十二个“一”的大五人格分析

一、 研究背景

上学期我们就十二个“一”进行了大量研究,其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数据,即对于十二个“一”的大五人格※感受,本次研究基于上学期的158人实验样本,对这十二个“一”进行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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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五人格:

开放性(openness):具有想象、审美、情感丰富、求异、创造、智能等特质。

责任心(conscientiousness):显示胜任、公正、条理、尽职、成就、自律、谨慎、克制等特点。

外倾性(extroversion):表现出热情、社交、果断、活跃、冒险、乐观等特质。

宜人性(agreeableness):具有信任、利他、直率、依从、谦虚、移情等特质。

神经质性(neuroticism):难以平衡焦虑、敌对、压抑、自我意识、冲动、脆弱等情绪的特质,即不具有保持情绪稳定的能力。

二、 数据整合

(下列数据取自158人样本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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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地看,在清末废除科举之前,书法艺术虽然已经在汉末基本取得了自觉和独立的地位,但其实用属性一直是书法赖以生存的保障。近代已来,书法的艺术属性才随着全球范围艺术研究转向本体化(即艺术本身的范围、本质、特征、规律、构成的研究)而逐渐引起学者注意。书法属于视觉艺术,视觉是重要的觉系统。“因文见情”意谓目感于形而心生情意是伴随着人体的知觉活动产生的,即知觉情感。而这种知觉到的情感,往往被主体看做是知觉对象的一种固有属性,这就是书法形式的情感属性的解释。在学界讨论书法的技术属性、视觉属性、文化属性时,笔者认为,书法形式的情感属性,也应该进入学界研究视野中心。从当代神经美学的最新研究进展来看,视觉艺术的情感属性并不是人为强加于知觉对象之上的,而是有其生理基础。
西方表现主义美学家鲍桑葵将知觉对象的情感属性称之为对象的第三性质。“第三性质”之说是接续十七世纪英国经验主义美学理论奠基人洛克提出的物体具有的两种性质而来的。洛氏认为物体的“第一性质”是“物体自身固有的原初性质,它是不依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客观地存在于独立于人的意识的客观事物中”,如物体体积、广袤、形相、运动或静止、数目。“第二性质”是依托于主体感觉器官而存在的性质,如颜色、声音、滋味等。鲍氏认为情感是事物形式的“第三性质”:“当人们在审美经验中更多程度的欣赏到形式时,情感就被引了出来,或体会的更多。” “传神者,必以形”笔者以为书法形式也是具有情感属性的视觉形式。“因文见情”即是书法形式情感属性的功能性体现。将情感归属于形式之固有,根本目的在于解释为何在一般情况下,欣赏主体面对书法形式时会体会到大致相同的情感类型,即书法为什么可以表达情感?传统书法表情理论对于这一问题的阐释已见上文,似乎并不能完全打消我们进一步追问的兴趣。艺术的情感表现性在近代西方引起诸多学派的重视和竞相解释,他们的理论思想也是我们解决该问题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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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查阅一些文献和论文,我找到了关于书法形式生成的一个示意图,书法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不管是历史上长期存在“文以载道”的形式与内容相对的二元论观点,还是近年来,屡屡热议的“形式就是内容”的一元论观点,我们都得承认这样一个事实:书法形式一方面是历史性的存在,它受到所处社会环境、历史惯性的制约和影响;另一方面,形式自身又有其相对独立的发展规律。除此之外,书法形式也存在两种不同的内涵概念:一是以物理的、物质的方式存在的形式,表现为客观的书作、书体、幅式;二是以主观的、心理的方式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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