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一些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
1、根据《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中中规定,对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必须是明示的,排除了默认选择的方式。
2、国际私法主要采取间接调整的方法,是指通过冲突规范指引某国实体法,发作为处理某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根据该准据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方法。
3、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在系属中规定有抽象的连结点,并以其为依据去推定适用某一准据法的冲突规范。由于此类冲突规范的连结点是抽象的,具有隐含双边意义,所以它所指向的法律存在着内国法或外国法两种可能,故被称为“双边冲突规范”。
4、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适用自然人的住所地法。
5、《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古佛阿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6、传播优先权适用受案法院所在地法。
7、《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8、《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9、国家作为主权者,根据国际法和国际管理,享有豁免权;国家作为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具有民事能力和行为能力;国家在民事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对外民商事交往时,其行为是由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来实施的。
10、关于监护问题的准据法,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是适用监护人的属人法。
11、中国参加海牙《域外送达公约》指定接受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中央机关是司法部。
12、
13、反致(renvoi)是指:法院地国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在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因接受外国冲突规范的指引,最终适用了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法律适用过程或情况。国际私法中引起对反致研究的案例是1878年的福尔果继承案。
14、对于结婚的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大多数国家采取“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15、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特定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16、狭义的反致又称为“一级反致”或“直接反致”。在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审理中,如甲国(法院地国家)法院按照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却又指引应适用甲国法,如果甲国法院依此指引最终适用了本国实体法,这种情况即称为反致。
17、美国最重要的国际私法判例汇编是《冲突法重述》第二版
18、遗产继承分割制,是指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对不同的遗产继承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的制度。一般主张动产使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使用物之所在地法。单一制又称同一制,是指在处理跨国法定继承时,对遗产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适用同一准据法的制度,具有更古老的历史渊源。
19、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时,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20、连接点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与其所援引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因素。
21、我国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
22、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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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巴脱鲁斯的主要理论认为,“物的法则”只适用于立法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则可随其属民之所而是用于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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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国际私法最基本的、最主要的规范是冲突规范。
第二部分
1、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主体是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规避的对象是本应适用的法律中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改变连结点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达到了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2、国际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主张有:以法人设立地或注册成立地为标志;以法人的资本来源地为标志(资本控制主义);以法人住所地为标志;以自然人国籍为标志(很少运用);以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志。
3、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违反公共秩序;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强制性规定;禁止选择不确定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是实体法,不包括该国的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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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包括: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对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规定不同;对完全无行为能力的界定标准不同。
7、国际私法上的识别(characterfiztion)又称为定性(qualification)或分类(classification),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根据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人、物、行为构成的事实进行法律上的分类和解释,赋予它以法律上的名称和给予它以法律上的地位、分类与定性,以便具体确定应予适用的冲突规范及所援引的某国实体法,并对有关的花丛图规范进行解释的认识活动过程。识别的作用有:确定某个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适用哪一条冲突规范;保障正确地使用准据法;限制外国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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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要件是:争议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义务)至少有一个含有涉外因素。
10、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立法中的原则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和国际惯例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11、识别的主要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依法律关系准据法识别;依比较法学和分析法学的方法识别;个案识别;依法律制度的功能识别。
12、中国1986年民法规定的跨国遗产继承主要有: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或经常居住地发;采取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
13、国际司法的基本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有约必守原则;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14、含有冲突规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5、所谓“公共秩序”,各国主要的主张有:它是善良风俗和道德;它是一国国家的根本利益;它是一国的政治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基础;它是法律中所体现出的公共政策。
16、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平等互惠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17、识别产生的原因: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同国际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不同国家对于同一冲突规范中相同用语的连结点赋予不同的含义;由于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法律概念不同。
18、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国家统一原则;一国两制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正常交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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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于跨国婚生子女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父母属人法;适用子女属人法;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22、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所指定的中央机关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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