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债券的定义
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我国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债券的品种
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债券、财务公司债券和金融租赁公司债券等。
二、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我国政策性银行为筹集资金,经监管部门批准,以市场化方式向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
三、商业银行金融债券
发行条件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种类
1.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指商业银行发行额、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2.资本补充债券
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而发行的、对特定触发事件下债券偿付事宜做出约定的金融债券。
四、证券公司债券
种类
证券公司普通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
证券公司次级债务
五、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和其他第三方不得为募集的次级债提供担保。
六、财务公司债务、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金融债务
财务公司债券
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当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免于担保的除外。
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金融债券
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金额金融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