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还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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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不可避免会面临各种风险和意外,其中一些可能由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在探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还能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特定条件下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即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这意味着除了这些明确排除的情形之外,其他情况下的伤害原则上可以认定为工伤。



具体到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我们可以参考相关案例。【(2019)川1521行初42号】中提到,《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工在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这表明即便职工在发生事故时有过失,也不直接导致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在受伤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问题,均不会改变职工从事本职工作和受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会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也为我们提供了判断的依据。当中提到,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这意味着,即便劳动者存在过错,只要其受伤害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便可进行工伤的认定。


实务中也有相似的观点。在工伤事故处理中,许多证据由用人单位所掌握,而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职工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否则职工的过错不应成为不认定工伤的理由[1]


综上所述,劳动者即便存在过错,也能被认定为工伤,前提是这种过错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这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初衷,旨在为受伤的职工提供必要的保障,而不是因为职工的某些过失就剥夺其获得工伤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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