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十四章 财政与税收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财政与税收法律制度
学时:3小时
 
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
一、财政与财政法的基本含义
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这种特殊的分配关系的外在表现形态为:财政体制;国家预算;税收;上缴利润等。
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可分为财政分配关系和财政管理关系两大类。
 
二、财政法在经济法中的重要地位
财政法,可以说是我国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最重要的法律部门。
在财政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财政管理关系、税收关系、预算关系、财政监督关系等,需要通过财政法予以调整与保障。通过财政法,才能够保证可以保证财政活动具有的筹集、分配、调节、监督资金的职能,并由此达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
 
 
第二节 财政法的主要制度
一、预算与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有国家预算和单位预算。
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的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与预算有关的部分。国家预算是国家基本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预算关系是指在国家预算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二、决算的概念
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决算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决算草案,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和批准后方可生效。
 
三、国债的概念
国债是中央政府举借的债,具体说,它是指中央政府通过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借款)的方法,来募集一部分财政资金,以满足其行使职能的需要。国债作为财政收入特定形式,与税收等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较,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灵活性的特点。
 
四、国债发行制度和国债转让制度
国债的发行,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将国家债券转移到最初的投资者手中的行为,它是国债产生的主要形态。国家确定每年需要发行的债券种类、数额和期限后,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
国债的转让属于国债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也就是,在国债券到期前,持有者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第三者出售转让。转让完成后,债券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我国办理国债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一是财政系统的财政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二是金融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
 
五、预算职权
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按照预算权主体的层次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权和地方预算权两类。
 
六、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收支范围,是国家财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分配的具体形式。
法定预算收入具体包括: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
法定预算支出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
 
七、预算编制及其审批
预算编制,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制订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年度计划的预算活动,是预算法必须规范的主要内容。预算编制应当遵守国家编制预算的原则,按照编制办法和程序进行。
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提交国家权力机关审批通过的方可生效。预算草案经审批生效,就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并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八、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预算执行,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在组织实施经本级权力机关批准的本级预算中的筹措预算收入、拨付预算支出等活动的总称。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预算调整是一种正常的预算活动,但预算调整必须依法进行。
 
 
第三节 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上的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社会组织和个人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所发生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
它体现了以国家为主体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税收不仅是国家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主要手段,而且是国家调控经济生活的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税收在形式上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二、税法的概念和地位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在税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在税收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征纳程序关系,这是税法调整的对象。凡是为了调整税收分配关系和征纳程序关系而制定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都是税法的表现形式。
税法是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税收调控经济运行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是各国现代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法律部门。
 
三、税法的基本构成要素
1、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又称课税主体,即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是按税种分别确定的,每一种税都有它的纳税人,同一种税也可以有不同的纳税人。法人、非法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我国税法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客体:征税客体又称为课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标的,具体指明国家对什么东西征税;
3、税率:税率是指征税客体数额与应纳税额之间的比例;
4、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在商业生产和流转过程中应当交纳税款的环节;
5、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交纳税款的期限。税法明确规定每种税的纳税期限,是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性和及时性;
6、税收优惠:税收优惠,一般是指减税和免税。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额。免税是纳税额全部免除;
7、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和征税工作人员违反税法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规定对纳税人和征税工作人员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是税收强制性在法律上的表现。
 
 
第四节 我国现行实体税法结构
一、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概念
调整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称为流转税法。以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称之为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所得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所得或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所得税法就是指调整所得税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和营业税法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规范和调整增值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增值税法。1993年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增值税法的主要法律规范性文件。
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同年12月25日制定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我国消费税主要内容。
营业税是以工商营利单位和个人商品销售收入额、提供劳务发生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营业税法的主要内容做出了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纯收益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个人纯收人征收的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四、财产税和行为税的基本概念
财产税是指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调整财产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称为财产税法。我国现行财产税法规主要有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现行财产税种较少,征税面也较窄。
行为税是以某种特定行为的发生,对行为人加以课税为目的的一种税。调整行为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称为行为税法。我国现行的行为税法规主要有《印花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屠宰税暂行条例》等。
 
五、我国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税务代理制度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和范围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税务代理业务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临时代理或常年代理。税务代理关系一经确定,税务代理人就可以在代理范围内从事代理工作。
可代理的事项: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9、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税务代理人的概念
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
 
三、税务代理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1、税务代理人的权利:
A、税务代理人有权依照《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
B、税务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C、税务代理人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
D、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代理人的义务:
A、税务代理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向有关的税务工作人员出示税务师执业证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
B、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C、税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后,都不得泄露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
D、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书。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5年。
 
 
第六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指规定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人纳税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财务和票证管理、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
1、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1、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2、违反纳税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3、偷税的法律责任;4、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5、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6、抗税的法律责任;7、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
2、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采取伪造、变造、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
3、税务代理人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税务人员法律责任
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a、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欠税、骗税的;
b、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或者索贿的;
c、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d、私分所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
e、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三、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内容
1、税务管理
A、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领取营业执照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
B、账簿、凭证登记
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监督的主要依据。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人员办理纳税事项,并按规定完整地保存账簿、记账凭证、缴款书、完税凭证等纳税资料。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和管理,未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自行印制、出售或承印发票。
C、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基层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定应收税款、开具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2、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收缴入库。它是征收管理的归宿,是体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关键环节。
3、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征人履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据实报告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并为查验盘点实物提供方便,不得隐瞒、阻挠、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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