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及其实施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及其实施

学时:3小时
 
经济法的出现,对于传统法律部门形成了很多的冲击,在法学界引发了关于其法律地位的争辩。了解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的地位,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的有关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
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法的存在或表现的形式,大致分为制定法、判例和司法解释、习惯、政策和学理等。经济法是制定法。
经济法的渊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国家的经济习惯和政策,亦可作为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实质上是经济法的结构与内容
经济法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因此,经济法体系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着紧密地联系。经济法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根据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界定:“经济管理法律制度”、“市场竞争法律制度”、“经营协调法律制度”
根据行业或产业的不同界定:“公司法”、“企业法”、“竞争法”、“金融法”
 
 
三、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
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的法。经济法属于社会责任本位的法。
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法律制度。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强调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协商一致原则。
经济法有一部分内容表象上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其实质内容却反映了国家调控社会即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秩序,而行政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具体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即确定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责权限,行政人员行使权力的范围与程序。
行政法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的介入,属于公法的范畴。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地为经济关系而不是一般的行政关系。
 
(三)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范畴。经济法属于国内法范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两类:国内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但这不影响经济法是国内法的本质。
 
(四)经济法与刑法
经济法律规范文件有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这种规定只能是刑法的补充或配套。
刑法是制裁刑事违法犯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经济法的制定
(一)经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组成
经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组成,取决于经济法的实质内容与调整对象。
经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组成:
1.宪法中的经济法条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
3.国务院及其各职能部门颁布的法律;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法规;
5.最高人民法院就经济法适用而做出的解释。
 
(二)经济法的制定
经济法制定的机关不同,经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不同。
经济法的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经济法规范性文件效力:全国性的,地方性的,某一领域的。
经济法的制定,应符合立法程序,符合宪法的原则与精神,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二、经济法的实施
(一)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经济法实施的过程就是经济法宗旨与目的的实现过程。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得到遵守、运用和实现。
经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就是为了实施,否则无意义。
实施包括:经济法的遵守和执行两方面。
 
(二)经济法实施的手段
经济法实施的基本途径是通过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
为了保障经济法关系的正常运行,还必须辅助以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的制裁手段。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种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经济法规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产生的所有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多种关系的总称。
经济关系是在人们的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国家要立法调控之。
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基础。
经济法律关系不是原来的经济关系,而是被赋予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思想意志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经济关系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经济法律关系也是多种多样的。
经济法律关系的分类:
按经济内容分类:税收法律关系、金融法律关系、企业法律关系。
按法律性质分类:组织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按结构形态分类: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市场竞争法律关系、经营协作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诸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并承受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主体分为:
社会组织:公司、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等。
内部组织:公司、法人、企业等主体的内部单位。
个体户: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农村专业户等。
国家职能部门(机关)。
国家。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主体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客体可是经济法主体意图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
财物: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物品。这些物品应该是法律所允许。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了达到经济目标而实施的行为。如:完成工作、履行劳务等。
智力成果:是指人们脑力劳动所创造的财富。
经济管理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了实现管理目标而实施的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承受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经济权力)的种类主要有: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知识产权、债权、经济管理权、经济职权等。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所规定的要求。经济义务包括对相对当事人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对国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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