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二章 国际法中的国家

第二章 国际法中的国家
 
学时:5小时
 
第一节 概述
一、国家的四个要素
1、国家的人民:所谓定居的人民,必须是个人组成的一个集体,但是不要求种族、民族相同,也不限制人口数项。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一个国家人民居住并赖以生存的地方,是主权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并不要求国界线是明确的。
3、政权组织(存在的政府):政府是国家在组织上的体现,在国内依据本国法施行统治,在国际上则代表本国及其人民。一个国家只能拥有一个对外交往的中央政府。
4、主权:形成国家最重要的因素。主权被认为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主权在国际上的体现是独立处地理国内外的一切事务的能力。主权意味着对外完全独立,不在自己是否是一个国家的问题上受制于外部立场的态度。
 
二、国家的两个形式
按照国家结构的形式分,可以分为单一国与复合国。
单一国是单一国际人格者,只有一个最高中央权力机关。在对外关系上,单一国是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出现于国际社会。
复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历史上曾经有邦联、政合国(君合国),现都已不存在。当今的复合国是联邦,由两个或以上的成员邦(国)组成。
单一国和复合国在国际法上没有本质区别,都是国际法主体,其内部权力分配属于内政。
 
三、永久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永久中立国是指那些在国际条约保证的情况下约束自己,在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为的国家。
义务:
1、不对他国进行战争,不得参加其他国家的战争;
2、不得缔结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不得参加军事集团或联盟;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国家的四个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国家所固有的或当然享有的权利。
1、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是国家可以自己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在现代国际法中,独立还包括经济上的,即不受外国剥削和掠夺。
2、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无关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和发展水平。
3、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在国家遭受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但是自卫权除外。
4、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及其国民行使主权的具体表现。
 
二、国家独立的基本内容
 
 
三、国家平等权的基本内容
(一)在国际会议上和国际组织中,每一参加国拥有同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
(二)各国均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与他国缔结条约,非缔约国不承担义务。
(三)各国在外交文本上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缔约时本国语文与别国语文具有同等效力。按照“轮换制”,每个缔约国在其保存的文本上名列首位。
(四)国家在外交礼仪上享受平等的尊荣权。国家元首、国旗、国徽不受侮辱。
(五)国家在外国享有司法豁免权。
(六)各国对于外侨不得以其国籍不同,在法律上特别是人身和财产方面有歧视。
 
四、国家自卫权的基本内容
自卫权行使的前提原则不包括以武力相威胁,除非武力威胁到了不动用武力不可解决的程度。国家行使自卫权的时候,必须遵守必要性和相应的原则。
 
五、国家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国家管辖权不是单一的概念,而是有不同的形式。
国家依据国籍的管辖,成为属人管辖;依据领土进行的管辖,称为属地管辖;依据自己的国民重大利益而对外国人在外国犯罪进行的管辖,成为保护性管辖;对国际安全、和平或全人类利益的管辖,成为普遍性管辖。
 
六、国家行使自卫权的基本条件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自卫权形式的前提不包括武力威胁,除非武力威胁到了不采取武力不能消除的程度。
 
七、国家的四个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
 
第三节 国家的管辖权
一、属地管辖权的内容
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即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也称领域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要受到国际法的调整和限制。
1、被告人要身处该国,还要有身处该国的条件(即某种关系);
2、对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要考虑外国人出入境、拘留、征税、驱逐等国际法规范;
3、国家对本国人行使国家管辖权,也要考虑国际人权法的义务;
4、国家不能对国家主权豁免、外交特权、豁免的外国人或国际组织行使该权力。
 
二、属人管辖权的内容
属人管辖权是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因此也称依据国籍的管辖。
对外国人行使属人管辖权,只能在国内。
国家可以通过引渡,达到行使管辖权的效果。
 
三、保护性管辖权的内容
保护性管辖是指,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实施的犯罪行使管辖权。
1、行使的对象必须是外国或无国籍人;
2、管辖的事项一般是危害该国或者该国国民利益的事情,如杀君、伪造货币、谋杀、纵火等;
3、这些罪行的发生地必须不是在本国境内;
4、某些国家要求罪行必须是在本国和罪犯所在国均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且可以处以一年以上监禁;
5、对犯罪嫌疑人行使管辖权必须要等犯罪嫌疑人进入本国管辖的领土之后;
6、国家一般都会慎重使用这种权力,否则会引起外交保护,或国际争端。
 
四、普遍性管辖权的内容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国家依据国际法对于某些国际罪行,而实施刑事管辖的权利。(无论罪犯的国籍和犯罪地点处于何地。)
这种管辖权的基础,不是犯罪地点处于该国境内,犯罪嫌疑人具有该国国籍,或犯罪行为直接危害了国家和国民利益。
这种管辖权是对国际和平、安全和人类根本利益的关注。
 
五、国家主权豁免的内容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的原则不受其他国家(的法院)的管辖的特权。国家主权豁免的理论是“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
过去,国家主权豁免是“绝对的”。
国家对主权豁免权的放弃必须是自愿的。
 
第四节 国家承认和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权利和义务由于一个国际人格者发生某些改变,而从该国际人格者转向另一个国际人格者的法律关系上的转移。
国家继承是指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所享有的国际权利和承担的国际义务由另一个国家取代时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转移。
目前国际法上还不存在适用于任何情况和任何继承事项的原则或规则。
两个尚未生效的国际公约:《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二、国家继承和国家继承的各种情势
国家承认,是指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经组成另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一个国家而与之交往。
国家承认的情势:
1、独立,殖民地/附属国/被保护国,为求得民族解放,根据民族自决原则独立;
2、合并,两个或以上的国家通过协议合并为一个新的国家,原有主权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被消灭,以新的单独一个国际法主体出现;
3、分离,主权国家的一部分与母体脱离,成为新的国家,原有主权国家国际法主体仍然存在,新的国家作为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
4、分立(解体),一个主权国家分裂成两个或多个新主权国家,原有国际法主体不复存在。
 
三、关于条约的继承
条约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签署的条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实质就是被继承国签署的条约对继承国是否有效的问题。
《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规定,关于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应不予继承;关于涉及领土方面问题的,应予以继承;经济性条约应看情况而定。殖民地/附属国/被保护国独立后,有权不继承任何原宗主国条约的限制(白板原则)。
 
四、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
国家财产的继承有两个法律效果:被继承国对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消灭和继承国对财产所享有权利的产生。它只是涉及继承国与被继承国之间财产所有权的转属问题。
继承的原则:
1、国家的一般财产随领土的转移而转移;2、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五、关于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是指国家在国际上按照国际法对他国、国际组织和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财政义务。
国家债务的继承对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发生影响。
国家对外国法人和自然人所负的债务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内。
不在继承之列的还有“恶意债务”,指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债务。
 
第五节 国家责任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
国家责任,是指当一个国际法主体从事了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或者说,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国际赔偿责任的概念
赔偿是国家责任的必然逻辑结果,其一般原则是“将非法行为的一切后果消除掉”。
在一些情况下,加害国必须要有主观故意才需要赔偿。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加害国不需要有主观故意,就要赔偿被害国损失。
 
三、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规定,一个国家对于本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责任,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
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条件:
1、客观上,该行为违背了该国的国际义务,造成对外国权益的损害;
2、该项侵害可归责于国家,即“可归责性”。
一国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其国际义务,是以国际法为标准的。
国际不法行为应当归咎于国家,否则不能引起国家责任。
国家只能对“以国家或政府名义从事的、由国家正式授权并控制的行为”对外承担责任。
 
四、国家责任的形式
1、终止不法行为,特别是在不法侵害仍在进行的情况下;
2、赔偿;
3、恢复原状,是一种普遍的赔偿方式;
4、补偿,很大程度上是作为恢复原状的代替;
5、道歉,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而不是道义上的;
6、保证不再重犯,是针对比较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
 
五、国家责任的免除
如下几种情况,一国虽然违背了其在国际法上的义务,但是不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1、有关国家同意且不违反国际基本原则;
2、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对抗措施和自卫措施;
3、起因于不可抗拒力量或该国无力控制和不可预料的事件;
4、遇危难与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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