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承销
短期融资债券
概念: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注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交易商协会不接受注册的,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操作要求:
①承销组织: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承销商。需要组织的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②信用评级: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中期票据
概念: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注册: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承销组织: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有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持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中小儿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概念:中小非金融企业,是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中小企业的非金融企业;所称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注册:中小非金融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一次注册,一次发行。
发行规模: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
投资者保护机制:企业应在集合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
二、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发行条件
1.借入或募集资金有合理用途
2.次级债应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
3.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数额应符合相关规定: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4.募集说明书内容或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
三、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与承销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审批机制
在中国境内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开发机构应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由窗口单位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同意。
发债机构应具备条件
1.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经两家以上(含两家)评级公司评级,其中至少应有一家评级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
2.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10亿美元以上,经国务院批准予以豁免的除外;
3.所募集资金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
4.主权外债项目应列入相关国外贷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